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札记五则

2020-02-07 15:46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清水江茶山名下

高 岩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上海 200062)

清水江文书“数量之浩繁,内容之丰富,完全可与徽州文书、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自贡档案契约媲美……继敦煌学、徽学、藏学之后,清水江学亦必将成为又一新的重要显学”[1]。《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是清水江文书的一部分,包括《九南篇》[2]和《亮寨篇》[3]两辑,共收集了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地区800余份契约文书,主要有田土买卖、山林买卖、租赁典当、财产析分等内容,该资料的整理出版为法学、经济学、历史学、语言学、文字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文献。

原始资料的整理和释读,可谓是一切学术研究的开端。近年来,清水江文书不断刊布,研究成果日益丰富,其中不乏字词辩证类文章。目前对清水江文书字词进行释读辩证的学者主要有唐智燕[4-8]、卢庆全[9]、王勇[10]等。唐文对清水江文书中90余处误释、漏释的俗字进行了考辨,并对民间文书标题的构拟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卢文详细考察了《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中的5则俗字失察情况。王文系统归纳了清水江文书整理中的5类19处语言文字方面的舛误。他们夯实了清水江文书全方位、深层次研究的基础。

近来,通过比勘图版与录文,我们发现《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在字词释读等方面,尚存有一些误识误校之处。今不揣浅陋,对其中五则进行校释,以求录文及释读的准确性,亦冀有助于“清水江学”的深入开展。

(1)《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陆再清因争论断卖杉山契》:“愿将祖上所共杉山,坐落地名溪庙边下手烂木坪杉山一块出断。”[2]7①引文除与说明内容有关之处外,其余一律改为规范简体汉字,俗别字于原字后括号内注明正字。

“甯溪”在清水江文书中常见,为该地区一处地名。如《清道光十年(1830年)陆再违甯溪高达茶山断卖契》:“为因缺少银无处出,自己愿将坐落土名甯溪高达茶山一块,杉树山一并在内,要行断。”[2]22是其证。

(2)《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陆卫儒得三公之业分单》:“土名油寨冲圳坎下一股,中间在清坎下一股……溪圳头山以一块,平存草坡一块,各自名下管业,日后二公三公之子不得异言。”[2]254

(3)《清嘉庆十八年(1813年)陆再清甯溪茶山断卖契》:“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地名溪大圳头茶山杉树在内,要行出断。”[2]8

(4)《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熊君邦弟兄寗溪杉木卖契》:“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己将坐落土名寗溪南岳庙后冲杉木山壹块……请中问到本寨陆昌礼名下承卖(买)为业。”[2]41

(5)《清咸丰六年(1856年)杨进海弟兄甯溪田出典契》:“自愿将先年得典潘姓,坐落土明(名)溪田大小三丘,计谷贰拾石,凭中出典与九南寨龙用辉名下承典为业。”[2]301

(6)《清道光七年(1827年)陆远达弟兄分关契》:“陆远达分与土名溪岩湾达田一丘。”[2]258

以上“甯”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构件“心”作“必”,例(2)-(6)均是其例。构件“心”作“必”并不罕见,如“爱”作“愛”,字见《金石文字辨异·去声·队韵》引《北齐天保八年造像记》。又《字汇·宀部》:“寗,俗甯字。”亦其例。二是,受下“溪”字影响增“氵”旁,如例(5)(6)。三是,构件“用”保留外形轮廓,如例(4)作“冉”,例(5)作“冃”等。

又,“甯”或作“寜”。“甯”,《说文解字·用部》:“所愿也。”段玉裁注:“此与《丂部》‘寧’音义皆通,许意‘寧’为愿词,‘甯’为所愿,略区别耳。”清邵瑛《说文解字群经正字》:“今经典惟以甯为邑名,无以为愿词者。”可见,“甯”与“寧”音同,“甯”多用作地名。古籍亦见地名“甯”作“寧”例,如《左传·僖公七年》:“公会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甯母。”李富孙异文释:“谷梁作寧。”[11]1478又如《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第6册《清乾隆五十八年至光绪九年休宁县易知单》的首句均作“江南徽州知府休宁县为分户征收,以杜淆混事案,奉各宪檄行”。其中“宁”写法较多,下表择要示之。②表格所引字例出自《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第6册,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其中第一列标明序号,第二列为“宁”的异写,第三列注明页码。

