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物安全信息披露豁免制度研究
——以“Civil Beat Law Center诉CDC案”为例

2020-02-22 21:28王倩
医学与法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案法院公众

王倩

席卷全球的新冠病毒对各国的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挑战,同时也凸显了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生物安全事关公共安全,一定程度的生物安全信息披露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公众应对生物安全挑战的能力和水平。但生物安全相关信息又有别于其他政府信息的特殊性,其不当披露,可能会对公众安全、尤其是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因此,在遵循一般政府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生物安全相关信息的披露有哪些特殊法律规制?哪些又属于信息披露豁免范畴?实践中生物安全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案件又形成怎样的司法惯例?这些都十分值得探讨。

本文通过对Civil Beat Law Center诉CDC案进行分析,聚焦案件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信息披露豁免争议,对美国卫生部门信息披露豁免相关法律制度、司法解释、运行特点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有助于国内相关领域了解美国的生物信息披露豁免法律制度体系这一“他山之石”。

一、“Civil Beat Law Center诉CDC案”

夏威夷大学马诺分校有一家生物实验室;其是夏威夷州唯一的生物实验室,位于火奴鲁鲁城区附近的Kaka’ako校区的生物科学楼内[1],存放有大量的生物毒素。①2014年媒体披露,美国国家疾控中心(以下简称“CDC”)检查发现,这所生物实验室在很多方面不符合监管规定,未达到生物毒素安全保障标准。鉴于此,2015年4月24日,夏威夷一家政府监督机构Civil Beat Law Center向CDC申请按照《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以下简称“FOIA”)公开2014年5月的两份相关文件——一是夏威夷大学生物实验室违规的检查报告,一是CDC要求该大学说明理由的信件(show cause letter),②并要求CDC解释为何不暂停或撤销该生物实验室对生物制剂和毒素的占有、使用和转移的注册资格。2015年5月5日,CDC依据5 U.S.C.§[552](b)(3)③、45 CFR § 5.64④和42 U.S.C.§ 262a(h)(1)(C)以及(E)⑤回复Civil Beat Law Center称,其所申请的两文件皆属受法律保护的信息披露豁免范畴,故拒绝其申请。

2015年5月11日,Civil Beat Law Center向美卫生与人类事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简称“DHHS”)⑥提起行政申诉,同年11月24日DHHS驳回了该申诉。2016年1月7日,Civil Beat Law Center向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期间CDC根据FOIA豁免原则向Civil Beat Law Center披露了删减版的文件,但将文件中出现的指向夏威夷大学的实验室地址、设施名称、CDC检查人员名单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作了匿名化处理;同年8月30日,夏威夷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基本支持了CDC的豁免主张⑦。

2016年10月26日,Civil Beat Law Center向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提出上诉,要求CDC公开未删减版的文件。在首次听证会上,CDC公开了一份经微量修改的检查文件。2019年7月10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基本推翻了一审判决,仅支持对CDC检查人员的信息进行披露豁免。

笔者注意到,该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关于对信息披露豁免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同看法,也为我们理解生物安全相关的信息披露豁免之具体豁免法律规范和适用规则提供了思考路径,下文拟就此试作分析。

二、该案所涉法律规范

(一)《信息自由法案》——一般性豁免规范

FOIA法案于1966年出台,后历经了多次修改,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法律依据[2]。FOIA立法目标,是刺破行政秘密的面纱,公开行政机关行为,使其受到公共监督,进而维护公共安全⑧。FOIA为公众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任何人可以依据该法向政府机构申请信息公开,形成了“申请-答复”模式。政府部门根据FOIA规定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民主社会的功能、打击腐败和促使政府官员对公众负责⑨。这一法案的主要内容分布在《美国法典编纂》第5编第5章部分。⑩

鉴于本案主要涉及信息披露的豁免条款,因此,笔者重点关注FOIA的信息公开豁免规定。根据5 U.S.C.A.§552(b)规定,有以下九种信息披露豁免情形:

