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研究文献综述及启示

2020-02-25 03:5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层面犯罪

(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洗钱”一词,最初源于二十世纪初期,由西方“money—laundering”[1]一词字面翻译而来。现阶段,大众对洗钱的广义理解为以各种不同形式将违法所得进行隐藏及掩饰,目的即将非法收益合法化。

一、洗钱犯罪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经济行为差异,导致不同学界的不同学者对“洗钱犯罪”行为的内涵界定存在分歧,现有关于洗钱定义的研究可以概括为“多样化”。范桅[2]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洗钱定义进行了区分:理论层面上,洗钱犯罪被界定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实务层面上,“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而王银庭[3]从犯罪性质层面,将“洗钱行为”划分为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

随着反洗钱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上对洗钱犯罪概念的界定也在逐渐清晰化[4]。最早该定义源于《联合国禁毒公约》,该公约基于毒品犯罪的构成,将四种与反洗钱有关的犯罪行为分别界定,既涉及国际犯罪所得,也将全部周边非法收益涵括在内。随后是《欧洲反洗钱公约》和《欧盟反洗钱指令》,这两部法律开始将与洗钱有关的行为合并规定,定义更加明确,将处罚界限外延到了毒品犯罪收益以外的领域。最新的一部是《美洲反洗钱示范法》,在概念规制、客观要件、对象范围上都进行了更严格的界定。纵观国际上对“洗钱犯罪”内涵进行的不断修改,发现国际上对反洗钱犯罪行为愈加重视,说明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国际社会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并强化管理,加强反洗钱的打击力度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反洗钱立法研究。反洗钱作为国际上十分重视的经济活动,为防控洗钱犯罪,世界各国从法律角度,纷纷对其进行了严格立法。最初在该领域进行立法管制的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洗钱控制法》等相关法律。随后,澳洲颁布了《犯罪收入法》,英国颁布了《反贩毒法》、《反恐怖主义法》等。

反洗钱金融监管研究。关于对反洗钱进行金融监管的相关研究,Mugarura[5]从金融机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与比较,认为只有增加处罚力度,才会减少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犯罪的概率,才能使得金融体系更加健康。而Araujo[6]搜集了英国各大金融机构的营业数据,并对其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对反洗钱领域进行制度防范和建设,效果远优于事后对洗钱犯罪进行惩罚和打击。Vaithilingam[7]对欧美国家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机制进行了梳理,提出形成全球协作的反洗钱合作机制,将成为未来该领域的发展大趋势。

洗钱犯罪治理研究。一些学者对如何治理洗钱犯罪,也进行了相关研究。Guy Stessens[8]将治理洗钱犯罪视为国际司法新型模式,即将犯罪的成本及收益进行比较,从损益角度对惩罚力度进行界定,同时对没收违法所得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了总结。Gin[9]从系统论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在该领域中的作用,构建出以反洗钱三级组织体系为主体的防控体系,同时点明了可疑信息报告体系在其中起到的关键性连结作用。

总体来讲,国外学者对反洗钱防控的研究主要基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且更以原则性为监管处罚依据,相对比较注重宏观层面的研究。因此,这些研究成果除了在发展经验方面可供借鉴之外,更多的意义在于为我们确立符合目前我国现实状况的反洗钱的制度安排和机制构建,但这种机制形成的市场和制度基础与现阶段我国反洗钱现状实际还有相当大的差异。

(二)国内研究现状

反洗钱立法研究。回溯国内关于反洗钱的立法进程,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为主线,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为扩展,最终形成了2006年颁布的专门性的《反洗钱法》。虽然上述法规体系在相关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洗钱新手段的不断出现,《反洗钱法》可操作性差,没有将反洗钱与职务犯罪联系起来,银行、保险、工商、财政、税务、外贸、海关等部门没有建立起广泛直接紧密的联系,导致反洗钱工作成效不明显。

反洗钱理论研究。关于反洗钱相关理论的研究,在我国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对于反洗钱约束机制的内涵,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严立新[10]将反洗钱约束机制视为一种制度安排,主体为反洗钱监督机制的执行者,以及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大众个体。杨胜刚、何靖、曾翼[11]认为反洗钱约束机制,又可作为一种监督处罚的反馈,有助于反洗钱机制的不断完善。朱宝明[12]认为,我国的反洗钱在立法、预防和防控方面均有欠缺,战略上缺乏统筹规划,洗钱犯罪的内涵及深度有待拓宽。

反洗钱方法研究。由于洗钱的隐蔽性、多样性、广泛性,反洗钱的方法也变得灵活多样。随着洗钱类型的不断增多,关于如何进行高效率的反洗钱活动,学术界很多学者基于学科基础,也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陈云开[13]提出一个基于粗糙集和聚类的数据挖掘算法,建立起超图模型,用于生成决策模型,用来判断交易的安全性。高增安[14]拓宽了传统的洗钱定义,建立起“转移定价——洗钱——资本外逃”关系网模型,从法律角度诠释了金融资本外逃的可能原因。魏莱[15]从博弈论角度入手,强调反洗钱工作对公众的宣传和指引作用。