表1 “宁”的异体字写法

上表可以说明,作为地名,“甯”“寜”可互换使用。此外,“甯”的构件“用”作“冉”“”“川”等形与上列清水江契约的情形一致,皆保留“用”之外形轮廓。其中,第五例“甯”的构件“用”作“川”,“心”作“必”,与清水江契约“”形同,可谓“”形即“甯”的直接证据。

(7)《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龙用文叔侄纲立茶山断卖契》:“又代得岭上茶山一块,左右凭用连茶山为界,共合二处,其有山内杉木、杂木等衍一并在内,四至分名(明),要行出断。”[2]26

(8)《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龙用登田产地业坐屋分书》:“新盘寨田一丘,德左冲大小四丘……茶山:金龙坡一块、江力茶山一块、淂茶山一块、得洞茶山一块、坡阶子茶山一块、得岑田一丘。”[2]260

以上,“得”“德”音同,“淂”同“得”,《正字通·水部》:“淂,今俗以淂为得。”例(7)“”与“甯”形似,例(8)“”“”不见于字书,为“寜”的增“冫”旁俗写。

查传世文献,贵州清水江地区亦确有“甯溪”,如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一百二十一《贵州二》:“又甯溪水,在府东,源出府东南六十里之丑家山,北流经甯溪堡,又北入于敛材溪。”[12]481《8清史稿》卷七十五《地理志·贵州》:“清水江自清江入,乌下江合二水东北流注之。新化江出天甫山,亦东北流注之,入天柱。永从溪自永从入,东北流曰潘老河,东入湖南靖州。东:寧溪关、黄泥关。东南:燕窝关。锦屏县丞一。有汛。朗洞县丞一。”[13]2364

又《〈清史稿·地理志·贵州〉研究》一书指出:“‘宁溪关’,《嘉庆重修一统志》卷五〇八‘黎平府’条载:宁溪关在‘开泰县东九十里’……‘锦屏’,雍正五年(1727年)开始设置,县治旧址在今锦屏县铜鼓乡政府驻地,属黎平府统辖。道光十二年(1832年),朝廷撤锦屏县设锦屏县丞,属开泰县。”[14]245上引文书出自九南村,九南村位于今锦屏县敦寨镇,北以得洞溪为界,与铜鼓镇高寨和小塘村相邻,历史上正属于黎平府管辖。①九南村地址参自《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序,第12页。由此可知“甯溪水”“甯溪堡”“宁溪关”均与上举契约之“溪”所指相同。也就是说,“溪”即“甯溪”,或作“宁溪”。

2.懷-怀-怌

(1)《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龙道烈八烈核桃山卖契》:“代笔:龙怌珍。”[2]80

(2)《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龙怌珍八烈挑头山拨换契》:“立拨换八烈挑头山字人龙怌珍……怌珍不得异言。”[2]81

(3)《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龙兴让与兴顺屋基拨换契》:“先年得卖(买)龙兴怌坐屋一间,与兴顺得岑田以坎园基三垦,二比自愿拨换龙兴顺名下管业。”[2]403

(4)《民国十年(1921年)陆孟祯大崇树园基卖契》:“自己请中问到本寨内兄龙怌德兄弟名下承买为业。”[2]411

按,以上诸“怌”,整理者皆照录作“怌”,误,字当为“怀”之俗写。

俗书构件“不”常作“丕”,“怀”作“怌”于古籍中比比皆是,例如:

