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一个概念的社会学意义

2020-02-11 23:58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市域层级现代化

立足社会学的视角,科学认识“市域社会治理”的理论蕴含,是加快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指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社会治理主体(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在形成合作性关系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以达到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目的的一种枢纽性基层社会治理。这种认识,既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正确把握市域社会治理与城市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又有助于我们科学确定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框架。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目标。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加快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然而,作为一个社会治理领域的新概念,市域社会治理至今尚未在学术界形成一致的认识。因此,立足社会学的视角,科学认识市域社会治理的理论蕴含,是加快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

一、研究背景

自市域社会治理被提出以后,它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应当看到,市域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提出正是契合了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内涵转型的迫切需要。在新时代,我国市域范围已面临诸多复杂的、特殊的、重大的治理问题亟须解决。如因社会的快速流动及人口的空间集聚,而带来的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治安风险问题;因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而带来的社会冲突风险和个体适应的心理问题;因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网络空间发展,而带来的网络违法犯罪和网络群体性事件问题等等。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和机制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基层社会治理的“碎片化”[1]、社会组织发展的“丛林化”[2]、社会治理客体的“棘手化”[3]、基层治理中“国家在场”的“弱化”①,以及在大数据时代下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协作困境与信息孤岛、技术理性与制度滞后、技术风险与治理危机”[4]等困境。市域社会治理的提出正是对这些挑战和问题的回应。它是“以设区的市为地域范围,依靠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主体,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对辖区内的人民、事务、组织等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总和或过程。”[5]相对于以县域为主要范围的基层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具有更强的整合性、协调性、综合性和枢纽性的特点,在应对和解决新型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时具有县域社会治理无法比拟的优势。相对于城市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的枢纽性、治理问题的全域性和治理面向的整体性特点,它更强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枢纽性功能的发挥,更强调以地级市为范围对全域性问题的关注,更强调以整体性的视野来考察市域内社会治理问题间的关联。与以往的基层社会治理相比较,它更关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对外封闭”[6]等问题的破解,试图通过市级层面的中层设计和承上启下,协调力量和统筹资源,以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正因为市域社会治理是在中国情景和中国语境下对当前社会治理方式的一次创新,所以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各方关注,尤其体现在实践领域。例如,萍乡市的“社会治理综合体”、景德镇市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调处模式”、赣州市的“心防工程”、厦门市开展的“大数据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应用模式”、杭州市开展的“‘六和塔’矛盾纠纷调处模式”、贵阳市的“智慧治理”和株洲市开展的“社会组织融入模式”等。与实践领域相比,学术领域对市域社会治理的关注明显滞后,其研究更多侧重在经验提炼上,鲜有研究从本质属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入手讨论市域社会治理的理论意涵。理论认识上的不足,既导致了人们对市域社会治理与城市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关系的认识模糊化,又导致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因缺乏理论航标而无所适从。因此,要加快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正确理解市域社会治理的理论蕴含。要正确理解市域社会治理的理论蕴含,就必须科学认识市域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与本质属性。

二、市域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

概念的清晰是理论分析得以透彻的基础[7]。要理解市域社会治理的概念,必须首先要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与基层社会治理、县域社会治理和城市社会治理相比较,市域社会治理在构成要素上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空间范围、行动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和治理层级五个方面。

(一)空间范围

空间范围是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要素,它不仅强调了市域社会治理的实施范围,更强调了市域社会治理的空间客体。一方面,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由于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既包括城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社区,又包括城市所辖区行政区域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与农村社会治理的融合体,它的治理面向是整个市域的空间范围。另一方面,空间范围要素也突出了市域社会治理客体的空间关联性特征。其治理客体往往呈现出复杂性、综合性和关联性的特征,经常是社区层面甚至县域层面难以应对的治理问题,或者是国家治理难以有效完全触及的问题,陈一新将之总结为“以解决市域内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市域社会治理关注的问题经常不是孤立的,更多的是联系并交织在一起,这就要求市域社会治理主体要“统筹把握社会治理各项任务的整体关联性”[8],树立市域空间观,采取“整体式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行动。

(二)行动主体

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要素也被称为行动者要素,它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既包括党委、政府,也包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还包括公民大众等。在社会治理的市域范围内,这些行动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明确的,每个行动者都掌握着一定的资源,同时也必然在现代流动性社会中通过某种互动进行资源的交换,这种交换依赖于一种网络,即行动网络,也可以直接称之为“社会治理行动网络”。可以说,市域社会治理社会化就是基于这种行动网络的优化上提出的,即要“通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市域范围内形成有效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9]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主体间合作以及合作行动网络的形成是进行有效治理的核心议题,在此尤其要注意的是,市域社会治理强调更大范围的合作,更多层级的合作以及面向市域空间范围内问题的整体性合作。合作性关系的形成以及合作的有效性是市域社会治理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唯有将各个主体放在一个整体的合作性行动网络范畴下,型塑和优化更为有效的合作关系,充分构建和发挥民主协商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三)治理手段