第一,通过行政命令建立的具体规则授权,为维护国防和外交政策利益,需要保密并依据行政命令合理定密的;

第二,仅与机构内部人事规定和实践相关的;

第三,除本章552b节所规定的情形外,由其他法律规定豁免披露的,且如果该法律要求确定不能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必须排除自由裁量的空间、并建立特定的规则确定不应披露的特定种类信息,及如果该法律颁布于《2009公开自由信息法案》之后应当援引该法条;

第四,从个人和保密渠道所获得的贸易机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

第五,机构内部备忘录和政策研讨;

第六,个人隐私,即人事和医疗文件及类似文件的披露将对个人隐私造成无保证的侵犯的;

第七,执法调查纪录或信息,达到一定豁免披露需求的;

第八,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或监督的信息;

第九,油气井等地理信息或数据。

该案中,CDC主要依据FOIA第三条和第六条提出豁免答辩,在第三条授权性豁免规则下,CDC援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进行豁免。

(二)《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授权性豁免规范

根据《自由信息法案》第三条豁免规范,授权《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英文全名为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以下简称“BPRA”,2002年颁行)以特殊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设定权。“9·11”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旨在提高美国阻止、预防和应对生物恐怖主义及其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能力,BPRA便是其中之一;该法案内容,分别载于《美国法典编纂》的第7、18、21、29、38、42、47编中。[11]

在BPRA单行本中,其第二章为“加强危险生物制剂和毒素的管控”专章,明确公共卫生和人类事务部及农业部是全美该管控的两大重要负责主管部门。

根据BPRA,DHHS负责建立和维护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制剂和毒素的详细目录[12],构建目录中制剂和毒素占有、使用和转移的登记注册系统[13];而注册的实体必须遵守DHHS关于占有、使用和转移目录中制剂和毒素的安全规定[14]。

BPRA赋予特定机构在面临FOIA关于信息披露要求时一定的豁免权——五类特定信息[15]不得对外披露:

第一,任何根据42 USCA § 262a(b)[16]和(c)[17]规定所提交的关于特定目录内制剂或毒素占有、使用和转移的注册或转移文件,或者依据上述信息足以识别特定实体占有、使用和转移的制剂或毒素的信息,或者获得具体注册实体的身份或位置信息;

第二,根据42 USCA § 262a(d)[18]法律规定建立的数据库,或者根据42 USCA §262a(b)和(c)规定所提交的注册或转移信息合集足以泄露注册或转移的具体地址信息;

第三,一项纪录的任何披露具体地址或具体转移的安保措施的部分,这些安保措施为注册实体用以阻止未经授权获得目录内制剂和毒素;

第四,任何根据42 USCA § 262a(b)和(c)所提交的目录内制剂或毒素的公开通知或失窃、丢失通知;

第五,根据42 USCA § 262a(f)[19]对具体注册实体进行评估或报告的任何部分信息,并且依据该信息足以认定具体注册实体所占有的目录内制剂或毒素,或者该信息泄露了具体注册实体的身份和位置,而这类信息的公开披露为有关机构认定为可能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

(三)联邦法规关于FOIA相关程序之法律问题的规定

当申请人不认同DHHS的申诉决定时,根据联邦法规第45编第5.64节规定(45 CFR§5.64)申请人有两种申诉途径:一是在有效行政诉讼期限内,根据5 U.S.C.552(a)(4)(B)规定,可以向原告所在地区法院、原告主要营业地或持有记录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请司法审查;二是根据联邦法规第45编第5.29节规定(45 C.F.R.§5.29),可通过向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 (Offic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ices,以下简称“OGIS”)[20]寻求帮助,即OGIS为FOIA信息披露申请者和联邦机构提供纠纷解决斡旋服务,以作为诉讼的非排他性替代方式。该案中,申请人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同时,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FOIA规定,举证责任由主张信息披露豁免的政府机构承担,因此关于信息披露豁免规则的适用主要从被申请的政府机构角度出发。

