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与评析
——以《上海法租界史》一书为中心

2020-02-22 09:22王立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租界章程法制

王立民

上海法租界建立于1849年,是上海长期仅有的两大租界之一。①上海英租界设立于1845年,上海美租界产生于1848年,上海法租界建立于1849年。上海英、美租界于1863年合并成立上海英美租界。1899年,上海英美租界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1863年后,上海就仅有上海英美租界与上海法租界两大租界。参见王立民:《上海: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领先之地》,《东方法学》2017年第6 期。上海法租界建有自己的法制。这是一种由上海法租界制定或认可,仅在上海法租界内施行的自治区域法制。上海法租界的早期法制的资料大量佚失,却有一部分保存在《上海法租界史》一书中。研究上海法租界的早期法制绕不开这本书。它于1983年出版发行,2007年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再版印行,全书40 万字。作者是梅朋与傅立德两位法国人,译者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倪静兰教授,他们都已离世。此书的内容是关于上海法租界建立起至20 世纪前上海法租界的形成与发展史,被认为“是一部讲述法租界历史的最重要的著作”②[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出版者的话”。,也是研究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史的最重要著作之一。本文以《上海法租界史》为中心,撷其精要,并作一些必要的评析。

一、上海法租界早期建立的三大法制机关

上海法租界建立以后,随着时势的变化,按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先后成立了自己的三大法制机关,即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上海法租界史》对这些机关的产生与变化等一些情况都作了记载。

(一)立法机关租地人会议

上海法租界的管理模式沿用了西方三权分立的结构,即立法、行政与司法既分立又制衡。它的立法机关就是租地人会议,首次开会的时间是1856年。那年,“(上海)法租界第一次召开了租地人大会,筹划共同出资建造公用事业工程。”①[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 页。这个租地人大会的职能是:除了预算、决算之外,还有制定法规、决定税率、改进市政管理等等。1857年12月初,上海法租界租地人会就通过了建立巡捕房的法案。“(1857年)12月初召开租地人会议,讨论设立一个十二人的巡捕房。”②同注①,第149 页。1863年,上海法租界租地人会讨论通过了增加地产税的决定,税率从每亩0.25%增加到0.5%。“经过讨论,大会认为增加地产税是合理的,并根据晏玛太的提议,一致决定把地产税由每亩百分之零点二五增加到百分之零点五,和英租界一样。”③同注①,第231 页。上海法租界的一些重要问题都需经过租地人会进行讨论与决定。

1866年,根据《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的规定,上海法租界租地人会变为纳税人会议,其主要职能是选举公董局的董事,而要成为选举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个章程的第2 条对年满21 岁的法国人与其他外侨成为选举人的条件作了规定。他们只要符合3 个条件之一的,便可成为选举人。这3 个条件是:“拥有法租界内地产而执有正式契据者”“租有法租界整幢或部分房屋,年纳租金一千法郎以上者”“居于法租界内历时三个月以上,每年进款达四千法郎以上者”。这个章程的第4 条对年满25 岁的法国人与其他外侨充任选举人的条件作了规定。他们只要符合3 个条件之一的,就可成为选举人。这3个条件是:“拥有法租界内地产而年纳税金二百四十法郎以上者”“在法租界内年纳租金四千法郎以上者”“居于法租界内而每年进款实达一万法郎以上者”④同注①,第278 页。。实际上,这就是成为上海法租界选举人的资格条件。根据这些条件,选举人中没有华人,只有洋人;洋人中,也只有一些比较富有的洋人,没有穷人。可见,选举人会议就是一个名副其实富有洋人的俱乐部。

(二)行政执法机关巡捕房

上海法租界的巡捕房成立于1856年6月,是一个近代的警政机构,隶属于法国总领事。它的成员主要由巡捕组成,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早在1853年时,法国领事阿礼国就设想建立巡捕房,以起保护作用并受自己的支配。“一个合法的市政管理机构,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就可以招募并用钱建立一支巡捕队,归自己单独支配;它可以用维持秩序的名义和为了共同的利益,使用有效的办法甚或镇压的手段”⑤同注①,第124 页。。3年后,这一设想由爱棠领事实现了。那年,上海法租界的治安情况很糟糕。“经常有人报告夜里有偷盗事件。各种国籍、各个地方来的逃兵从事真正的抢劫活动。租界内的侨民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感到惶惶不安。”于是,“1856年6月,‘为最不可或缺的需要所迫’,爱棠设立了一个‘巡捕房’。”①[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 页。从此,这个巡捕房就伴随着上海法租界的存在而存在。

