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2.0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挑战与应对

2020-02-24 18:23
韶关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人工智能

李 丹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人工智能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从网络化的1.0时代走向了智能化的2.0时代,在大数据和超级计算等新技术的驱动下,人工智能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深度学习+自我博弈进化技术是人工智能进入2.0时代重要端倪之一。”[1]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纵深发展,作为防范风险和定纷止争的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制度,应当保障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已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伦理和政策。

一、人工智能2.0时代法治实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破”和“立”的新挑战,给各类法治实务带来了诸多变局。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预见人工智能给法律领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人工智能+立法”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科学立法,让社会行为有良法可依。虽然强化了备案审查制度,但是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逐条审查的工作量是繁重的,加上欠缺充分的人员配备,时间精力不够用,或是专业经验不足,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只备不审”的现象。

针对立法人力资源不充足的情况,“北大法宝”数据库自2014年开始探索智慧立法解决方案,研发出了“北大法宝智能立法支持平台”,包含九个系统,能够提供立法项目管理、草案意见征集、法规文件公开、法规文件报备、法规文件审查、法规文件清理、立法资料管理、立法(后)评估、立法大数据分析等。智能立法平台利用北大法宝专业法律资源数据库做支撑,以法定立法流程为依据,通过大数据技术自动搜索匹配上位法和比对相应的条款项,能够为立法者查找相关法规依据及重点法条,并能自动生成制式表格,自动调整公文格式,还能动态审查法律法规时效性。该智能立法平台已为十多个省级立法机构提供了流程化、模板化的辅助立法服务。例如,天津市人大法工委运用该智能立法平台协助进行备案审查,当人工智能根据法律同义词库和自主创建的敏感词库搜索出可能违法的待查内容后,再由立法人员根据上下文做进一步的审查,以有效提升备案审查的效率和精准度。

(二)“人工智能+执法”

人工智能在执法过程中的运用,优势显而易见。一是可以提升执法效率。例如,建立“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对案件执法环节中容易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系统预警和网上巡查。二是可以促进执法精准化。例如,启用“电子警察”进行“刷脸”执法,可以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及人脸识别,后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能快速锁定和通知违法行为人。

但是,人工智能执法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同时,也存在需要防范的问题。其一,要防范执法机械程式化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抹杀。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当法律规则较为模糊时,就需要执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人工智能难以企及的“人的智慧”。其二,要防范智能化执法侵犯人格尊严或泄露公众隐私的风险。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文本,更应是人们内心的信仰,法律的执行不能脱离社会价值判断,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尊重行为人的人格尊严。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不能只重视执法效率,也应当考虑执法效果。

(三)“人工智能+司法”

目前,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智慧法庭”建设正在进行中,人工智能在司法界的探索和运用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智能化方面也开展了诸多尝试。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导设立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使用了名为“睿法官”的法院智能研判系统,2017年上海建成了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18年6月,笔者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了解了广州智慧法院建设情况。例如,“智审裁判系统”可以辅助法官办案,法官可以对争议焦点等设定模型,系统自动识别后推送相关的法律法规、同类案件和说理内容供法官参考。“智能语音识别辅助系统”可以协助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可以帮助法官进行案卷整理的语音录入。“微法院”系统可以将法官的碎片化时间利用起来,即使法官不在办公室也可以通过手机及时办理公务。

这些智慧法庭系统与十多年前进行尝试的“电脑量刑”不同,它们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技术核心,为法官提供办案规范、证据收集、案例分析、简化生成判决书等,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重担,减少法官的工作误差,不仅提升司法效率,而且促进司法公正。但“网上法庭”的建立也在挑战着传统法庭程序,比如,电子诉状的送达确认、远程当事人的身份核验、法庭调查辩论的开展流程等,目前对此类问题在技术层面进行了尝试,但在法律制度层面尚需完善。因此,真正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还有待进一步的技术研发和制度规范。

(四)“人工智能+法律服务”

目前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约有39万人,律师占人口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较大发展空间。但法律服务业的竞争对手已从同行业人士增加到了人工智能的法律机器人,现阶段已有很多初级律师业务可由人工智能完成。例如,法律机器人“法咚咚”已研发面世,这是一款基于语音识别技术,结合专业知识库,运用人工智能算法搭建的法律咨询问答平台,具有智能推荐、法律检索辅助、知识拓展等功能。在产品发布会上,该法律机器人与三名律师进行答题比赛,能够结合语境理解提问,显示出了回答法律问题快速准确的优势。目前来看,法律机器人还只是律师的工具,起到的是辅助功能,更多的可能是成为律师的助手。此外,随着人工智能产业化的发展,也会带来一些“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新职业需求,法治人才需要把握住发展机遇。