三、生物安全相关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在“Civil Beat Law Center诉CDC案”中的具体适用

(一)FOIA第三条豁免的法律适用

1.BPRA下的“地点指向性豁免”和“公共威胁豁免”。

FOIA第三条豁免规则为授权性豁免,本身并未设定具体的豁免标准,而是通过授权BPRA决定对CDC信息披露的豁免。因此,首先需要判断的就是CDC的豁免请求是否属于BPRA的豁免范畴。

具体在BPRA规定不得披露的五类信息中,CDC依据42 U.S.C.A.§262a条第三款和第五款作了信息保留:第一,依据BPRA的豁免规定的第三款“一项纪录的任何披露了具体地址或具体转移的安保措施的部分,这些安保措施为注册实体用以阻止未经授权获得目录内制剂和毒素”进行申请,CDC将申请人提请的信息作了删减,将所有报告中指向夏威夷大学的具体违规信息都作了保留,可将其视为“地点指向性豁免(site-specific exemption)”。第二,CDC同时援引BPRA的豁免规定第五款,即“对具体注册实体进行评估或报告的任何一部分信息,并且依据该信息足以认定具体注册实体占有的目录内制剂或毒素,或者该信息泄露了具体注册实体的身份和位置,而这类信息的公开披露为有关机构认定为可能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进行豁免,该豁免被视为“公共威胁豁免(public endangerment exemption)”。

关于“地点指向性豁免”,CDC在二审应诉时的内部审查中发现,其在回复2015年的另一项FOIA请求时未作任何删减,向申请人披露了2014年5月CDC发给夏威夷大学的信件全文,未作任何删减,因此向Civil Beat Law Center进行了同样披露。此举使得CDC一直以来依据§262a(h)(1)(C)所主张的地点指向性豁免无效[21]。

关于“公共威胁豁免”,二审法院要求CDC必须提供具体证据,以证明身份和地址的披露将危机公众健康或安全,但是CDC一直以来都是结论性主张,认为披露注册实体的身份和地址将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但从BPRA立法历史来看,基于公共威胁的豁免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知情权,在平衡二者关系时,应当考虑该注册实体从事相关生物制剂的工作是否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则相关检查报告的披露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较小;而如果是公众所不知的从事生物制剂有关研究的注册实体,信息的披露所产生的威胁可能更大。同样,CDC还应当说明,如果披露会对公众安全造成怎样的威胁。鉴于CDC在该问题上仅提供了结论性表述,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二审法院并未支持CDC的该项豁免请求[22]。

2.是否符合官方认可原则。

所谓“官方认可原则”,英文名“official acknowledgment doctrine”,指如果政府已经公开承认某一信息,则FOIA原告可以强制要求该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即使该机构已经获得了信息披露的有效豁免[23]。符合该原则需要满足三个标准:第一,申请的信息必须和先前所披露的信息一样具体;第二,申请的信息必须和先前所披露的信息相匹配;第三,申请的信息必须已经通过官方和有记录的途径向公众泄露。因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官方认可原则”的适用。

该原则适用的情形为:放弃对FOIA豁免的“其他有效”主张,官方认可即被视为对信息披露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该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有效的FOIA信息披露豁免为前提,如果最初的豁免都不符合,“官方认可原则”就没有适用空间。

Civil Beat Law Center同时依据“官方认可原则”向法院申请CDC强制披露,认为此前夏威夷大学官网已经提供了实验室的相关信息,CDC的检查报告不应当再对官方已经认可的信息进行隐匿。

在该案中,如果法院支持了CDC基于FOIA第3条的豁免,原告Civil Beat Law Center便可以援引“官方认可原则”继续申请有关信息的公开,因为此前公众已经通过夏威夷大学官网、媒体等方式知悉实验室的地址等信息,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CDC的豁免主张,“官方认可原则”在该案也就没有了适用基础。