开始时,上海法租界巡捕房里的巡捕人数很少,以后略有增加。“无论如何,必须组织一个巡捕房。爱棠立即招聘了三个欧洲人‘日夜轮流在领事馆和法租界’巡逻”。以后人数有了增加。“就这样建立起来的‘巡捕房’在随后的几个月内,人员增加到六个这个可观的数字,到1856年年底,又减到四个,爱棠觉得这样总比没有好。”巡捕的津贴由上海华界政府支出,不是法租界支出。“巡捕房的经费,就按照英租界巡捕房的办法,要求道台津贴,道台先是装聋作哑,后来终于答应付一笔很小的津贴,从1856年7月到1857年3月底,这笔津贴总共三百元钱。”②同注①,第143 页。这是上海法租界建立自己巡捕房后的一些基本情况。

上海法租界巡捕房设置后,巡捕的素质是个大问题。他们是行政执法者,可是素质很低。这种低素质与他们的来源有关。“整个巡捕房的风气是很糟糕的。这些人都是临时招募来的,大部分是别国人,又大都是商船上开小差的,他们的缺乏纪律、精神萎糜是出名的。”③同注①,第224 页。可见,凭这批人的低素质根本就不具备担任巡捕的资格。

这些低素质洋人当上巡捕以后,本性难改,大干违法犯罪之事,祸害华人。“由于经常欠薪,他们(巡捕)就加紧对中国纳税人进行敲诈勒索,其实即使不欠薪,他们也已经自然而然地这样干了。他们受雇担任的公务是保障公共安全,但执行得实在不能令人满意”。从个案来看,更是触目惊心。竟然有上海法租界的巡捕逃到宁波去当海盗。“1858年6月,‘普雷让’号的船员由于生病而减少了,敏体尼派了‘巡捕房最结实最优秀的’六个人给‘普雷让’号的船长”;“两个月后,在这些优秀者中,有两个带了‘纪念品’后又潜逃,他们逃到宁波去做海盗了。”④同注①,第224 页。这些上海法租界巡捕的违法犯罪行为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但又没有受到追究,逍遥法外。

上海法租界巡捕无恶不作,理所当然地遭来了大量的投诉。他们“滥用职权,非法拘捕,敲诈勒索,不合理的罚款,对人施加暴行,无恶不作。四面八方都提出控告和愤怒的抗议”⑤同注①,第242 页。。于是,上海法租界不得不设想要进行整顿,可是遭到巡捕的反对。“董事会表示今后要整顿巡捕的纪律。好日子,再会了!可这个看法遭到了大部分巡捕的激烈反对,23 人中有13 人罢工,拒绝值勤”;“董事会毫不迟疑,立即辞退这些闹事的家伙。”⑥同注①,第225 页。然而,以后的事实证明,这些整顿的效果微乎其微。还是有巡捕“玩忽职守,经常不上班”⑦同注①,第234 页。。

可见,上海法租界巡捕的来源与入职后的表现都极差,与近代警政人员的要求相差甚远。他们不仅不能有效保障租界的安全,反而成为一个制造麻烦、侵犯人权的群体。

(三)司法机关会审公堂

会审公堂又称会审公廨,是设在中国租界内的审判机关。上海法租界建有自己的会审公堂,第一次开庭时间是1869年4月13日。①参见 [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 页。上海英美租界也在同年设立了自己的会审公堂。根据1869年施行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堂由中外审判人员组成,即由华人委员与洋人领事官组成。他们都有自己的审判范围。其中,华人审判人员的审判范围是华人为被告的案件。“凡有华民控告华民及洋商控告华民,无论钱债与交易各事,均准其提讯定断,并照中国常例审讯。”洋人审判人员的审判范围则是洋人、被洋人聘用的华人为被告的案件。“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先由该(洋人)委员将该人所犯案情移知领事官,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不得庇匿。至讯案时,或由该领事官或由其所派之员,准其来堂听讼”②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79 页。。人们常把由中外审判人员组成的会审公堂称为“混合法庭”③参见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 页。。

