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

2020-02-12 19:59:07郑家红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7期

■郑家红

随着移动网络、移动电视、IPTV、OTT有线传输和CCT传输等各种新媒体技术的日益兴起,体育赛事直播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但具有独创性,而且应当作为类电影作品来保护,该做法既符合电影作品之本质,也符合国际版权立法的基本趋势,而且直播画面是否“固定”也不应成为其可版权性的障碍。为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提供充分的救济,应扩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广播权”的解释或者在未来著作权法修改时规定“向公众传播权”,以对各种严重的非交互式的实时转播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为我国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和规范基础。

所谓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指的是通过有线或无线之方式,将体育赛事活动之实况传播给终端用户观赏所形成的一种实时活动图像。近年来,随着三网融合的不断发展和体育赛事商业化运作的加剧,尤其是随着移动网络、移动电视、IPTV、OTT有线传输和CTT传输等新媒体技术的日益兴起,体育赛事直播的商业价值正日益被重视。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未经许可的点播、转播和盗链盗播等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而在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当中,当前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其能否满足传统意义上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所要求的创作高度?直播画面的非固定性如何解释,它是否会成为可版权性的障碍?如果给予版权法保护,如何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进行著作权法定位,对于非交互式的转播等行为又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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