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化原理分析

2020-02-20 21:32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张亚晨邓旭胡志强周立国
家电科技 2020年5期
关键词:年限法规标准化

文/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张亚晨 邓旭 胡志强 周立国

1 背景

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这一概念,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马德军秘书长于2000年在一次IEC会议上提出后,立即受到各IEC成员国专家们的关注。随后国际电工委员会和日、韩、德等国家的标准化组织纷纷做出积极响应,对此开展研究,先后发布了一些研究成果或标准。

中国于2007年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21097.1-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2008年实施),标志着“安全使用年限”的研究与标准化工作在我国家电领域正式起步。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以下将“家用电器或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简称为“安全使用年限”)概念逐渐被更多业内、外专业人士所认知和认同,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随之完善了相关标准体系规划,启动了一系列相关标准的立项和研制,业内一些社会团体也纷纷加入这一主题的团体标准的研制行列。

然而,分析当前发布的标准或在研的标准草案以及业内的反响,发现了一些困扰标准研制者和标准执行者的问题,包括“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属性、定位以及“事前评价”与“事后监管”如何实施等。

本文从标准化原理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笔者个人观点,以供讨论和参考。

2 何为“安全使用年限”

所谓“安全使用年限”,笔者给出的定义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预期能够保障同类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被安全使用的代表性时限”注1,注2。

按照GB/T 21097.1-2007给出的定义:“家用电器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后仍然符合GB 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仔细分析,这样定义似有失严谨,或埋有后患,本文不展开论证。

一般情况下,“安全使用年限”不等于产品的使用寿命,前者是产品的安全性时限,后者是产品的可用性时限。达到报废时限的机动车或仍能启动和行驶,但依据法规必须报废——因为其已达到安全性时限,已被认定为丧失了安全性。

正因为人们对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耐用消费品的安全性、可用性概念及相互关系认知的混淆或缺失,使得“安全使用年限”这一问题长时间得不到广泛的重视。一件产品只要还能用就舍不得淘汰换新,更有可能家传三代,是当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与行为的真实写照。

然而,在没有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那些舍不得淘汰换新和打算家传三代的产品,只要还在用(尤其是一旦消费者因此遭受利益损失)企业就要承担全部的产品质量责任,这是涉事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和诉求;就算涉事企业承担了相应责任,涉事消费者的利益损失乃至人身伤害并未因有人担责而减轻或消除。

然而,涉事企业真的应当承担这种责任吗?

3 “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化的意义

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许多耐用消费品的结构、材料等都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而发生变化(老化或性能的退化),这种变化会改变产品的安全状况。如绝缘材料的老化会导致漏电、短路进而引发触电或着火,电气触点的烧蚀会导致接触电阻增加而(异常)发热、引发着火;产品结构的变形、磨损会导致机械物理伤害等等,这是自然规律和客观现实。设计和制造产品时可以为更长的安全使用年限而努力,但不可能抹去安全使用年限的客观存在;消费者当然希望产品经久耐用,但不应该无视其“安全使用年限”的自然规律属性。

如果没有对“安全使用年限”加以规定,消费者在使用“超期服役”的产品时将随时可能处于危险之中,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同样,如果没有对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加以规定,一旦因产品“超期服役”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涉事企业就要增加产品质量责任负担,甚至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如果没有对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加以规定,在市场监督环节的执行过程中或在处置因产品“超期服役”形成的消企纠纷时,就可能出现违背客观规律、有失公允的结果。

理论上,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是安全的,这一“安全”是依据现行相关标准验证并得到法规“授权”的,所验证或“授权”的对象是未曾使用的新产品,也就是说这里的“安全”只表明“当前”,不代表“未来”。

而“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化,就是需要对即将投放市场的新产品的“未来”做出预判,事前明确其“安全使用”的最长时间。

“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化的现实意义在于:

(1)保护消费者核心权益

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什么?至少应包含使用的产品是安全的,不会因使用产品而导致人身、财产、环境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按照“安全使用年限”的要求报废在用(还能用的)产品,看似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或者说看似是企业的一种“甩锅”行为,但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将做何种选择,相信每位消费者都会有理性和明智的判断。前提是这个“安全使用年限”是科学的、合理的。