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堂成立后,就开始进行审判,华人道台与洋人领事承担了审判任务。“道台或他的代表应每星期来领事馆三次,和领事的代表会审华洋讼案”。由于是每周有固定时间开庭,故这个会审公堂被认为是常设法庭。“仅只定期会审这一事实就是建立了一个常设法庭。”④同注①,第301 页。从中可见,上海法租界有了独立的审判机关,从事司法活动。

然而,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堂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对现存情况唯一重大的改变,就是从此以后,凡属法租界中国居民的案件,无论民刑轻重,概由领事和道台,或者他们双方的代表,以对等地位会同审理。”⑤同注①,第301-302 页。这个“重大的改变”就是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堂的特点,其他租界的会审公堂没有这一“重大的改变”,也就不存在这个特点。需要指出的是,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堂的这个特点是建立在违反《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之上,是通过越权而形成的特点。根据这个章程的规定,洋人审判人员不能审判以华人为被告的案件,只有华人审判人员才能审判这类案件。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堂特点的实质是,洋人审判人员也参与审判以华人为被告的案件。这是一种明显的越权行为,这种越权行为本质上是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司法权。在中国领土上,洋人作为审判人员审判洋人为被告的案件,已经侵犯了中国的司法权;洋人还要审判华人为被告的案件,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司法权。

上海法租界的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建立后,就开始运作,使上海法租界的法制建立起来并能够得到实施,形成一种租界秩序,一种近代城市的秩序。

二、上海法租界早期制定的三个重要规定

上海法租界建立后,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过一些规定。《上海法租界史》把其中三个重要规定及其相关情况作了全文记载,以致今天可以见到它们的全貌。

(一)上海法租界《地皮章程》的产生与变化

这里的《地皮章程》又称“土地章程”“租地章程”。①参见王立民:《上海法制史》(第2 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19 页。中国租界的存在都以地皮章程为依据,上海法租界也是如此。作者以这样一段话来形容这一章程的重要性:上海法租界地皮章程“这个文件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它是上海法租界的出生证明,也是上海法租界的宪章。”②[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0 页。从中可见这个《地皮章程》非同小可。

上海法租界《地皮章程》的产生有个过程。1848年8月法国首任领事敏体尼以中法《黄埔条约》为依据,向上海道台吴健彰提出租地的要求,然而在具体的选址问题上意见分歧。想不到,“在此期间,大家得悉吴健彰要被解职,由一个名叫麟桂的新官员接任。”③同注②,第26 页。于是,选址出现了转机。最后,于1849年4月6日上海法租界《地皮章程》通过“告示”形式公布,主要内容是:法国人租地的用处,即“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价的确定,即“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值,法兰西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房地主降低或接受租值”④同注②,第30 页。;法租界的地域,即“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关帝庙诸家桥,东至广东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注明界址”;洋人租地的程序,即“各国人如愿在界内租地者,应向法国领事商明办理”等。⑤同注②,第31 页。根据这个《地皮章程》,上海法租界正式诞生了。

仅仅过了5年,1845年7月11日上海法租界又出笼了第二个《地皮章程》。不过,这个《地皮章程》由法、英、美国领事和租地人共同制定。“1854年7月11日,召开租地人大会,法、英、美三国领事和四十九个租地人出席了会议。会上,投票通过了‘地皮章程’”⑥同注②,第125 页。因此,这个《地皮章程》适用于上海的所有租界,即法、英、美租界,而不仅仅只适用于上海法租界。

