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乘用车改变车辆外观形状的思考与探讨

2020-02-22 06:24孔蔓
汽车与安全 2020年12期
关键词:乘用车标准

孔蔓

摘 要:《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将乘用车改变车辆外观形状的五种情形纳入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中,在满足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个性化追求的同时,为了实现“便民”“安全”的改革目标,文本提出了进一步细化业务办理要求的意见,希望法规“放管结合”效用,实现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双赢。

关键词:乘用车;改装;加装;查验;标准

2019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在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中,增加了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5种改变车辆外观形状的情形[1],在行政管理层面上满足了广大车主对车辆的个性化追求,鲜活了汽车改装市场,间接促进了汽车消费。新标准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车主前来车辆管理所办理这项“改装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这项行政管理“放管服”工作,但在实际执法办理过程中,一直缺乏明确的业务种类定义、工作流程指引和技术标准参照,各地因地制宜柔性执法,但执法实践做法又各具利弊,本文根据相关规定、当前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大胆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从便民角度和执法出发,立足实际,探讨如何规范执法标准,研究细化业务办理中的查验要求,力争精准执法长效管制,严控各类不法改装行为。

1 相关标准规定

1.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等6种变更登记业务,以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等3种变更备案业务,有明确的查验项目和要求,但对于“乘用车改变车辆外观形状”情形,标准正文尚无明确的业务分类和查验项目要求,仅在附录 A(资料性附录)的表 A.1“7.车辆外观形状”中规定,允许乘用车装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以下简称为《公告》)允许选装部件的以及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对于车辆外观形状发生变化的还应申请换发行驶证,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为合格。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6.2.4.1规定: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毂(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2]。

2 地方执法实践

2.1 实践中常见的乘用车“超规”改装

2.1.1车顶行李架

如图1所示,有些机动车加装超高车顶行李架或者加装行李箱,导致车辆迎风面积增大,影响了车辆风阻系数,尤其车辆在高速行驶中会影响车身稳定性,而加装部件若安装稍有松动,亦给周围车辆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按照GB 7258 11.2.5的规定,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的,其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

2.1.2散热器面罩、保险杠

如图2、图3所示,机动车在更换散热罩或保险杠的同时,改装了灯光。对于图3,更换中网的同时,导致车辆灯光被部分遮挡,车灯的照明、示廓功能被减弱,不利于自身和周围车辆的行车安全。工作人员在查验的时候,需注意车辆在更换散热罩或保险杠的同时,不得改变原有的灯光设置。

2.1.3更换轮毂

如图4所示,有些机动车更换大尺寸轮毂。轮胎的扁平比随直径扩张而降低,因而更换大尺寸轮毂需用到扁平比更低的轮胎。低扁平车胎虽有接地面积大、摩擦力强的优点,但也会增加油耗,加快轮胎磨损速率,导致经过坑坑洼洼路面的时候轮胎容易鼓包或者损伤,给行车带来安全隐患。在查验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注意更换的轮胎其轮胎规格是否有改变。

2.2 执法流程亟待统一规范

《机动车登记规定》[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并未明确乘用车加装/改装情形的业务属性和具体操作流程,所以各地都是因地制宜,灵活执法,处理方法不一:有的利用查验监管系统中的“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等业务类型,先预录入、后查验,再将改装情形告知车主,由车主在告知书上签字,之后拍攝实车照片、打印查验表,完成换领行驶证业务;有的由登记审核岗直接受理换领行驶证业务,制作新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后,更换行驶证。

由于各地处理方式不同,难以在全国层面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有效监管,同时也无法在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上加装/改装情形,对于某些乘用车由“老款”改装成“新款”的,机动车买受人很难发现,放大了“车虫”钻“空子”空间,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知情权”,容易引发纠纷。

3 法规标准完善建议

鉴于乘用车改变外观形状的社会需求大,且与车辆运行安全性关系紧密,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统一各地办理标准,因此建议将其纳入变更备案,并细化查验要求。一方面,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变更备案事项,纳入GA801-2019中新增的乘用车“改变车辆外观形状”即“乘用车加装/改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并相应的增加办理变更备案的时限。另一方面,细化《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中办理乘用车“改变车辆外观形状”变更备案业务的检验合格要求:加装部件应安装固定可靠、无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行李架长、宽应不超过车身顶部;固定式出入口踏步件(可伸缩式出入口踏步件在收起状态下)单侧超出乘用车侧面应小于或等于50mm;更换的散热器面罩应能保证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乘用车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更换的散热器面罩、保险杠应不改变原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乘用车更换轮毂后,应保证轮胎使用过程中不与车辆其他部位发生干涉,对于更换轮胎规格的,应与《公告》允许选装轮胎规格内容一致[4][5]。

4 结论

建议将乘用车改变车辆外观形状纳入变更备案中,细化查验要求,统一规范查验流程,既能使车管部门依法查验、严格执法,又服务于群众,真正实现放管结合的改革目标。

参考文献

[1]公安部.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9.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38900 -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0.

[3]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周文辉,陈海峰,杨腾健,王艺帆.《乘用车在标准范围内加装或改装部分零部件的查验要点建议(上)[J],汽车与安全. 2019(12):57-59.

[5]周文辉,陈海峰,杨腾健,王艺帆.乘用车在标准范围内加装或改装部分零部件的查验要点建议(下)[J],汽车与安全:2020(1):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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