治理手段是市域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关键性要素。从治理手段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治理主体运用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等社会控制手段开展的一种社会行动。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治理手段呈现出复合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特征。因此,市域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一建五治”,即在党建引领下,实现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智治并举,这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手段刚性与柔性相融合的时代要求。目前,虽然新技术和硬科技给城市社会治理带来了高效率,但同时可能会引出“技术伦理”“精细过度”“缺乏人情”“标准刚性”“隐私泄露”等问题[10]。因此,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既要强调治理刚度,更要强调治理温度,充分发挥“道德、心理和民规民约等手段”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通过“齐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11]的复合型治理手段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最后,市域社会治理手段要充分吸收现代科技,实现治理手段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目前,市域社会治理还存在很多能力瓶颈,如“应对智能社会的能力不足”[12]“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控制社会风险的能力不足”[13]“协同网络运行能力的不足”[14]等,这些能力瓶颈无不与科技力量的运用相关,实现信息治理和智慧治理,已经成为破解市域社会治理中“信息孤岛”的关键一招。如何推进治理手段的复合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强化市域社会治理中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机制,已经成为人人尽责的治理平台搭建的关键。

(四)治理目标

治理目标是市域社会治理行动主体进行治理行动所期望达到的主观设想,它为市域社会治理实践指明了方向。市域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指向是市域层级和市域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问题的解决,终极目标指向是市域社会的和谐稳定。可见,如果从目标的层次来划分的话,可以将市域社会治理的目标划分为直接目标和终极目标。

直接目标。直接目标是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在治理实践中直接面向的目标,包括化解市域社会矛盾和解决市域社会问题。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变化意味着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特征,如“矛盾源头生成复杂化且相对集中、矛盾内容关联性与叠加性”[15],社会矛盾不仅呈现的是数量的增多、类型的升级,更是规模的扩大、范围的拓展[16]、种类的交织和风险的叠加。社会矛盾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矛盾范围的市域性更加明显,需要一种横跨空间区域和打破“条块分割”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治理来应对,传统的县域社会治理根本无法有效应对,唯有在市域层面展开治理行动才能逐步化解,因而化解市域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市域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社会矛盾的变化也带来社会问题的变化,社会问题的跨行政区域和跨人群范围特征愈发明显,“棘手问题”②“跨边界社会问题”愈发增多,需要一种主体充分合作、部门整体联动、信息开放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来应对,这超出了传统以往以县域为范围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范畴和行动能力,需要市域社会治理来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的提出就是为了应对这些“棘手问题”和“跨边界社会问题”,我们可以将这些问题统称为市域社会问题,市域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已成为市域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

终极目标。市域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与良性运行。在社会学看来,社会的良性运行有赖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赖于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和谐稳定与良性运行是社会治理中的最终目标。强调市域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强调市域社会范围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强调市域社会的良性运行,就是要实现市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之所以强调市域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良性运行,是因为市域社会治理本身就是属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范畴,是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延伸,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社会问题解决在基层,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良性运行,是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也是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原则。同时要注意的是,要实现市域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良性运行,必须依靠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市域社会治理新格局,唯有此,才能实现市域治理效能的长效化。

(五)治理层级

治理层级是市域社会治理构成要素中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的要素。从行政层级来看,当前我国形成了“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五个层级,这些行政层级的安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治理语境下,过长的行政层级链可能会带来一些挑战,如导致行政层级间的信息失真、政策扭曲、任务重复等问题[17]。因此,优化治理层次已经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有研究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存在国家层面的高层,省、直辖市、自治区层面的中层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层面以下的基层③,这种划分在一定意义上避免了行政层级过长所导致的问题。本文认为,行政层级和治理层级不同,我国社会治理层级可以划分为国家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和县域社会治理三个层级。国家社会治理着眼于顶层设计,县域社会治理着眼于基层实践,而市域社会治理则属于中间层级,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是架设在国家社会治理与县域社会治理之间的桥梁,发挥着枢纽性作用。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在此交汇,制度势能也在此逐渐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动能,社会治理的市级协调和统筹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重要着力点,治理层级作为构成要素充分凸显了市域社会治理的枢纽性特征。

三、市域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是界定一个概念的核心问题。要正确理解市域社会治理的理论蕴含,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市域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