消费者的核心利益还应包含经济的使用产品和获得产品应有的功能效果。与安全质量同理,产品的性能质量也会随着使用时间逐步退化,如能耗、噪声、卫生、功能效果(如空调的制冷效果)等。这些虽不都涉及人身、财产、环境以及公共利益等的安全问题,但借助“安全使用年限”标准的实施,也是可以同步解决的,消费者仍是受益者。

那部分坚守着“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观念的消费者和那部分秉承“一台家电用三代”、“能用就凑合用”思维的消费者,其节俭意识与行为值得发扬,但在“安全使用年限”的大背景下,则有必要重新思考节俭与安全的关系了。

法律制度是促使观念转变的重要因素。人们已经接受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现实,因为“超期服役”的机动车更容易夺人性命,更重要的是车辆“超期服役”触犯了相关法律。

目前,“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化建设,正是家电领域从标准角度着手建立相关制度的一步举措。

(2)变企业的无限期产品质量责任为有限期产品质量责任

理论上和现实中,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应该是有限的。如企业不应承担未按照说明书安装使用维修产品而产生的质量责任;不应承担将产品用于其他用途而产生的质量责任(如用菜刀行凶);同理,企业也不应该对使用本该报废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这都是有限责任的具体体现。

对“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化是确立企业对产品质量有限期责任的有效手段。用标准的形式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无限期责任变为有限期责任不违背《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本文不展开论证)。

(3)靶向设计,避免过度

在明确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前提下,产品设计中对材料的选用、结构的安排、功能的协调和性能的平衡以及宣传口径、售后体系布局等等,都可更加“有的放矢”。

相反,没有明确的“安全使用年限”,负责任的企业只能本着“无限期使用”和承担“无限期责任”的原则进行产品设计和售后体系布局。因此产生的成本既影响到企业的利益,又无谓地浪费了社会资源,而消费者并没有从中额外获益。

(4)促进新技术应用和消费升级

当前技术发展迅猛,产品迭代加快,同时消费升级渐成社会发展大趋势。如果“安全使用年限”成为社会共识并在市场运转中有效落地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供需相长、有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消费者)消费品质的提升。

4 “安全使用年限”(指标)的确定

安全使用年限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年限“指标”的确定,这是影响标准制定进程的因素之一。

至少可以有两种选择。

(1)试验验证

对相应的典型样品进行典型工况下的试验验证,这也是产品标准制定过程中确定某一指标通常采用的方式。但对于“安全使用年限”而言,采用这种验证方式所不同的是:

难度高——对典型样品选择难,对典型工况、试验参数等确定难;

工作量大——必须进行大样本量的试验验证才能积累足够的数据以获得结论;

投入大——大量的试验验证需要超长的时间,随之带来的资金、精力等的投入甚至达到不可能实现的程度;

理论性强——需要相当的数学、物理、材料、可靠性、计量等学科的基础理论支撑。但尽管如此,仍有难以全面、真实描述和证实产品未来(安全)寿命的客观嫌疑。

(2)利用大数据原理和方法

收集、统计、筛选、分析在用产品的诸如售后服务等历史大数据和生产型大数据,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数据点作为确定产品安全使用年限的依据。其特点是:数据资源丰富、利用便捷、说服力强等。当然,这一方法也需要一定的统计学、概率论等学科的理论支撑。

通过统计分析足够规模的某类产品的用户投诉、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故障数量、维修过程以及安全事故案例等等,获得可接受和不可接受概率的分界点。

“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判断需要综合当前产品技术、工艺水平、生产成本、维修成本、市场消费水平、消费者接受程度等众多因素。

“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不具有绝对性,即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不一定是绝对的不安全,而是大概率的不安全。

以上两种方法比较,显然第二种方式更现实更合理更科学。原因在于:

——我国家电产业已有四十多年历史,各个企业(主要指各产品类别中的主流企业)建有完善的产品技术体系和产品售后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售后数据。

——对大数据收集、处理和建立大数据模型直至大数据应用等,均已是当前相当成熟的技术。

——用现实存在的大数据,预测同类产品未来的安全寿命,正是大数据应用的擅长之处。

因此,“安全使用年限”的指标,应从已经存在的全行业生产与售后大数据中产生。同时,还要加入社会和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的普遍性认知、消费习惯等平衡因素。

第二种方式的实现,需要业内主流企业以某种安全的方式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生产与售后数据资源。

5 “安全使用年限”(指标)的“事前评价”和“事后监督”

安全使用年限标准的另一核心内容是对“年限”(指标)的“事前评价”和“事后监督”。

这两点,也是阻碍“安全使用年限”标准进程的又一纠结点和争论的焦点。即,标准中针对“安全使用年限”的评价方法如何制定?相关部门如何依据标准或法规实施监管?