(5)(明)刘三吾《坦斋文集》卷上:“徐中山围常州,屡腾栅先登,身犯矢石,功闻,授怌远大将军右副元帅。”[15]64b

(6)(清)陈端生《再生缘全传》卷十二:“朕赐你笔研,可做一首咏怌的诗来,佳与不佳就知虚实。”[16]45b

上例“怌”均为“怀”。例(5)之事,明徐纮《明名臣琬琰录》卷四亦有记载,其中“怌远将军”清四库全书本作“懷远将军”[17]10b。“怀远将军”为明代第十六级武散阶称号,属从三品官的初授之阶。明徐石麒《官爵志》卷一《武散官》:“从三品初授怀远将军,升授定远将军,加授安远将军。”[18]3例(6)“咏怀”即抒发内心情感抱负之意。

又“环”作“㺽”,可类比之,用例如下:

(7)(宋)朱熹《家礼》卷四:“下旬之首择来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设桌子于祠堂门外,置香炉、香合、㺽珓、盘子于其上。”[19]54b

(8)(清)李世忠《梨园集成·新著寡蟒台全曲》:“你三人扣定连㺽阵,齐心勇力把他擒。”[20]2b

上揭“㺽”皆为“环”之异写。“㺽珓”即“环珓”,是一种占卜方式。如《朱子语类》卷七十:“初但有占而无文,往往如今之环珓相似耳。”[21]1768

又有“杯”作“柸”者,如:

(9)(唐)张祜《张承吉文集》卷一《公子行》:“春色满城池,柸盘看处移。”[22]38

(10)(明)薛论道《林石逸兴》卷六《乐闲》:“任红尘乱飞不来心上,酒柸诗卷,曲水流觞。”[23]3b

值得一提的是,上例(1)(2)中人名“龙怌珍”又作“龙懷珍”,用例如下:

(11)《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龙懷珍龙懷珠弟兄棉花地卖契》:“立卖缗(棉)花地字人龙懷珍、龙懷珠弟兄,为父亲亡故缺少葬费,自己愿将受分祖业……要行出卖。”[2]172

(12)《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龙懷珍出典田契》:“立典田人龙懷珍,为因家下缺少口良(粮)无出,愿将德归田一丘,计谷贰石,代原良(粮)九勺,要行出典。”[2]319

(13)《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龙懷珍德达荒核桃山断卖契》:“立断卖核桃山字人龙懷珍、龙道先二人,为因家下缺少艮(银)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德达放坊(荒)核桃[山],上下平(凭)田、左买主、右平(凭)□□,四至分明,要行出卖。”[2]75

(14)《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龙懷珍等瓦屋断卖契》:“立断卖老瓦物(屋)一间字约人龙懷珍、龙懷碧同母欧氏商议,为因家下缺少用费无处,自己愿将瓦屋一间出卖。”[2]395

综上,“怌”即“懷(怀)”的俗字。鉴于该书以“现代规范的简化字”行文的体例,“怌”当录作“怀”。①《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凡例言“为方便读者阅读和研究,本书将文书原件照片与转换为现代规范的简化字并分段和加以标点符号后的文书‘原文’并列排版。”

(1)《民国六年(1917年)杨昌泗等人合伙买山合同》:“情因合伙同买地步等处之杉、茶山计大小玖块,各出本钱数千文,均矢缴金之志,各存攻石之心。”[3]45

“断金之志”即同心之志,典出《周易》卷九《系辞上传》:“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24]38“5矢”即发誓,《尔雅》卷三《释言》:“矢,誓也。相约誓。”[25]1“5矢志不渝”即是其例。“均矢断金之志”即人人誓愿同心。又“断金之志”与“攻石之心”相应。“攻石”犹“勒石”,即刊刻于石,以表不变之心。如清陆心源《唐文拾遗》卷四十四《有唐新罗国故知异山双溪寺教谥真鉴禅师碑铭并序》:“断金为心,勒石是请。”[26]又明朱开泰《达摩出身传灯传·撰碑赐谥》:“遂亲笔撰碑,勒石以表其诚。”[27]69