这第二个《地皮章程》的出笼与当时上海的局势有关。主要是随着租界的发展与上海小刀会起义的爆发,上海租界出现了一些问题。“每天晚上那些喝醉酒的水手在那里寻衅打架,他们就差没有结帮抢劫了”;“叛乱事件把成千上万的逃难者赶到租界里来,他们大部分是属于下层阶级。在这些可疑的人群中不幸还混杂了一些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的各国逃兵。赌场和妓院到处都有,垃圾成堆,使得街道都难以通行”,等等。⑦同注②,第123 页。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制定一个新的《地皮章程》。因此,这个《地皮章程》里规定了一些前一个《地皮章程》里所没有规定的内容。比如,扩大了租界的地域、成立巡捕、默认在华洋杂居的格局等等。⑧同注①,第128-130 页。

上海法租界《地皮章程》的产生与变化对此租界的诞生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其立足上海、扩大势力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上海法租界的公董局是个行政机关,成立于1862年4月29日。①参见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 页。成立的理由是为了谋求法租界的正常秩序、安全和公共福利。这在成立公董局的一个文件中写得很明确,“为谋求法租界之秩序、安全和公共福利,特设立公董局董事会”②[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 页。。这个董事会是公董局的决策、领导机构。它的诞生就意味着公董局的成立。不过,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的规范运作,是在《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颁行以后。因此,这个章程对公董局的存在与运作至关重要,是其行为的准则。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于1866年7月11日由白来尼领事发布,同月14日“在《字林西报》公布”③同注②,第277 页。。此章程共18 条,除了规定选举人资格外,还规定了与公董局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任期、投票方法、董事会议决的事项、经费支出等一些问题。在章程的第1 条规定了公董局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与任期。成员有8 人,其中,“4 个法籍董事,4 个外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任期为两年,每年改选半数”;“凡死亡或辞职的董事遗缺,应与任满董事的遗缺同时补替”。此章程的第5 条规定了选举董事的投票方法。即“投票为不记名”;“选举应用名单投票,每张名单的人数,法国侨民和外侨的人数应相等”;“法籍候选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外籍候选人,亦以得票最多者当选”。此章程的第9 条规定了董事会议决的事项,共有11 项,涉及到:公董局经费的预决算、税率、纳税义务的分配、免捐与减捐事项、征收捐税方法、公董局财产的处理、公共事业、改善卫生与整顿交通工程、公用事业地产的安置、制定路政和卫生章程、由领事交议的事项等等。此章程的第13 条还规定了公董局经费的支出,特别提及了巡捕房的开支“由公董局负担”等等。④同注②,第278-280 页。这些规定的内容都十分重要,是上海法租界公董运作的依据。

两年之后,即1868年4月14日,《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作了修订。即“1866年7月公布了法租界‘公董局章程’,其后又由法国领事于1868年4月14日修改”⑤同注②,第284 页。。修订的条款共有5 条,分别是第1、4、8、9、16 条。这使此章程的内容更为完善。比如,此章程第1 条中,增加了一款,内容是:“但遇有董事人数减少半数以上时,则应即时添选,以弥补死亡或辞职的董事遗缺”⑥同注②,第283 页。。这款的内容为以往所没有,增加此款内容以后,即能确保董事会的人数始终能在半数以上,避免会因出席人数不足而决议无效情况的出现。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得到了上海英美租界的认可,认为它可以“避免长期延搁而产生危及公共福利和安全的结果”⑦同注②,第285 页。。认可了上海法租界的这个章程,也就认可了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的合法行为。

(三)《上海法租界义勇队组织条例》的出台与实施

上海法租界的义勇队是一支由外国侨民组成的军事力量。实际上,这就是上海法租界内的军队,中国领土上的一支外国军队。①参见孙燕京:《近代租界》,中国华侨出版社1992年版,第58 页。它成立于1862年,成立的原因是为了弥补巡捕力量的不足,目的是为了维持上海法租界的秩序与安全。“1862年初,我们租界的巡捕房有18 个人,数量很少,而且他们值勤的方法也很难使人满意”;“法租界就力图建立一支义勇队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当时正宣布大部分远征军即将开拔,远征军在上海维持了秩序和安全,因此侨民感到很不放心。”②[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 页。在这样背景下,上海法租界义勇队就很快建立起来了。

