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我国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保护模式
——以浙江庆元香菇文化系统为例

2020-02-22 10:31张清洋宋菲菲朱星考
食药用菌 2020年1期
关键词:庆元遗产地文化遗产

张清洋 宋菲菲 李 慧 朱星考

(1.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浙江 庆元323800;2.庆元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 庆元323800;3.庆元县公路管理局,浙江 庆元323800)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并执行的全球环境基金的保护项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适应性管理中提出的有别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新概念。该项目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关于食物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防止荒漠化与气候变化公约》《食品和农业植物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全球行动计划》和《21世纪议程》等为基础,目的在于保护可以全球范围内推广的农业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传承高价值传统知识和相关文化活动[1]。

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民在遗产地范围内长期进行生产实践活动的智慧结晶,农业文化遗产标识是属于遗产地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在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法律保护方面,虽然各遗产地在地理标志领域的保护和利用上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尝试,但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保护和利用水平与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新时代农村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对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加强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各地方政府和遗产地社区成员必须面对的新课题和新任务[2]。

1 农业文化遗产标识保护的意义

农业文化遗产形成是自然资源和人文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长期服务于遗产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生计保障。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促进遗产地农产品市场化,提高竞争力,带动遗产地经济的发展;助力遗产地特色经营模式的推广,加快遗产地传统农业的发展;有助于保护遗产地社区群体知识产权,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对于聚焦农村解决农民增收和生态乡村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具体来讲有如下意义。

1.1 利于保护传承本土文化和传统知识

遗产地标识的使用不局限于农产品,还可拓展到传统知识生产的产品和农业景观旅游资源。例如,庆元黄粿、庆元薯条等传统手工艺制作的农产品、西洋殿节庆活动、杉树湾剁花基地等农业景观,都属于农业文化遗产标志使用范畴。为遗产地创造经济价值,促进传统技艺在当地社区成员间的传承。

1.2 提高遗产地文化影响力

庆元香菇畅销全球,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和全国各地在庆元举办香菇节期间都会来祭拜菇神吴三公。印有庆元香菇文化系统的遗产地标识的相关食用菌产品远销海外,有利于香菇文化更好的传播,促进消费习惯的形成。

1.3 推动遗产地形成特色产业链

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可以帮助遗产地在市场竞争中体现自身产品历史价值和生计安全价值。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悠久,其技艺历经千年仍然可以持续应用,在促进产业规模化、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巨大潜力,在当今市场化竞争的背景下优势突出。例如:以福建安溪铁观音、江苏高邮鸭蛋为基础的农产品带动了当地相关产业链的大发展[3]。

2 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特征

2.1 地域性

农业文化遗产标识作为一种遗产社区内的集体性权利,因其起源与地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及劳动者传承的智慧不可分割,因此其权利属于遗产地社区成员共有,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遗产地范围内的特定产品,只要其确系当地生产者采用传统保护方式生产,均可使用农业文化遗产标识。

2.2 长效性

与传统的商号权、专利权、商标权相比,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存续无时间上的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列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仅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同时要求在商标有效存续期间内续展。商号权的使用是以企业存续为基础的,企业被注销后商号权随之消灭。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则是以所保护农业遗产或相关传统知识存续为前提,农业生产与其所处环境在长期协同进化和相互不断适应下所形成的独具特色的空间利用系统和农业整体景观。农业文化遗产长期提供生计保障,由此其标识价值也长期存在。

2.3 不可转让性

遗产地产品形成与其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不可分割,也导致了该遗产地的权利主体人、管理者、生产者无法对外转让标识的特点,否则会造成恶意注册、混淆等现象[3]。

3 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现状

截至2019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共认定54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分布在21个国家,其中15项在中国。我国是拥有农业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

农业农村部公布了4个批次共计91个农业文化遗

产,分别为2013年19个,2014年20个,2015年23个,2017年29个,详见表1。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在早期就明确了对遗产标志的要求,2015年8月出台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审核、保护与管理、利用与发展、监督与检查等。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要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须在醒目位置设立由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公布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志。近年,由于学者不断呼吁和社会认知的提高,各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更加重视,各农业文化遗产地开始出现代表遗产地主要特征的标识,如“浙江湖州桑基鱼塘系统”“浙江庆元香菇文化系统”“宣化城市传统葡萄园”等。

4 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保护策略与模式

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处在初步发展阶段,侧重于对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三产融合”,通过旅游产品促进遗产地的经济发展,使农民受益。笔者建议通过对遗产地标识的保护,利用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创造品牌价值,让遗产地的农产品区分于市场上同质化的产品,凸显遗产地产品的历史价值和商业价值,确立遗产地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地位。世界范围内尚未出现农业文化遗产标识保护的专门法规,仅依托国内相关部门法规,探讨对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法律保护。

4.1 商标模式

农业文化遗产标识保护的宗旨在于保障农业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农业生物资源,具备一定的公益性。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应成为首选,农业文化遗产标识与地理保护标志存在的共同之处为:一是都具有地域性,地理保护标志强调商品的地域特征,提供一种商品自身品质与产地的关系;二是两者都具有公益性,针对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确保农业文化遗产传播过程中不被盗用、冒用、混淆、恶意抢注,可以维护生产者群体的利益,促进各方正确有效发挥遗产商业价值[4]。

4.2 外形设计专利模式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一定美感并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新颖设计[5]。《专利法》第23 条列明,专利的授权普遍要求的三个要件:第一,授权的外观设计,非现有设计。第二,授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区别明显。第三,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已被公众所知的设计。农业文化遗产地标识作为一种图案设计,其在创新性、新颖性、实用性上应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标准[6]。外观设计专利强调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独特的首创性,同时需要向专利局提起申请取得专利权。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局的相关审查条件,则该标识难以获得授权[5]。因此,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设计要求较高[5](图1)。

4.3 版权模式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强调“独创性”的内涵[7]。遗产地标识也是设计者结合农业文化遗产特征、遗产地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的美术创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规定,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涵[8]。

图1 部分农业文化遗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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