(一)从基层社会治理到市域社会治理

市域社会治理是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是在审视当前治理实践基础上提出的,它是对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从单一主体建构到多元主体建构的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由原有的“单一主体建构”的基层社会管理逐渐向“多元主体建构”的基层社会治理转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全面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些都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建构的集中反映。基层社会治理所强调的“多元主体联动、资源下沉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共建共治共享”,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和社会发展的不断转型,新型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不断产生,加之风险的传导性和流动性不断增强,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更多、利益诉求更杂、影响范围更广,着眼于基层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局限性越发凸显,缺乏市域层级的整体统筹和协调已经成为制约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的主要瓶颈。

市域社会治理正是基于以上情况提出,强调基层社会治理在市域层面的统筹与协调是其重要特征。相对于以县域为主的基层社会治理,它更突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在市域层级的良性互动,更强调市域范围内各治理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更关注超出“县域”空间的“市域”问题的治理。此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治理中,信息共建共享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而在这些技术的运用上,县域层级经常有心无力,很难实质性地推进工作,需要地市级政府整体协调推进。换言之,相比于县域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有助于加速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它的功能更强,作用更大。质言之,从基层社会治理到市域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是对新时代社会治理议题的回应,必将丰富我国社会治理理论以及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二)理解市域社会治理本质属性的四个维度

考察市域社会治理本质意涵不仅要从一般属性出发,更要考察其本质属性。陈成文等从社会学视野出发,考察了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认为其本质属性在于“行动性、合作性、协调性和动态性”,即社会治理是一种合作性、协调性、动态性的社会行动[11]。姜晓萍、董家鸣认为城市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在于对“城市居民美好生活”的追求,特有属性在于城市各主体间的“互动共生”,时代属性则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18]。田玉麒对协同治理的本质属性做了讨论,认为协同治理是“确立了治理主体行动方式背景性约束条件的制度形式,是规范治理主体互动模式的关系结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开放性决策过程”[19]。梁宇认为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理论底色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政治理论[20]。从以上相关概念的本质属性梳理不难看出,理解一个概念必须将其放在它产生的时空背景中进行分析。可见,市域社会治理是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时空背景下产生的,与城市社会治理不同,它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本土印迹,唯有将其放在新时代的时空背景下才能理解其本质属性。正如陈一新所言,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市域特点的社会治理模式。[21]本文认为,市域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可以从时代性、合作性、枢纽性和行动性四个维度来理解。

一是时代性。“时代性”是指市域社会治理是在新时代社会背景下,为回应新型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市域社会治理是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提出的,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市域社会治理追求的奋斗目标,“以人民为中心”是市域社会治理的指导理念,在地市层面内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预防社会风险、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是市域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另一方面,市域社会治理是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中提出的,它是对“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智能化社会的回应,通过地市层级的统筹协调,以“打破信息既有的领域边界,建构起一个流动和开放的社会,实现信息资源在全社会的共享”[22],为达成社会善治提供信息平台基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市域社会治理这一崭新提法,是对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回应,是对新时代信息化技术和智能化社会的回应,它极具有“时代性”特征。

二是合作性。市域社会治理的“合作性”就是指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多元主体的合作行动是社会治理的本质意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其中“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就集中体现了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的理念。唯有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行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治理格局中来,才能实现“人人享有”的目标。市域社会治理的“合作性”就是强调治理主体在市域层级内和市域空间中的合作。一方面,从当前我国的市域层级来看,地市层、区县层、镇街层都属于市域社会治理的层级范畴,共属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行政力量,市域社会治理就是要突破现有行政层级内的“条块分割”,实现市域范围内行政链条上的合作,在纵向打造善治指挥链;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的市域空间来看,存在党委、政府、群体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这些治理主体共同构成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行动力量,市域社会治理就是要整合多元力量、构筑协作平台,实现市域空间范围中多元力量的合作,在横向上构建共治同心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合作是建立在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上的引领性合作,是建立在民主协商和确保人民主体地位上的协作性合作。

三是枢纽性。市域社会治理的“枢纽性”是指市域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扮演着“桥梁架设者”的角色,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既是国家社会治理大政方针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又是县域社会治理的指导者和推动者。由于市域层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能力,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理层级,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心环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这一工作机制的形成有赖于我国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变。市域社会治理的提出就是要在市域层级上和市域范围内实现“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市域社会治理的执行力的枢纽性、治理资源的枢纽性、治理网络的枢纽性功能,为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提供基础性保障,以实现在市域层面上的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可见,枢纽性是最能体现市域社会治理特质的本质属性。