(二)FOIA第六条豁免的法律适用

根据FOIA第六条豁免规则,即“人事和医疗文件及类似文件的披露将对个人隐私造成无保证的侵犯”,CDC主张对检查报告中所出现的CDC检查人员进行信息隐藏。判断这一准则适用与否,需要平衡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两层分析:首先,对所披露的个人隐私进行评估——该披露个人隐私利益是否重要,如果个人隐私的披露将会使对方面临着难堪、骚扰或虐待风险,则符合FOIA第六条的豁免要求;其次,判断信息披露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是否大于个人隐私利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FOIA的核心目的——极大帮助公众理解政府的运行或活动。

鉴于CDC工作人员作为掌握危险生物制剂、毒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其个人隐私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其个人信息的披露可能会使其面临一定威胁,进而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其在检查工作中并未有任何渎职行为,未违反其职业规范等要求,因此,对其个人信息的披露对公众了解检查工作无实质帮助。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CDC依据FOIA第三条豁免原则,援引BPRA的“地点指向性豁免”和“公共威胁豁免”主张不能成立,而CDC依据FOIA第六条豁免原则所主张的“个人隐私保护”豁免主张成立,CDC乃据此向Civil Beat Law Center作了相应披露。

四、该案所涉生物安全相关信息披露豁免制度运行的特点及启示

以《信息自由法案》为主的政府信息披露豁免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加强公众监督。但随着生物安全、恐怖主义等对国家安全所造成的新的威胁情形出现时,一般政府信息的豁免规则不适应生物安全等信息的豁免要求,故通过《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进行单独规定,以具体化生物信息豁免披露规则。

关于政府信息披露标准,《自由信息法案》所规定的为一般性标准,而《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为特殊性标准;如何平衡基于豁免规则的信息保留和因为保留而导致的公共安全威胁之间的关系,通过该案的司法实践,可窥见以下特点:

(一)美国生物信息披露豁免制度运行的特点

1.豁免规则的适用标准较高。

这包括以下几方面:

信息披露豁免规则限缩解释。FOIA最主要的目的是进行信息公开,而信息披露的例外情形则必须严格限制,无论是FOIA法条本身所赋予的豁免权,还是依据FOIA规定援引其他法案进行信息披露的豁免,都应当严格解释[24]。在生物信息披露案件中,依然首先遵循公开为基本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众已知事实不构成信息披露豁免的阻却事由。此外,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Civil Beat在诉讼之初应该已经从媒体等渠道获得了夏威夷大学生物实验室的有关信息,但是依然可以向CDC提出信息公开请求,此举表明了FOIA所保护的公众信赖利益,不以公众是否知悉有关信息为前提,并遵循“官方认可原则”进行论证,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方式维护公众基于FOIA所享有的知情权。

信息的部分披露。当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一份整体的记录时,部分信息披露豁免不阻却非豁免部分信息的公开,有关机构可以通过删除或编辑不适合披露的部分,向社会公开有关记录,以最大范围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结论性抗辩不构成披露豁免理由。通过该案,可见CDC在援引披露可能会造成“公共威胁”时,法院认为单纯的结论性援引不构成豁免的有效理由,有效的豁免理由必须基于有充分的证据,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的总结性论断。政府机构的有效抗辩应当基于“沃恩标准(Vaughn Index)”[25]作出,一般需要将文件的每一个具体部分进行论证,提供豁免信息的日期、来源、接收方、主题、实质性细节等供法官来进行判断[26],这也逐步成为政府机关进行豁免抗辩的标准。