在决定成立上海法租界义勇队后,就立刻制定了它的组织条例。《上海法租界义勇队组织条例》共11 条,主要内容包括:成立义勇队的目的、义勇队的组织性质与职能、组织结构、队伍的集合、武器与制服的支配,等等。③同注①,第216-217 页。它的第1 条规定了“成立义勇队的目的”,即“侨居上海的法国人和受法国保护的其他国家侨民联合组织义勇队,协助保卫共同利益。”第2 条规定了义勇队的组织性质与职能,即“义勇队是一个单独组织,应该为共同的目标行动,有自由仲裁权,不受任何影响和干预。”第5 条规定了义勇队的组织结构,即“本队成员分编为小组,由专门的组织委员会负责编组。小组人数由上述委员会规定,任何小组的人数不得多于其他小组人数一人以上。”第8 条规定了队伍的集合,即“小组不得擅自武装集合,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派人报告队长,队长将紧急情况通知其他各组组长。”第10 条规定了武器与制服的支配,即“武器和制服随各人支配。”这个组织条例有利于规制上海法租界义勇队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

《上海法租界义勇队组织条例》通过后,马上开始实施。1862年“1月14日,在爱棠主持的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义勇队章程(即组织条例),并当即选举了正副组长。有五十个侨民愿报名参加。”④同注①,第217 页。这义勇队开始运作了。事实证明,在20 世纪以前,这支义勇队频频露脸。在1870年的天津教案发生后,这支队伍扩大到70人,还分为步兵与炮兵两队,“担当护卫法租界的任务。”1874年上海法租界发生第一次四明公所事件后,又有“26 名法侨报名参加。”1898年第二次四明公所事件发生后,“法租界义勇队与巡捕、法国水手一起镇压示威群众,开枪打死群众多人。”⑤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 页。这支以维护上海法租界秩序和安全为目的的义勇队,竟然开枪打死无辜的华人群众,酿成血案,犯下滔天罪行。

上海法租界早期制定的这3 个规定,内容分别涉及法租界的地域、行政管理机关和军事组织,是法租界得到生存、维护正常秩序的三根重要支柱,都十分重要。这也是《上海法租界史》把其全文记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评析

在《上海法租界史》中所反映的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已成为上海法租界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租界法制史中的一块内容。为了对其有个较为全面与正确的认识,有必要作些评析。

(一)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是中法不平等条约的产物

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以中国失败告终,丧权辱国的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中国不仅割地、赔款,还开放五个通商口岸,允许英国人携带家眷到这五个城市居住、经商。①参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7-29 页。它的附件《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进一步允许英国人在这五个城市租地、建房。②同注①,第32 页。根据这些不平等条约,《上海租地章程》颁行,上海英租界产生。③同注①,第60-64 页。从那以后,其他列强国家亦步亦趋,频频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纷纷在中国建立租界,其中包括上海法租界。④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90 页。《上海法租界史》以自己的视角记载了这一过程。

《上海法租界史》一开始就讲到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所谓的鸦片战争结束之后,大不列颠代表璞鼎查爵士和中国代表耆英、伊里布,在停泊南京江面的‘康华里士’号军舰上签订了一个条约,其中有一条规定,开放五个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南京和上海,并规定英国有权在该口岸设置领事。”紧接着又签订了中美《望夏条约》,其内容与《南京条约》相似。“1843年7月3日,美国全权代表顾盛和钦差大臣耆英,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了一个条约,它的基本内容完全仿照南京条约,虽然形式不相同。”⑤[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 页。法国步美国的后尘,于1844年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

《上海法租界史》记录了法国代表前往中国签订《黄埔条约》的简单过程。法国的“‘美人鱼’号和‘胜利’号于1843年12月12日从布雷斯特启程,于1844年8月13日到达澳门,中途停巴西、好望角、法兰西岛、马六甲、新加坡和马尼拉”;“10月24日,剌萼尼到达澳门约两个月之后,在广州珠江口的黄埔,在‘阿基米德’号上和中国签订了一个有三十六项条款的条约”⑥同注⑤,第9 页。。这个条约就是《黄埔条约》。