四是行动性。“行动性”强调了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取向。张康之认为,社会治理一切目标和目的的实现都需要落实在行动上[23],主体间的共同行动是治理有效的重要保障,行动性是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11]市域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方式,也具有行动性的本质属性。尽管市域社会治理强调枢纽性作用的发挥,强调市域层级和范围内治理制度的构建,但它归根结底是一种基层社会治理,重在治理行动的落地,重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它具有明显的行动性特征。理解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性必须把握两点内容:一是要理解好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目标和行动目标的关系,即十九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关系,制度是保障,行动是关键,唯有将制度构建和行动实践统一起来,才能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二是要实现“人人尽责”的市域社会治理格局,就必须着力提升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行动能力,强力依托科技支撑打造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行动平台,不断增强治理主体参与治理行动的积极性、能动性、主体性,形成市域社会治理合力,促进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四、正确界定市域社会治理的科学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指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社会治理主体(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在形成合作性关系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以达到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与良性运行目的的一种枢纽性基层社会治理。这种认识,既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正确把握市域社会治理与城市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又有助于我们科学确定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有助于正确认识市域社会治理与城市社会治理的关系

一般来讲,城市社会治理相对于农村社会治理而言,它应对的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所带来的城市问题,是对传统以科层制为主要形式的城市管理模式的反思,它是“将治理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渗透到城市政府行政革新和城市社会公共事务有效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中去。”[24]市域社会治理与城市社会治理一样,都是当代治理理念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都具有社会治理的一般特征。但是,从两者的构成要素来看,却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主体要素不同。城市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城市内多元主体,不包括乡村,而市域社会治理强调的市域范围内多元主体,包括了城乡在内的所有治理主体,更为重要的是,市域社会治理更强调地市层级政府的枢纽性作用的发挥。二是客体要素不同。城市社会治理面对的是20世纪70年代“经济全球化、急剧的市场竞争、资本的快速流动、不断分化的利益群体、紧张的公共财政、公民社会的崛起的城市现状”[25]所衍生的城市问题,而市域社会治理是在我国进入新时代历史方位,为回应新型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着眼于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而提出来的。三是理念要素不同。城市社会治理的理念具有普遍性特征,而市域社会治理理念是在中国情景下形成的,前者更强调治理理念在城市中的运用,但后者更强调“市域”层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枢纽性作用的发挥,以实现治理力量、治理资源、治理技术、治理体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共融”。四是体系要素不同。城市社会治理是以在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城市问题为治理对象,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套适合于本国城市问题的治理方式。而市域社会治理是在我国的社会治理情境中,逐渐形成了“一建五治”的体系,即在党建引领下,实现法治、德治、自治、心治、智治并举。

(二)有助于科学确定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框架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对市域社会治理构成要素的不断优化,具体是指以一种设区的城市区域为空间范围,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为社会治理主体,以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为社会治理手段,以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点内容,以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行动目标,以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制度目标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框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理念现代化。理念建设是市域社会治理的关键,它决定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市域社会治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理念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将治理主体间协同理念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将行动者间功能的融合理念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将治理为民的服务理念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将坚持不懈的创新理念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不断推进市域治理的理念现代化。二是体系现代化。体系建设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导向,它关系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建设和运行机制建设。在体系建设中,要确保党建引领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核心地位,不断优化“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与“心防”“技防”并举的治理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方向掌舵和凝心聚力作用,不断加强自治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动力支持性作用,不断强化法治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规范保障性作用,不断巩固德治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价值引导性作用。要着力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要着力完善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增强市域社会治理的科技含量。三是能力现代化。能力建设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补齐能力“短板”已经成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任务和关键瓶颈。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加强“六个提升”的能力建设,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提升舆论导控能力、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提升破解难题能力、提升资源整合能力与提升信息处理能力。四是机制现代化。运行机制建设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其治理功能是否充分发挥,治理效果能否完全达到,运行机制是其重要影响因素。市域社会治理机制现代化就是要着力构建市域层级统筹协调的工作布局,在“横向上构建共治同心圆,在纵向上打造善治指挥链”[26],破除“条块分割”的负面影响,形成具有功力、富有活力、回应有力的市域社会治理机制。

注释:

①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弱化”并非全面的“弱化”,是指在当前进行社会治理实践中,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国家在场”的优势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的体制作用还未完全发挥。

②棘手问题的突出特点是:跨越组织的传统管辖边界且跨越部门之间的界限,从而导致政府、市场、社会中的任何一方都无力应对棘手问题的治理。

③国家治理体系存在宏观(高层)、中观(中层)、微观(基层)三个层级。宏观治理层级是国家制度法律等政治规则和国家战略、国家公共决策的策源地,具有国家战略决策的总体性和高覆盖性;中观治理层级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是公共治理的地方化,是一种地方治理;微观治理层级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的基层结构,为国家治理体系之末端,即“草根政治”。具体参见:《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维度与层级》(学习时报,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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