2.FOIA豁免规则复合型。

FOIA罗列了九大豁免规则为所有政府部门适用,只要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豁免保护范畴即可,这表明政府信息披露的豁免范围实际是很广的,生物信息的豁免请求也可以在FOIA所规定的九大豁免中寻求适用,针对一项信息披露申请,可以援引多条豁免规则。根据2019财年FOIA的有关统计报告,CDC共收到1270项信息披露请求项,其中豁免披露请求达533项,豁免的请求占了一定的比例;而在CDC的533项信息披露豁免中,有15项豁免是依据FOIA第3项授权性豁免作出的,有78项是依据FOIA第4项豁免请求作出的,有117项是依据FOIA第5项豁免请求作出的,有313项依据FOIA第6项豁免请求作出的,有5项是依据FOIA第7项豁免请求作出的,有3项是依据FOIA第9项豁免请求作出的[3]。

这一分散化数据也表明,信息披露豁免类型更加复合、具体,而非仅仅抽象地以“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一以概之,也使得信息披露的豁免机制更加规范;尤其其中第3项授权性豁免,通过授权其他专门性法律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更多专门性的信息公开豁免保留了空间,保障了特定领域信息的有效披露。

3.监督的重要性。

第一,社会独立监督机构的监督。在Civil Beat Law Center诉美国CDC案中,Civil Beat Law Center作为一家独立的政府监督机构,以保障公众充分知情权为由向CDC提出FOIA请求;在面对政府机构强势的拒绝之后,提起诉讼并积极抗辩,最终使得CDC向其作了披露,凸显了独立监督机构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优势。

第二,司法监督。在对美国的权力监督中,司法审查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强制医疗审查到信息公开豁免审查,及在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都发挥着重要作用[4]。

法院对信息公开案件所进行的司法审查,本身就是司法监督的过程;而政府机构通过向法院提交一系列豁免请求的证明文件,承担信息豁免举证责任,极大体现了司法对公权力的约束。但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豁免中,如果政府机构无法按照“沃恩标准”进行举证,豁免证明标准无法满足时,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秘密审查(in camera review)[27],即由法院对政府部门的材料进行秘密审查,再决定是否应当赋予其信息公开豁免权。当然,法院在秘密审查的适用上是非常慎重的,在Civil Beat Law Center诉美国CDC案一审中,原告多次请求法院进行秘密审查,但并未得到采纳,即表明了法院在行使司法权上的审慎。这样的制度设计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司法保障,强化了信息披露豁免制度的司法监督,有效约束了公权力。

(二)美国信息披露豁免制度运行中所存有的问题

1.政府部门容易滥用政府信息披露豁免规则。

面对信息披露申请尤其是敏感信息的披露,政府部门往往习惯于援引政府信息披露豁免条款。比如在Civil Beat Law Center诉美国CDC案中,面对申请人关于披露关于夏威夷生物实验室的检查信息申请,CDC首先认为被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FOIA规定的豁免范畴,强硬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后来DHHS又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行政申诉。而在后续的一审中,CDC先是作了大幅度删减版的披露;在二审中,又对报告作了除个人隐私外的全文披露(因为在二审审查过程中,CDC自己发现相同的文件在先前已经对外作了披露)。这也进一步表明,政府部门在面对信息披露的申请时,特别倾向于援引FOIA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的规定,进而容易导致信息披露豁免规则的滥用。

2.政府信息披露豁免案件审理耗时过长。

从Civil Beat Law Center诉美国CDC案可以发现,该案发生于2015年,终审于2019年结束,前后历时四年的时间。从信息披露豁免制度设计上来看,政府部门有专业的FOIA办公室来处理信息披露申请工作,当政府部门作出拒绝披露的决定时,申请人既可以申请行政救济,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救济的制度设计十分完备。该案中,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从初审法院到终审法院,花费三年时间,耗时长久。该案申请政府信息披露的是一家独立的政府监督机构,其专业化的职能赋予了其应对如此复杂且冗长诉讼程序的能力;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讲,当申请政府信息披露时如果遇到如此复杂的情形,其是否具备专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应对这样的诉讼程序呢?这是值得深思的。

