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方法的实务探讨

2020-02-19 12:04张更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抗辩方法 辩护

作者简介:张更生,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69

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占据重要地位,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他们在面对国家追诉机关时,会出现天然的弱势地位,想要和司法机关实现良好抗衡,辩护自身的相关情况,不仅可以依靠自行辩护,还可以充分委托一到两名辩护人,这其中可以借助于律师的帮助。刑事诉讼中,科学合理使用抗辩方法,可以一定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辩护的抗辩情况

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逐步推进中,这是因为刑事案件会给每一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安全产生直接影响,一些刑事案件还会对被告人的子女、亲属产生一定影响,因而在判决、执行方面需要始终坚持着高度严谨的原则,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因而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为自己辩护,阐述案件内情,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在刑事辩护中所使用到的抗辩方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其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方法,这主要是针对公诉机关的控诉加以应对的,结合具体案情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抗辩内容是被告人无罪、彼罪、免除刑事处罚、轻罪方面。

二、刑事辩护的抗辩方法

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中,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多起刑事辩护和最终所取得的法律效果,深感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要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工作,如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采用的抗辩方法,在实务中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无罪辩护

1.证据不足

证据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重要支撑,如果证据不足,是无法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因而在开展刑事辩护时要高度围绕这一点进行。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要仔细认真梳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证据出发,进行有效辩护,包括证据是否真实客观,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和被告人被指控的涉案事实存在关联。抗辩工作进行中,要注重全面细致分析和梳理各项证据,尤其是需要针对各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进行研究,当辩护人发现:

(1)用于指控被告人的涉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即是采用非法律方式所获取。

(2)证据较为单一,仅仅存在被告人的自述,或者证人陈述属于单一孤证,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

(3)证据和被告人涉案事实之间不具备关联性,或者双方之间有矛盾。

(4)经过司法鉴定,结论和其他指控被告人涉案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疑问,这主要是指关键证据,且无法排除和解释疑问。

(5)全部证据方面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证据无法给被告人涉案事实提供共同指向。这些情况的存在,都将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原因作为使用。

2.罪责法定

为被告人开展无罪辩护的过程中,还可以按照罪责法定理由进行,这种情况下,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出的案件事实無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被指控的具体罪行方面存在着异议,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罪行主体、客体、主观以及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是尽管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还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如被告人在犯罪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等。辩护人及时向刑事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需要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证据、罪名涉及到的法律适用入手,分析其较大争议方面的问题,如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况,或者事实上属于犯罪行为,但是被告人在犯罪时是精神病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当被告人存在着这些情况时,都可以主张罪名不成立,即无罪辩护。

(二)一罪辩护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下,被告人触犯两个及以上罪名,主张数罪并罚,辩护人可以尽可能寻求一罪辩护理由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请求。一罪辩护的成立,需要从案件事实分析入手:

一是被告人的真实犯罪目的是某一犯罪行为,但是在具体事实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方法或者结果触犯其他罪名[1]。

二是或者虽然被告人事实另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其在性质上和本来的犯罪行为是竞合犯、吸收犯,或者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况。

三是被告人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但是这些犯罪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行为对象相近、手段关联的情况,并不实施数罪并罚。辩护人需要深入研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将其和《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列举出一罪辩护的理由。

(三)彼罪辩护

针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案情事实、犯罪证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构成要件、法条规定内容出发,提出被告人涉案行为并不是属于这些情况,而是触犯另一种较轻的犯罪行为,包含构成要件和法条。辩护人在实施彼罪辩护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结合两种罪名(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抗辩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情况进行对比研究。当辩护人所提出的抗辩罪名,比公诉机关所起诉的刑罚较轻,同时辩护人拥有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抗辩,才能够充分发挥彼罪辩护的意义和作用。

(四)量刑情节辩护

无罪辩护拥有着轰轰烈烈的外观表现,但是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无罪辩护情况并不常见,通过量刑情节辩护活动,同样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主要是体现在刑罚种类、刑期长短方面,在该项辩护行为中,一些关键性的量刑情节会影响到被告人的性命、人身自由等。量刑情节辩护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主要是在不反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是对于涉案环节中的一些法定、酌定情节,可以按照案情事实事实一种及以上的情节进行辩护。实际采用量刑情节辩护理由保障被告人切身权益的过程中,主要是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情况

被告人在犯罪时处在年满14周四不满18周岁的范围内,已经属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但是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可以从案情的具体情况出发,给被告人判定为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在确定被告人犯罪年龄时,要按照其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资料方面的记录数据,辩护人从这一方面入手提出免除刑事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抗辩,在很大概率上是可以实现的,同时辩护人还要提出一定的司法建议,缓刑、管制以及拘役等方面,为保护被告人的身心健康,给其提供再教育的机会,提供良好条件[2]。

2.特殊人员方面

辩护人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当被告人属于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时,或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又或者是聋哑人、盲人时,可以在案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相关规定,提出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请求。

3.自首与立功方面

自首和立功是量刑情节辩护中的重要依据之一,当被告人存在着自首、立功方面的情节,辩护人可以以此为依据,按照《刑法》第67条、68条中的要求,可以申请从轻處罚。

4.坦白与认罪方面

当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主动辨认相关涉案物品、证据,交代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认罪,存在着良好悔罪表现,辩护人可以按照《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开展辩护活动,提出减轻、从轻处罚的请求[3]。

5.犯罪未遂方面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受到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限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以提供一定的抗辩,主张量刑情节方面从轻处罚。辩护人在主张犯罪未遂抗辩时,要注重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未遂原因、涉嫌犯罪的具体实施程度、既定犯罪行为引发的危害等方面进行。

6.预备或者中止方面

面对被告人并未完成犯罪行为的预备或者中止情况,可以提出请求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抗辩。如被告人仅仅处在制造犯罪条件,准备相应犯罪工具,但是还没有正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被告人在犯罪环节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防止发生犯罪结果,可以依照《刑法》第22条、24条请求量刑情节抗辩[4]。

三、结语

刑事辩护工作进行中,可以积极采用合理有效的抗辩方法,包含无罪辩护、一罪辩护、彼罪辩护以及量刑情节辩护,为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提供良好支持,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参考文献:

[1]谢佩华.浅谈刑事辩护的抗辩方法[J].法制与社会,2015(13):128-129.

[2]张剑源.刑事司法中的“文化抗辩”[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8(2):144-169.

[3]洪盼盼.“幽灵抗辩”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例[J]. 池州学院学报,2019(4):33-36.

[4]方柏兴.刑事辩护理论的新探索——评陈瑞华教授《刑事辩护的理念》[J].人民检察, 2017(17):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