二、人工智能2.0时代法治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能够胜任法治实务的法治人才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法律专业知识,二是法律职业技能,三是法律职业素养。要应对人工智能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法治人才必须掌握人工智能所不具备和不擅长的知识与技能。知识可以传授,但智慧却难以传授。人工智能时代法治人才的核心竞争力将会是逻辑性思维、创造性思维和法感情识别。

(一)法治人才的逻辑思维

人工智能1.0曾尝试让机器像人类一样思考,未能如愿。人工智能2.0则是让机器用机器的方法去思考,即通过大数据和智能算法找出事物之间的关联性。人工智能2.0技术的革命性毋庸置疑,但它仍然难以像人类一样通过逻辑思维发现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人工智能的关联性能力能否超越并替代人类智能的因果逻辑分析能力?尽管人工智能在一些领域表现出了胜过人类的优势,但目前来看答案仍是否定的。人工智能战胜围棋高手,是因为围棋的规则边界是封闭的,而法律规则的边界是开放的。比如,在人工智能研发测试中机器因无法进行逻辑分析而识别失误的案例:在一份证据中借款人的签名落款时间是2015年8月,而该借款人在2015年3月就去世了。我们人类用逻辑思维可推理人去世后无法活动,签名定是伪造。但机器却无法对死亡与签名之间的关系进行逻辑推理[2]。尽管该案例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算法设计解决,但也表明了人工智能还是有赖于人类智能,现阶段难以彻底智能化。

正如休谟所言,根据经验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运用理性的结果[3]。人工智能这种关联性的思考方式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的过往经验,经验不能证明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多次重复的经验也不能表明就一定是正确的。法律的形成有习惯的结果(习惯法),也有理性的结果(制定法),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名言其实并非是否认逻辑对法律的作用,而是否认“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在于逻辑”,强调在逻辑之外的时代感知、流行道德、政治理论、政策直觉等经验会对法律产生更大作用[4]。另外,司法的过程不仅仅是对法律事实的判断,还涉及法律价值的判断,人工智能或许可以完成对事实的判断,但对价值的判断即使技术上可行,也不适合交由机器来完成,因为价值判断具有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尚欠缺伦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法治人才的创新思维

创新思维是人类以特有的高级形式的感知、记忆、思考、联想、理解等能力为基础,在与思维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具有首创性、开拓性、复合性认知成果的心智活动[5]。创新思维的产生离不开明确的问题意识。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基本遵循的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环节可以部分通过人工智能协助完成,但“提出问题”环节需要通过人的智能完成。因为机器无法输出未经输入的东西,人工智能在没有预设数据的情况下,无法产生问题意识,难以完成提出问题的任务。人工智能有可能的创新也只是在人类思维框架内的有限创新,其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6]。

历史上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对教育的能力提出了不同要求。最早期的教育主要是口耳相传,记忆能力是主要的学习要求;当造纸术和印刷术发明后,文本记载便利了,理解能力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当计算机和互联网出现后,知识获取便利了,在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之外,开始注重知识连通和拓展的能力[7];当人工智能普及后,相比知识的传授和获取而言,创新能力将成为教育的核心培养目标之一。倘若法律规则的制定被大数据算法和代码所替代,表面上看算法和代码是一种客观的数学表达,但算法的设计和代码的编写仍不可避免地带有开发者的主观偏见或是歧视。已有诸多案例显示出了智能算法存在的歧视:比如,2015年美国芝加哥法院使用的一种犯罪风险评估算法(COMPAS)被证明对黑人造成了系统性歧视[8]。从根本上避免智能算法歧视还是在于人为,不能盲目轻信技术,要敢于怀疑和批判,通过创新法律规则促进算法的公平性。

(三)法感情的竞争力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工具,但社会治理不仅需要技术和理性的帮助,也需要艺术和情感的温度。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不是简单的数学算法,法律的适用需要“法逻辑”和“法感情”的有机结合。

大陆法系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注重规范构成要素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运用演绎推理的审判三段论方法,这些都离不开法律逻辑。法官在法律规范的“大前提”和事实认定的“小前提”的基础上得出判决“结论”,这种三段论逻辑推理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条件是法律规范明确、案件事实清楚、操作程序规范,在这种“机械性司法”过程中法官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只需要将案件认定事实与法条规定内容一一对应,即可作出判决。但并非所有立法都是绝对完美的,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还原真相,在疑难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需要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借助法律原则和法律解释进行价值判断或者利益衡量。因此,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是必须但非充分条件。