在标准应用于产品制造、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的传统模式中,“事前评价”除对产品设计方案的评价外,主要指产品出厂、上市等节点上的标准符合性评价;“事后监督”则主要指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或在用户使用中(如发生消企纠纷时)的标准符合性评价。

为此,标准的制订就要为上述标准实施的模式提供支撑,即标准规定“要求”的同时配套相应的评价方法。

然而,这一标准化模式在“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上,可能需要例外。原因在于:

(1)就标准的“体例”要求而言(GB 1.1),对应“要求”的“评价方法”不是必备要素,可以不出现。即使需要,产品标准通常遵循的“试验操作工艺流程”式的“试验方法”模式也不一定是“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唯一的选择。

(2)“事前评价”应存在于产品设计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工艺方案)形成过程中,并依托工艺、制造条件予以保障。其评价重点为所采用的技术路线、结构、材料、工艺和制造条件等是否能保障产品在明示的使用时限内的安全性;而出厂、上市节点上的“事前评价”,其重点仅为是否按照标准的要求给予了明示,以及明示得是否正确等。

(3)“安全使用年限”标准的实施,在产品上的直观体现就是明示出“安全使用年限(年)”。市场监管对此的“事后监督”,其重点则是产品上是否明示了安全使用年限和明示得是否正确等,而无需按照传统模式那样操作——或向企业索要标准符合性证据或封存样品进行重新检测等。

(4)市场监管的“事后监督”,还应包括因“安全使用年限”而可能发生的消企纠纷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企业是否配套了与“安全使用年限”承诺相适应的善后处理机制及其标准符合性。

从这个角度看,“安全使用年限”不但要规定“年限”指标,还要对企业应配套的善后处理机制提出指南性要求。

(5)上述观点中贯穿的对企业所承诺的“年限”(指标)的标准符合性“无需验证”的中心思想,并没有否定“标准的可验证性”原则。

只是因为“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属性和技术特点的特殊性,其“可验证性”体现在了标准制定过程,而不在标准的执行阶段。

因此,若市场监管一定要追索某件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证据,可通过溯源和查证标准制定的过程文件和证实性资料予以满足。

为此,建议标准化组织在发布标准的同时,公开发布由标准制定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获得的、并经过整合处理的、且能代表某类产品行业水平的用以支持标准所规定“年限”(指标)的证实性资料(如大数据报告,或技术论文等),以备查证。

6 “安全使用年限”标准的特殊属性

社会或行业运行需要规范,这些规范可有两种形式,即法规和标准。标准是上述规范的技术型表现形式,通常由技术机构规定;法规是上述规范的行政型表现形式,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构规定。

目前,“安全使用年限”是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规定,其法律地位类似于法规或者说其具有法规的属性。

“安全使用年限”与全民均已熟知的诸如“家用电器的‘三包’规定”等法规具有相似的社会意义、产业作用和法律地位,但“安全使用年限”为何不能像“三包”规定那样,以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呢?笔者认为,“安全使用年限”属于新概念、新事物,其技术性强、社会认知度尚不高,支撑制定法规的综合条件尚不成熟。但产业需求和标准化基础已经形成,以标准的形式对“安全使用年限”作出规定,既能满足产业急需,又能为今后制定法规奠定基础,至少先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

按照这个逻辑,条件成熟时不排除未来的“安全使用年限”法规化的可能性,现有标准中的“年限”(指标)等核心内容将写入法规。而那时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化工作,其重点则转为围绕法规的实施建立一整套技术性和操作性层面的标准以支持法规的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的一系列必然存在的善后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可能大多已超出技术型标准的能力与职责范围——这也是“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具有特殊属性的旁证。

7 结束语

成熟的家电产业和消费市场急需“安全使用年限”(概念和相关机制),在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用技术型标准调整“安全使用年限”是解产业和市场燃眉之需的有效之举。在认定“安全使用年限”标准特殊属性及年限(指标)来源的基础上,再解除标准制订和实施中“事前评价”和“事后监督”的纠结,“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化工作将更容易向前推进一步。

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的是,使“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化流程形成闭环,进一步明确“年限”到期后的善后处理机制,明确企业和消费者各自的责任界限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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