“断”于契约文书中常见,故可与其他契约的写法比较视之,如石仓契约《清同治四年(1865年)阙翰佐立卖断截田契》:“立卖截契人阙翰佐。”[28]108又如首都博物馆藏契约《清同治四年(1865)广东镇平县焕郎妻李氏卖地白契附民国官契(局部一)》:“其田一卖千秋,永葛藤。”[29]59“”“”与“”形近。

4.合-各

(1)《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龙廷爵高物路边田断卖契》:“为因缺少费用无出,自愿将祖预留下受分之业,坐落土名高物路边田一丘约谷五石整,并无升各勺。”[3]70

按:“升各勺”,整理者照录,误。“各”当校作“合”。

《正字通·口部》:“合,侯阁切。呵入声,同也,相偶也……又干曷切,音合,借为量名,两龠为合。《汉律·历志》:‘十龠为合,十合为升。’”由此可知,“合”实为多音字,用作量名时为“干曷切,音”,即gě。“合”作“各”,盖因作量词时与“各”形音皆近而误。

“升”“合”“勺”本是计量容积的单位。清水江地区土地契约中表达土地粮赋情况,即常用“随代府粮×升×合”表示,如:

(2)《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龙士珍长凼坝典田断卖契》:“坐落田名长凼坝田一坵约谷六石整,随代府粮一升八合。”[3]88

(3)《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龙绍银沟坝坪大小田断卖契》:“自愿将本名沟坝坪大小田四坵,约谷廿拾肆石整,自愿将本命沟坝坪大小田四丘,约谷廿拾肆石整,随代府粮七升三合。”[3]91

若无赋税情况,则用“升”“合”“勺”等连用。表示并无丁点赊欠,原卷即有“并无(钱粮)升合”等固定表达形式,例如:

(4)《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龙绍全弟兄井格冲口田断卖契》:“今凭中断卖与寄兄名下耕种管业,其田粮并无升合。”[3]102

(5)《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杨正凤今猛田坡断卖契》:“为因欠账无归,葬费无出,弟兄商议自愿将土名今猛田一分,大小共计十七丘、谷廿石,并无钱粮合勺。”[3]69

类似的表达还有“分厘”“厘毫”等等。

(6)《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姜善字、银花兄弟卖木契》:“当日凭中议定价银玖两整,亲手领回应用,价银交足,分厘不欠。”[32]3

(7)《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曾升安杜卖田土林园荒地文契》:“即日银契两交清楚,并无下欠厘毫。”[33]99

例(4)“升”“合”连文,例(5)“合”“勺”并列均表示数量之微,与上例“分厘”“厘毫”用法相同。由此便知,例(1)“升合勺”三字连用,意思应与“升合”“合勺”“分厘”“厘毫”等一样,亦极言数量之少。“府粮”“田粮”“钱粮”均为田赋之属,故“并无升合勺”即表示此田没有粮赋。

5.出断-出断卖

(1)《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胡本荣高懒坡田断卖契》:“今凭中出断,卖与核桃坪龙超鳌名下承断为业。”[3]72

(2)《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龙世柏果园胡泥湾田断卖契》:“今凭中出断。卖与族叔绍能名下承买为业。”[3]160

(3)《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龙绍参姑寨塝田断卖契》:“凭中出断卖与司内宗兄龙士禄名下承买为业。”[3]89

(4)《清宣统二年(1910年)吴朝用山背牛门口田断卖契》:“今凭中出断卖与龙池龙于炳名下承买为业。”[3]116

按,契约文书中常见“凭中出断卖于某某名下为业”这类句式,该类句式多用以表明标的物经中证人转让于某人名下。此句整理者的句读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如例(1)(2)将“出断”与“卖”割裂,“出断”属上,“卖”属下。第二种如例(3)(4)“出断卖”处不做句读。经考察,我们认为不应断开。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断”的理解。