中法《黄埔条约》除了规定贸易问题,还规定了法租界问题。其中的内容涉及到法租界设立的城市、租地的用处、租界地域的确定等等。此条约的第22 条规定:法国人“至五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贮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佛兰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⑦同注①,第57 页。接着,就是上海法租界及其《地皮章程》的问世。

上海法租界建立以后,就逐渐由租界内的侨民进行自治管理,把法租界变成了一个上海城市内的自治区域。他们设立自己的自治机关,建设、实施自己的法制,不受中国政府的管辖,以致租界被称为是一种“国中之国”。⑧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03 页。上海法租界早期建立的法制是一种近代法制,具有近代的法规体系、法规结构、法制语言、审判制度、律师制度等等。⑨王立民:《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法学》2006年第4 期。这一法制是中国领土上建立最早的近代法制之一。①王立民:《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社会科学》2019年第6 期。

没有中法不平等条约,没有上海法租界,也就不会有上海法租界的早期法制。这一法制是中外不平等条约的产物,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是这样,上海法租界后期的法制也是这样,中国其他租界的法制都是这样。从这种意义上讲,整个中国租界法制都以中国主权受损为前提,都是中国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的一种特有法制。

(二)《上海法租界史》的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上海法租界史》详尽地描写了中国法租界早期的历史,特别是“详尽地叙述了法租界的形成和发展,细致入微地描述了法租界与外界冲突、争端和交融的过程”②[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出版者的话”。。而且,此书的作者是上海法租界建立后,第一次去搜集此租界的资料。这正如傅立德自己所言:“自从法租界成立以来,这是第一次搜集有关法租界资料的工作。”③同注②,“告读者”第1 页。其中,亦包括了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的资料。用这些资料为依据而写成的《上海法租界史》,在今天研究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时,此书的史料价值比较高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上海法租界史》的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是运用第一手资料撰写而成。

《上海法租界史》中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内容的来源是一些第一手资料,其中包括:“运用法国领事馆、公董局、法国外交部的往来文书、信件以及档案资料”④同注②,“出版者的话”。。事实也是如此。比如,在制定上海法租界《地皮章程》前,《上海法租界史》记载了法国领事给上海道台的两个照会来往,照会的内容十分完整。其中,第一个照会的内容是敏体尼引用了中法《黄埔条约》的规定之后,要求与吴健彰一起确立上海法租界的地域范围,并认为“洋泾浜南岸,从城关开始可一直伸展至将来需要的地点为止,最是适宜”⑤同注②,第25 页。。第二个照会的内容是敏体尼催促新任道台麟桂确定上海法租界的地域,说:“我选择了沿洋泾浜的地区,它和英租界正好隔河相望,因为这是唯一能适合我国侨民居住之地。”⑥同注②,第27 页。这两个照会都关系到中法两国,均取自于“法国外交部的往来文书”。它们都属于第一手资料。第一手资料比较可靠,也具权威性。以第一手资料为基础撰成的《上海法租界史》中,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的内容可以作为信史,其史料价值不言而喻。

第二,《上海法租界史》的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中保留了一些完整的规定。

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中的许多规定由于各种原因,在其他著作中,都没能完整地保存下来,以致无法看到他们的全部内容。《上海法租界史》则不然。它保留了一些完整的规定,致使今天可以见到其完整的面目。这也是此书具有较高史料价值的一种体现。比如,《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和《上海法租界义勇队组织条例》等都是如此。《上海法租界史》把这些规定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正文中全文刊载,补充了其他著作的不足。

《上海法租界史》完整保存下来的这些规定,对于研究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具有重要意义。任何时期的法制中,都少不了立法,而且立法在法制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各种规定的制定又是立法中的一个首要组成部分,是规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文本根据。另外,规定追求完整性,不完整的规定无法全面体现其精神、理念与规则。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也是如此。《上海法租界史》记载了这些完整的规定,不仅可以从整体上了解、认识它们,还可以在它们的实施中,去正确地评估它们。今天,在研究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中,就是如此。