“法感情”理论在德国法学界的讨论由来已久,它不同于纯粹的感情或道德。德国学者埃尔温·赫耶兹勒认为法感情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于理智因素的法感情,第二层次是基于正义理念的法感情,第三层次是基于法律秩序的法感情;其中,第二层次的法感情在法学方法论中最重要[9]。笔者认为这里的法感情即是“能动性司法”理论中强调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现路径,案件判决不只是“自动售货机”一样的机械性判决,还需要考虑裁判带来的社会效果。“人工智能法官”根据程序或算法可以完成机械性判决,但是否能够对违法行为的事前动机进行善恶识别?是否会对违法行为裁判的社会效果加以考量?如同样涉嫌偷盗行为的两人,在盗窃金额和次数等同的情况下,一人是因欠下赌债无力偿还而偷盗,另一人是因生活拮据喂养子女而偷盗,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辨别出两人主观恶性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判决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离不开主观价值认知,并且这种主观价值认知不是孤立的个人认知,而是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个人认知。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认知,而是事易时移的灵活认知。

因此,在“机械性司法”中人工智能会更胜一筹,对法律规范的运用更加精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无私。但在“能动性司法”过程中法官更胜一筹,人工智能无法拥有情感,不具备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认知,法治人才的“法感情”在人工智能时代更应该得到重视。

三、人工智能2.0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转向

技术的革新会带来教育的变革,法律和法学也曾历次回应社会变革。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中的运用也必将影响到法律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变革。不同时代对人才的要求不同,人工智能时代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人才是法学教育亟需应对的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法律”时代的来临,为了更好地回应人工智能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培养法治人才为己任的法学教育需要及时调整培养目标。

(一)从专业化法律人才到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

1. 人工智能2.0时代法治人才的“德”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10]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立德树人是大学教育的根本使命,德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结合就是“德法兼修”。社会历史发展表明,新技术的运用总是会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技术运用背后的伦理问题逐步得到关注。在人工智能时代,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不确定性,为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实为必要。“人工智能+法律”的有序运用,需要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保驾护航。

其一,法律职业道德应当高于公民基本道德。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法律秩序的建立就是对公民道德秩序的构建。法学教育中的“立德”除了具备公民基本道德以外,还应当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既不同于公民道德,也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建立在公民道德基础之上的职业道德和政治道德的统一体[11]。法治人才所坚守的职业道德对公民基本道德起示范和保障作用。

其二,法律职业道德是由法律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所决定的道德准则,其核心是坚守法治理想信念。《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律师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均规定了法律职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三,人工智能2.0时代的法律职业道德,需要构建正确的技术伦理观念、技术伦理规范以及技术伦理责任。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一切伦理性的行动都可以归于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两种原则[12]。面对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的技术偏差、技术霸权和技术风险,法治人才更应当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运用,需要用技术伦理观念作为先导,用技术伦理规范调整行为,用技术伦理责任约束后果。2017年美国加州近千名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签署了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从科研、伦理和价值、长远问题等方面确立了23项原则,旨在确保人工智能更加安全和道德,其中指出人工智能的设计制造者有责任塑造道德影响,人工智能参与的司法判决应当有充分的解释以被相关领域专家接受[13]。

2.人工智能2.0时代法治人才的“法”

人工智能2.0时代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人工智能的效益发挥并防范其社会风险,该任务的实现需要有与时俱进的法治人才。

其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人才需要学习科技与法律的交叉法。现代教育要求培养复合型人才,早在30多年前,美国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等多所法学院就开设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课程,以培养通晓人工智能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正如火如荼,人工智能给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带来的系列变革将是巨大的。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中提出,要促进法学类院校和相关学科与人工智能学科的结合,推进智能司法的应用。这不同于以往其他跨领域的法学,它需要跨学院学科的合作。而学科建设采取目录管理,导致各学科之间、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之间、目录内学科和目录外学科之间存在“以邻为壑”“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人工智能交叉学科的发展。

其二,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人才需要关注新兴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应用,将带来更多新的社会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经历着从数据到知识的转变,甚至可以实现从知识到决策的转变。法学教育应该预见智能化挑战,才能使培养的法治人才不会被快速淘汰。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树立“人工智能思维”,了解人工智能是如何运作并影响社会关系的变化;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应当构建有利于创新的教学体系,法治人才不能迷信权威、迷信算法,应当养成批判性思维,敢于创新。