此外,如果是关乎公共安全的切实、紧迫的重要信息,历经如此耗时缓慢、反复冗长的信息披露之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过程,其是否可以发挥向公众进行预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及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等,都值得商榷。

3.司法实践尚未达成生物安全相关豁免规则适用的共识。

在该案中,一审和二审法官作出了几乎相反的判决,一审法官支持了CDC几乎全部的豁免请求;而二审则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判决CDC公开除涉及个人隐私外的所有申请信息。这也进一步表明,在生物安全相关信息的豁免适用上,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尤其是在关于《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的豁免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自由信息法案》的结合上。当然,绝对的共识上是客观难及的,但是当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的时候,有必要建立区别于普通政府信息豁免的相对一致的司法解释规则,以引导诸如生物安全等信息的公开披露,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三)对我国生物安全相关信息披露豁免制度之完善的启示

1.进一步具体化生物安全信息披露豁免标准。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被纳入到行政法范畴,目前主要的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标,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8],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其立法目的具有多样性和复合性,兼具保障特定主体的知情权、提高政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服务作用等,当如此多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政府信息豁免制度应当优先保障哪一个价值目标?如何确定上述目标价值位阶?对此应当构建明确的标准。

我国政府信息披露的豁免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四类信息为信息公开豁免范围,当然每种类型适用标准并不相同,但具体政府信息界定不明,也导致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披露权利的滥用[5];而生物安全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属于哪一类别,公开豁免的理由是否可以复合援引,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明确相关标准,建立豁免清单,为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运行建立规范化的标准;而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的生物信息豁免上,更要严格豁免标准。

2.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

Civil Beat Law Center诉美国CDC一案的法律适用涉及到两部法律,其中一部以《自由信息法案》为主的一般性法律,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的最基本规范,全面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九大豁免情形,而第三条豁免原则以授权的方式赋予其他特定领域法案相应政府信息公开豁免的权利——在该案中主要体现为《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就特定公共卫生领域的政府信息披露单独作了详细规定。

《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主要通过授权卫生与人类事务部和农业部为两大生物安全主管部门。一部信息披露一般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信息披露豁免情形,通过在一般法中授权其他法律规范的方式,在有关生物安全保障法律中,明确生物安全相关信息披露或豁免的标准,有助于更好地对豁免披露信息范围进行界定,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有助于保持信息披露一般性立法的稳定性。

3.加强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我国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豁免案件时,多以形式审查为主,积极的实质审查较少。例如,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认定和公开执法案卷信息的合法性时,基本顺从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和行为逻辑[6]。因此,有必要加强司法监督,尤其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司法审查的过程必须是实质审查的过程,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信息披露豁免的司法标准和门槛,发挥司法的实质监督作用。

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该案中,原告英文全名为Civil Beat Law Center for the Public Interest,INC,其“Public Interest”(公共利益)凸显出这家独立的政府监督机构的目标;而如此耗时耗力之大的诉讼,并非每个独立的个体可以承担,故未来可以借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尝试构建基于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豁免监督制度,以发挥社会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作用。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Civil Beat Law Center诉美国CDC这一旷日持久案件的分析,对美国生物安全相关信息披露的豁免制度运行机制进行了探讨。美国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虽拥有较长的立法历史和法律实践,但关于生物安全相关问题在“9·11”以后才备受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案》的出台细化了生物安全相关信息的披露豁免规则。而从Civil Beat Law Center诉美国CDC一案中,不难看出美国公权力机关在面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申请时,也习惯于寻求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某种豁免,以保持自身行政权力行使的绝对。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多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也下了很大力气,2019年出台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而未来我国的生物安全相关信息公开豁免制度将具体如何运行,同样值得期待。

注释

①存放的生物毒素包括:botulinum neurotoxins,the Ebola virus,Tetrodotoxin,Brucella abortus,Brucella melitensis,Brucella suis,Burkholderia pseudomallei,Burkholderia pseudomallei,the Nipah virus,Ralstonia solanacearum,and Xanthomonas oryzae.

