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预 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 的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直部 门、省财政厅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 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 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划和政策;
(三)省直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和职责;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 计资料;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省直部门、省财政厅是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二)审核省直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 估,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
(四)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统筹安排预算;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
第七条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體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 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