其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人才需要强化法律实践技能。法治人才注重法律逻辑知识的学习和逻辑能力的养成,然而法律逻辑不只是存在于书本和理论层面,实践层面的法律逻辑会受到社会习惯、主体价值、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以往大部分法学习和研究以文本分析和逻辑推理为主要方法,欠缺数据和技术的支撑。如今法律实践技能的学习可以倚借人工智能的便利东风,通过便捷化、可视化、数据化手段训练实践技能,弥补当前实践教学中师资有限的短板。而且法律实践技能的掌握也是法治人才不能被人工智能取代的竞争力之一,因为情感处理能力是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在法律实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治的体验感也关乎法治效果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除了程序型法律服务之外,法治人才还需要提供更好的经验型、技巧型法律服务。

(二)从传统部门法学人才到新兴行业法治人才

1978年我国政法院系开始恢复法学专业招生,从当年全国6所法学院系共招生729人,到如今六、七百所法学院系的本科生50多万人。1978年至1993年,是我国法学教育恢复重建的起步发展阶段,具有起点低、基础差、补欠账的阶段特征;1993年至1999年,是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阶段,法律人才培养从仅重视公检法的“小政法”向行政执法的“大政法”延伸;2000年至2008年,是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阶段,在这10年间法学教育规模扩张、法学专业体系形成、司法考试制度确立;2008年至2018年,是法学教育反思改革阶段,呈现出法学教育定位不明、办学特色同质化、人才饱和就业难、涉外高端法律人才缺乏等困境[14]。

当前,人工智能发展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一是人工智能给法学教育模式带来的变革性挑战。“人工智能+法学”的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改革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二是“人工智能+法学”给法学教师和法治人才带来替代性挑战。人工智能进法学课堂并非异想天开,即使人工智能不能完全替代法学教师,但“人机共教”也会促使讲授概念和解释法条的教师转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同时,现阶段部分基础性律师业务已可由人工智能完成,律师助理和法律助理被替代的概率较高。人工智能给部分法治人才带来了尚未就业就已下岗的挑战。

现有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法学教育,是按照部门法划分进行教学课程安排,欠缺对具体领域法学的专门化人才培养。在立法内容日趋细致化的形势下,现有人才培养模式有待改革。“人工智能法学”不仅是新兴的行业法或领域法,也是一门综合交叉学科。比如,对无人驾驶机动车进行规范,就需要了解无人驾驶设备的操作流程,才能合理设计有关风险的防范和责任的追究条款。同时,立法活动是特定主体通过一定程序运用立法技术制定法律的活动,其专业性、系统性、综合性要求较高。立法者不仅需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背景知识。

(三)从法学知识的传授到法治文化的传承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它的内涵广泛,既包括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制度文明成果,也包括法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法治氛围,更重要的是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等精神文明成果。法治理念决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在法治实践中强化,由此形成法治文化。人工智能信息时代中以大数据形式表现的各种法治活动,也是法治文化的客观存在。法治人才的使命应当从法学知识的传授扩展到法治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其一,传承法治文化并非意味着法学知识不重要。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强调对法律条文的记忆背诵,忽视对法治实践能力的训练;强调对法律知识的讲解,忽视对法治理念的培育。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知识的获取会更加便利,诸如法律检索、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初级法律实务都可以通过自动化或智能化完成。但是,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承无捷径可走。法学教育不只是知识传授,还包括了价值追求和价值判断,这是人工智能难以企及的。它不只是职业教育,还需要培育法治人才的法治精神,传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其二,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建立在社会文化基础之上,而非依靠法律移植或智能程序设计就能达成。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重伦理秩序,德润人心,法安天下,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中包含着“情理法”的融合共生,讲求的是情理考量的实质理性,不同于西方法律追求的形式理性,是情与法的分割。另一方面,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法律权威形成的前提之一是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需要通过提升公民个体的法治素养来实现,人工智能只是促成法律信仰的手段,而不是法律信仰的主体本身。

其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人工智能发展,明确人工智能发展是为了更好地培育人的智能并增进人民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执法为民”为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首要内涵即是以人为本。不论如何发挥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作用,都不能忘了教育的根本目的,教育是培养人的过程,以实现人的价值和人性向善为目标。引以为戒的是,西方社会信奉的超人文化和精英主义,在人工智能运用中也得到弥散,从而引发“就业失重”和“社会撕裂”问题[15]。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应当以促进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猜你喜欢
法学法治人工智能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数读人工智能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