上例(1)“断”出现两次,其中“凭中出断,卖与……”说明“断”与出售义密切相关,“承断为业”又说明“断”与购买义有联系,下面分别论述。

相同句式中,与“出断/出断卖”相近的表达方式很多,举例如下:

(5)《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姜今佼立断卖山场杉木约》:“自愿请中出与本房姜维新名下承买为业。”[34]A-0117①该书没有页码,故于上标方括号外标注契约编号。

(6)《清光绪五年(1879年)罗顺喜大合工山断卖契》:“自愿将卖与舅父龙廷宽、廷好。”[3]17

(7)《清光绪十年(1884年)龙强远井冲头禾田断卖契》:“当面议定出卖与族弟远名下承买为业。”[3]82

(8)《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龙见林婆坝边田断卖契龙》:“ 凭中断与祖凤名下存(承)买。”[3]103

上例在与“出断/出断卖”相同的位置上,替换使用“出”“卖”“出卖”等词语。其中例(6)(7)“卖”“出卖”的含义自不必赘言。现就“出”稍做说明,“出”即出售,传世文献亦见用例,如宋曾巩《本朝政要策·榷易》:“宋兴,既收南越之地,而交阯奉贡职,海外之国亦通关市,犀象珠玑百货之产,皆入于中国。府库既充,有司遂言,宜出于民,始置榷易之场。”[35]674此例“宜出于民”即言应当出售于人民。例(8)径直用“断”表出售。“断”可与“出”“卖”“出卖”一样表示出售。

因此,“断”又可与它们自由组合,或作“出断”“断卖”“卖断”“出断卖”“出卖断”等,如:

(9)《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苗衣寨姜明甫卖山场杉木契》:“其股数分为二股,本名占一股,请中出断与姜茂云公名下承买为业。”[34]A-0012

(10)《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姜文兰断卖田契》:“立断卖田契人姜文兰……今将请中出断卖与姜启辉名下承买为业……其田自卖断之后,任凭买主修理耕种,卖主日后不得翻悔异言。”[36]D-0008

(11)《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光泽县叶尚采卖田契》:“且采今因要得银两应用,情愿托中说谕,即将前田立契出卖断与游永发边为业。”[37]154

上例(9)-(10),“出断”“出断卖”“出卖断”处于相同的句式,例(10)“断卖”“出断卖”“卖断”杂出。所以,以上词语意义一致。又“断”与“出”“卖”等语词组合时,位置非常自由,说明它们并未凝结成词。“断”本义为断开,《说文解字·斤部》:“断,截也。”后引申指断绝,如成语“恩断义绝”“断子绝孙”中“断”即表断绝。以上种种表述皆为说明契约的性质为“死契”。所谓死契即卖主一次性将地权卖断,不再赎找,不再加价,出卖时收取田价银后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业户),并由业户负担国家税粮。这是永久性契约,俗称绝卖契、卖断契[38]81。

因此,除与表出售义的词语组合之外,“断”又可和表购买义的词语组合,上例(1)-(4)的“承断为业”“承买为业”即是其例。又有“承买断”的表述,见《清同治三年(1864年)熊尚本兄弟瓦屋地基断卖契》:“[问]到本寨龙兴魁名下承买断为业。”[2]374显然,这里的“断”和“买”相关,“承断”“承买断”犹言“买断”。“断”在此体现了其断绝的语义色彩。

可见,不管是“承断”“承买断”还是“断卖”“出断卖”等,“断”都是表示买卖的一种方式,即交易完成后卖主不再赎回。“断”实际上呈现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卖主断卖,即买主买断。也就是说,“断”仅表语义程度,与语义指向无关。正因如此,“断”可以修饰“买”和“卖”两种语义完全相反的语词。所以,“出断卖”为表示彻底出卖的短语,不断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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