《上海法租界史》保存下来的完整规定,已为学界所关注,以致在一些成果中加以运用,成为自己成果的一个部分。《上海租界志》就是如此。这是一部反映上海租界整体情况的史料编撰成果。其中,就引用了《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和《上海法租界义勇队组织条例》两个规定中的内容。《上海租界志》在叙述“公董局董事会”部分时,就引用了《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中关于董事人数、选举人的条件等一些内容①参见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3 页。;在阐述“法租界义勇队”部分时,就引用了《上海法租界义勇队组织条例》中关于成立义勇队的目的、义勇队的组织性质与职能、组织结构等一些内容。②同注①,第269 页。从中可以印证,《上海法租界史》中关于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的内容,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上海法租界史》的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使它的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史料如虎添翼,更具真实性和详细性,十分便于对这一法制进行当今的研究,拓展上海法租界法制史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与上海英、美租界早期法制一起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也拉开了序幕。不过,中国法制近代化有个从点到面的过程。③参见王立民:《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社会科学》2019年第6 期。这个点就是最早产生近代法制的上海租界法制,其中包括了上海英、美、法租界的早期法制。

上海租界在建立时,就开始建设自己的法制,这是一种近代法制,而与上海华界法制有本质的区别。那时,上海华界还在实行中国传统法制。它们在法律体系、法律结构、法律语言、审判制度等方面均有所不同。④参见王立民:《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法学》2006年第4 期。这种不同正是近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制的区别。在20 世纪以前,也就是在上海租界法制的早期,就已是一种近代法制,比较成熟的近代法制。这一近代法制要比上海华界出现的近代法制早几十年。

上海华界法制是中国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开启的法制近代化过程是在20 世纪初,清政府推行“新政”中的法制改革。当时,通过派官员到西方国家考察其法制,引进西方的法学家来华讲学、帮助制订法律,翻译西方国家的法律、法学著作等路径,积极吸收、借鉴西方近代法制,为中国的法制改革作准备。⑤参见王立民:《中国法制史》(第2 版),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174 页。与此同时,清政府还颁布了宪法性文件与一些部门法法典,其中有:《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0年)和《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大清新刑律》(1911年)、《大清商律》(1903年)、《破产法》(1906年)、《法院编制法》(1909年)等等。⑥参见朱勇:《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233-242 页。这些法律都具有近代法律性质,与中国传统法律不同。中国从此而开始了法制近代化进程。不过,这个法制近代化过程要比上海租界诞生的近代法制晚了半个多世纪。

如果从中国法制近代化整个过程来观察,在近代中国,最早产生近代法制的是包括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在内的上海租界法制早期法制,起始点在鸦片战争后的1845年。①参见王立民:《百年中国租界的法制变迁——以上海租界法制变迁为中心》,《政法论坛》2015年第1 期。可以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始于上海英、美、法租界的早期法制。这一观点突破了以往一直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始于20 世纪初清末法制改革的樊篱,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理解也更为全面与正确。②参见王立民:《上海近代法制若干问题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6 期。

(四)《上海法租界史》作者对有些与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有关内容的描述带有列强思维

《上海法租界史》的两位作者都是法国人,他们在记载与上海法租界法制有关的一些内容时,站在法国人、列强的立场上,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列强思维。这种思维把列强利益高于一切,极力贬低被入侵国家与人民,偏执地认为自己代表了真理,可以无视他国人权,甚至罔顾事实,颠倒黑白,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辩解。

在讲到中英鸦片战争与《南京条约》的签订时,《上海法租界史》的作者赞同法国政府的立场并引用了这一立场的表达,即“南京条约结束了最近由中华帝国挑起的反对大不列颠的鸦片战争”③[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 页。。这一表述违背基本历史事实,是一种明显带有对中国反对、禁止鸦片输入的正当做法的错误表述,也是一种列强思维。事实是,英国于1840年前就向中国大量输出鸦片,不仅冲击了中国的正常经济秩序,还损害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健康与意志,成为一种万毒之源。清政府多次颁令禁止鸦片交易、输入中国。可是,有英国政府的支持,其商人违反中国禁令,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走私鸦片。④参见白寿彝:《中国通史》(第11 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127 页。1839年林则徐受命到广州依法禁烟,在虎门烧毁了收缴的鸦片。⑤同注④,第130-131 页。这是中国政府的正当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也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合法行为。然而,英国依仗自己的强势,发动了1840年的侵华战争,即鸦片战争。而且,战争的发生地都在中国领土上,不在英国境内,很明显这是一场由英国挑起的侵略战争,非正义战争。《上海法租界史》作者赞同、引用的观点罔顾事实,不分是非,其背后就是一种列强思维。