②"Show cause letter"是指当被检查的机构存在严重违反生物制剂和毒素相关监管规定时,有关部门将该信件发给被检查机构,罗列出其生物安全和安保薄弱之处,给予被检查机构机会以解释不应暂停其注册资格的理由。

③(b)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matters that are--

(3)specifically exempted from disclosure by statute(other than section 552b of this title),if that statute--

(A)(i)requires that the matters be withheld from the public in such a manner as to leave no discretion on the issue;or(ii)establishes particular criteria for withholding or refers to particular types of matters to be withheld;and

(B)if enacted after the date of enactment of the OPEN FOIA Act of 2009,specifically cites to this paragraph.

④§5.64 What avenues are available to me if I disagree with HHS's appeal decision?

(a)In our response letter,we notify you of your right to seek judicial review of an adverse determination as set forth in the FOIA at 5 U.S.C.552(a)(4)(B).Before seeking review by a court of an adverse determination,you generally must first submit a timely administrative appeal.

(b)We also inform you that the Offic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ices(OGIS)offers mediation services to resolve disputes between FOIA requesters and Federal agencies as a non-exclusive alternative to litigation.As referenced in§5.29(b)you may contact OGIS via mail,email,or telephone for assistance.

⑤§262a.Enhanced control of dangerous biological agents and toxins

(h)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1)Nondisclosure of certain information

No Federal agency specified in paragraph(2)shall disclose under section 552 of Title 5 any of the following:

(C)Any portion of a record that discloses the site-specific or transfer-specific safeguard and security measures used by a registered person to prevent unauthorized access to listed agents and toxins.

(E)Any portion of an evaluation or report of an inspection of a specific registered person conducted under subsection(f)that identifies the listed agent or toxin possessed by a specific registered person or that discloses the identity or location of a specific registered person if the agency determines that 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information would endanger public health or safety.

⑥卫生与人类事务部下设许多内部机构,CDC是其中之一。

⑦Civil Beat Law Ctr.for the Pub.Interest,Inc.v.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Prevention,204 F.Supp.3d 1132(D.Haw.2016),aff'd in part,vacated in part,rev'd in part,929 F.3d 1079(9th Cir.2019).

⑧U.S.Dep’t of State v.Ray,502 U.S.164,173,112 S.Ct.541,116 L.Ed.2d 526(1991).

⑨NLRB v.Robbins Tire&Rubber Co.,437 U.S.214,242,98 S.Ct.2311,57 L.Ed.2d 159(1978).

⑩5 U.S.C.A.§552.Public information;agency rules,opinions,orders,records,and proceedings.

[11]第7编农业,第18编犯罪和刑事程序,第21编食品和药品,第29编劳动者,第38编退役军人福利,第42编公共卫生和福利,第47编电信。

[12]42 U.S.C.§ 262a(a)(1)(A).

[13]42 U.S.C.§ 262a(a)(d)(1).

[14]42 U.S.C.§ 262a(a)(e)(1).

[15]42 U.S.C.A.§262a.

[16](b)目录内制剂和毒素转移的规定。

[17](c)目录内制剂和毒素的占有和使用。

[18](d)注册、认证和数据库。

[19](f)检查INSPECTIONS。

[20]隶属于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

[21][22]Civil Beat Law Ctr.for the Pub.Interest,Inc.v.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Prevention,929 F.3d 1079(9th Cir.2019).

[23]ACLU v.U.S.Dep't of Def.,628 F.3d 612,620(D.C.Cir.2011).

[24]Plazas-Martinez v.Drug Enforcement Admin.,D.D.C.1995,891 F.Supp.1.

[25]Vaughn v.Rosen,484 F.2d 820(D.C.Cir.1973),cert.denied,415 U.S.977(1974).

[26] Litigation Considerations"Vaughn Index",2005 WL 6339795.

[27]5 U.S.C.A.§552(West).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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