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责任研究

2020-02-24 12:04宗雪丽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销售者生产者无人驾驶

宗雪丽

(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00)

一、无人驾驶汽车背景及发展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划分为L0到L5六个等级,传统汽车的驾驶等级为L0级,完全由人类自主操控;市场上最常见的为L2级,可以独立完成部分驾驶任务。这两个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存在明显的性能差异,由此产生了责任主体认定难、责任归责不清的问题。例如,2018年发了的一起优步无人驾驶汽车撞死一名女子的事件。①事故发生时,优步汽车正处于“无人驾驶”的状态;早在2016年我国就发生过一起无人驾驶汽车致驾驶员死亡的案例。当时一辆轿车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追尾前方清扫车,造成车主死亡。虽然两起案例都是在无人驾驶模式下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同国家的判决却大不相同。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超前性与法律责任承担的滞后性出现了碰撞,无人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引发了法律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对相关责任承担的立法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但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归责制度。因此,要迎接无人驾驶汽车的普及,不仅要从技术层面予以提高,更要从立法层面做好准备,使责任划分清楚明确,保障事故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

二、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责任主体认定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涉及主体不同,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比较单一,而无人驾驶汽车的主体不再是驾驶员,是人工智能驾驶系统涉及的多元主体,除了事故双方外,还与自动驾驶系统生产者、汽车生产者、销售者、②道路经营管理者有关。

(一)无人驾驶系统生产者

一辆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需要算法的运行和硬件的组装,这些都是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的任务。从目前来看,无人驾驶汽车的算法运行技术尚不成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一定程度的不可预测性,投入市场之后,汽车的运行发挥可能出现设计上的缺陷。发生事故的危险性越高,生产者的应对措施应当越充分,否则将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并且要对产品做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硬件上的制造缺陷将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从而影响某一过程的进行,也会造成不安全的道路状态出现。倘若其中一个部分有问题,流入市场之后,在使用环节导致损害发生的,其生产者也应当承担责任。

(二)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

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是与无人驾驶汽车产品存在最密切关系的主体,软件系统经由生产者复制进入产品中,硬件系统经由生产者的车间进行最终的拼接组装,最终产出一辆完整的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对生产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从软件开发商处拿到的自动驾驶程序是否完整准确地从生产者的服务器植入无人驾驶汽车的存储器,硬件部分在材料的选用及工艺的制作方面是否会产生一定的误差从而偏离最初的设计方案,这都是生产者在汽车生产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如若在无人驾驶汽车投入市场后产生的事故问题,是由于生产者的软件程序植入不当,或硬件组装存在缺陷造成,那么在汽车完全由系统控制而排除了人为驾驶失误的情况下,生产者便应当作为适格的承担主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无人驾驶汽车销售者

销售者是销售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市场后能否得到安全合理的使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销售者需要在售卖时帮助购买人全面准确地了解无人驾驶汽车的性能及安全应急处理方式,尽到告知义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③和《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④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道路经营管理者

我国在交通道路经营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已经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形,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⑤的规定,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责任归责分析

(一)我国的归责原则及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适用

我国现行适用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三类,分别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对传统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对责任的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严格责任为辅,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作为两类情况分别规定。

(二)无人驾驶汽车不同归责情况的适用

无人驾驶汽车双方出现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可,因为这两方是同类责任主体,地位平等,没有行人与机动车的强弱之分,所以只需根据双方的对错承担各自的责任,过错越大,责任越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无人驾驶系统程序算法运行的故障或者汽车制造商硬件生产组装过程的瑕疵,则制造商要承担责任,或者在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者承担责任后向制造商追偿。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驾驶汽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传统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的,便由其承担驾驶责任;无人驾驶汽车有过错的,先考虑其系人机结合问题、单一驾驶员事故亦或是自动驾驶事故,若是人机结合问题,则需考虑出事故时为系统导致还是人为操作失误;若为单一驾驶员事故,则视双方驾驶汽车之间地位平等,根据过错来认定责任。若是无人驾驶汽车完全由系统运行,也视双方地位平等,除此之外考虑是否为汽车制造商产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将自动驾驶权限移交给系统之后,就不用承担责任,因为由系统完成驾驶任务,机动车主仍保有其他决定权。例如,车主在良好道路情况和恶劣道路情况中选择了后者,导致驾驶系统无法准确测量前方道路情况。除此之外,还有运营时段等的选择,系统本应该升级、维修,但由于车主个人的原因未能及时升级、维修引发的问题等,都应由车主来承担责任。所以只有当驾驶员完全失去对无人汽车的影响时才丧失驾驶员的属性。

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相对于汽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所以理应先推断无人驾驶汽车有过错,除非能证明是非机动车与行人的过错导致,否则不能减轻无人驾驶汽车一方的责任;若能证明事故的发生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无人驾驶汽车的,则无人驾驶汽车不承担责任。

四、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责任归责立法建议

(一)在现有法条基础上增加专门章节

基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大多数国家自动驾驶汽车的适用仍停留在L0—L3阶段,完全自动驾驶模式普遍适用的时代尚未到来。因此,可以沿用《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暂时不必另设新法。可通过增加专门章节的方式对自动驾驶汽车各方面内容进行规制。对法律中的“机动车”作扩大解释,使机动车的范围延伸至自动驾驶汽车。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许可和质量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加大对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还应考虑软件的开发者。若交通事故是因本身软件设计缺陷而产生的,那么设计者应和汽车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软件设计者应具有监督软件运行、保持软件更新等义务。在弱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归根结底是一个产品,只是改变了驾驶操作行为,没有完全替代驾驶者。因此,驾驶者仍应该时刻注意路况信息,承担注意义务。

(三)降低认定标准

自动驾驶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具有深度学习的功能。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和产品缺陷时,难度较大。为了避免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的僵局,降低因果关系和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根据汽车类别等级建规建制,可有效解决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五、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的世界是崭新的,是充满无限可能的,也许几十年后的某天,无人驾驶汽车就会占领大部分的汽车市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指令操作实现目的地转移,达到解放双手的目的。当越来越多的无人驾驶汽车逐渐投入市场使用,便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起庞大的交通互联网,在有足够的实时数据支撑下的无人驾驶汽车将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率,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道路的利用率。当然随着无人驾驶汽车基数的扩大,以及科学技术尚不可预见的种种因素,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依旧存在。希望无人驾驶汽车的主体认定和法律归责问题能够尽早得到妥善合理的立法,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①黄丹丹.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保险,2020(09):56-60。

②冯洁语.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J].比较法研究,2018(02):143-155。

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⑤我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道路经营管理者的个人过错未清除障碍和可能存在的危险,从而导致汽车驾驶事故,相关路段的管理者将成为责任主体之一。”

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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