《上海法租界史》的作者对于“四明公所血案”的看法也带有偏见。四明公所建于1803年,是旅沪宁波人的会馆,其中含有灵柩房、墓地、祠堂等。1849年,上海法租界建立时,四明公所被划入法租界的范围,但产权仍为旅沪宁波人所有。1873年冬,上海法租界企图修筑穿过四明公所的马路,遭到宁波同乡会的反对。不过,宁波同乡会愿意承担修路绕道的费用,想不到这一合理的回应却遭到上海法租界的断然拒绝。为此,上海的宁波人向租界多次请愿、呈文,甚至一再退让,要求保留四明公所,可都遭拒绝。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1873年5月3日下午以宁波籍为主的300 余上海市民聚集在四明公所,表示抗议,与巡捕发生冲突,一名法国人还向人群开枪,当场枪杀了一位抗议群众。晚上,愤怒的群众包围了法租界公董局。上海法租界调派大量水兵、巡捕、义勇队、英美租界商团士兵,一起镇压抗议群众,发生冲突。结果,上海市民中,有6 人被打死,20 人受伤,其中7 人伤势严重,酿成了“四明公所血案”。事发后,上海华界的官员与法国总领事等人达成协议,基本精神是上海法租界就筑路之事予以让步,华人则复工复市。1875年8月还达成双方都作赔偿的协议。这次“四明公所血案”总算暂时平息。①参见熊月之:《上海通史》(第3 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223 页。

《上海法租界史》记载了这次“四明公所血案”的一些情况,其中包括结果:“许多侨民,有法国、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受了伤,有重有轻;烧毁了好几所房子。中国人方面,死了六个。”②[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32 页。除此外,《上海法租界史》的作者,还不满中法达成的协议,似乎用更严厉手段镇压抗议的华人、赶尽杀绝抗议的民众,才解恨,才是应有的结果,才是法国人应有的态度与结果。他们在书中认为,上海宁波人等华人的正当诉求和正义行为是“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似乎威胁着整个外侨集团”;参与谈判的法国人“违背他们(法国)的传统做法,而如此损害了国家自尊心”;“四明公所血案”的处理,“毫无疑问,我们的威望,我们行政机构的威信和巡捕房的威信由于这些事件而受到了极大的损害。”③同注②,第334-336 页。这就是带有列强思维而作出的表达。无视华人的人权,法国利益高于一切,在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以上从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产生的不平等条约背景、《上海法租界史》中关于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的史料价值、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上海法租界史》作者在写作与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相关内容时所具有的列强思维等四个视角,对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作了评析,使与这一法制的相关问题得到了显现。只有把握这四个视角,才能正确、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避免偏颇。

四、结语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能够找到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的资料不多。这对研究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乃至上海租界早期法制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上海法租界史》一书在记录上海法租界在20 世纪前发展史的过程中,记载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制内容,其中包括了这一时期建立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大法制机关与一些重要法规的文本等等。这对于今天研究这一法制十分珍贵,可以弥补其他资料记载的不足,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制内容的记载往往局限于早期上海法租界的范围,要全面、正确理解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还要扩大视野,特别要关注其产生的不平等条约的背景、《上海法租界史》中关于上海法租界前期史料的价值、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上海法租界史》作者在写作与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相关内容时所具有的列强思维等等一些问题,在更高层次、视野中去认识、解读这一法制。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距离今天已一个多世纪,但作为上海乃至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最早产生之一的上海法租界早期法制,仍值得研究并为今天上海乃至中国的区域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猜你喜欢
租界章程法制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民主与法制》杂志1000期大事记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何时何地召开?
第十七届(2019)国际设计传媒奖大赛章程
中共『一大』为什么选在上海法租界举行
从晚清竹枝词看西学在租界的传播
培养中职生法制意识探析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
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九三学社——以社的章程演变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