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30)
在党的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中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同时2020年到来也是迎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这两者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的经济发展,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最核心和普遍的存在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在市场经济往来中,所占比也越来越多。其由最初的社会属性,慢慢的发展过来也带有一定的营利属性。作为法人的一种在业务往来中也就会出现经营不善,导致法人破产的情形,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只对企业法人做出了具体的破产规定,尚未对集体经济特别法人破产的相关制度,程序以及破产财产的范围进行详细规定。这也就导致了集体经济在业务往来中存在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其在农村经济中所带来的社会效用以及在市场经济下丧失了很多与企业法人合作业务往来的机会,进而影响了国家在设立之初所要追求的效果。因此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的破产终止制度,在这个制度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更为重要。本文试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度出发,在前人的基础上,试着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财产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中被确认为特别法人,而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方面,并未专门建立对特别法人的破产终止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尚未对特别法人终止程序是否适用企业破产法做出具体的解释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