反洗钱制度研究。反洗钱的基础在于制度,就我国反洗钱的形势和治理过程而言,我国的反洗钱制度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制定、执行,都不深入,漏洞较多。学者发现,我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的激励与成本补偿机制、责任豁免的规定有待补充,法律对线索提供人的安全保障、激励与补偿机制、责任豁免的规定也尚有欠缺。近年学术界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研究。甘力[16]指出,当前我国反洗钱监督激励机制效率较低的根源在于,在监管部门最优监督激励的水平下,监管的预期目标与金融机构为自身效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反洗钱努力程度差距较大,提出了如何对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进行优化设计。霍明[17]从多个角度对我国反洗钱制度的效力进行了详尽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打击腐败具有极强作用,同时,反洗钱制度的建设不仅控制了上游犯罪,也将贸易反洗钱的概率控制在了一定水平。

从以上研究成果看,当前我国学者对反洗钱问题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都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纵观国内反洗钱领域的制度、机制、治理等问题的研究现状,虽有关于反洗钱制度安排、机制建设、法律完善等相关研究,但视角较为狭窄,有待未来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补充。

三、洗钱犯罪的成因

诸多学者认为,若想从源头上切断洗钱犯罪行为,首先要寻找该行为的诱因。我国促使洗钱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与宏观国家政策、微观金融及贸易管制等多重因素有关。曾文波[18]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对犯罪行为人的洗钱行为进行了分析,为实现犯罪收益,在金融监管不完善的社会条件下,往往会助长犯罪心理。与此同时,我国某些部门忽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也为职务犯罪搭了便车。最后,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也成为了犯罪行为人甘于冒险,获取不法利益的重要原因。李成、钱华[19]从宏观开放经济层面,对洗钱犯罪的成因、危害及防治进行了概述分析,认为自由经济、供需结构、制度缺陷、新兴国家的引力效应以及微观主体的利益机制等即是促使一个国家洗钱行为愈加猖獗的根本原因,要从源头上控制,防治洗钱活动进一步膨胀。孙多娇、王延平[20]将洗钱犯罪的成因划分为个体因素、社会因素以及情境因素,分别从犯罪分子个体、经济层面、政治层面及文化层面对犯罪诱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建设性的防控措施。

四、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中的洗钱,是一个持久时间长,交易范围广、隐秘程度高的犯罪活动。对此,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职务犯罪与洗钱罪的相关性研究;二是反洗钱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研究;三是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机制研究。

刘朝阳[21]研究指出,有“中国特色”的洗钱犯罪,主要分为同步式腐败洗钱及衔接式腐败洗钱两类,洗钱活动猖獗的原因,极大程度上要归结于我国现有法律上的漏洞。王明高[22]利用博弈论,对贪官模型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建议从源头上、经济层面及出境管理方面对贪官外逃行为进行严格惩治和全面预防。牛强[23]认为,只有政府严把控,完善金融监管制度,贪污犯罪洗钱行为便会成为收益越来越低的选择,才能从根源上对洗钱行为进行最有效的抑制。李霓[24]从洗钱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共同点出发,发现洗钱犯罪不仅对职务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害,同时又是职务犯罪的继续,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总结及未来研究展望

综合以上研究成果,当前诸多学者对反洗钱相关领域的问题进行了各个方向的探索。纵观国内反洗钱领域的制度、机制、治理等问题的研究现状,虽有关于反洗钱制度安排、机制建设、法律完善等相关研究文献较多,但视角一般仅限于四个方面:

一是对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研究,对金融领域之外的行业,如房地产、贵重金属、博彩、拍卖、国有企业、贸易洗钱、中介机构等的反洗钱研究明显关注不够,相关研究资料文献数量极少、成果不突出。

二是尚未有从宏观实际操作层面上对反洗钱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研究。

三是更鲜见从职务犯罪的反洗钱视角入手,以预防职务犯罪、洗钱重点环节、反洗钱监管等方面的研究。

四是定量研究严重缺失,尤其缺失对职务犯罪领域洗钱活动的预测、分类测算、资金流向、洗钱规模及严重程度的定量研究。

未来学者的研究方向,建议立足我国反洗钱的现实基础和治理路径,以职务犯罪领域的反洗钱活动为视角,更多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反洗钱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以金融领域之外房地产、贵重金属、博彩、拍卖、国有企业、贸易洗钱等行业为研究重点,以期对完善我国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构建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协助规则、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完善我国的反洗钱组织架构,以及控制上游经济犯罪,遏制下游非法资产处置、加强监管与舆论警示,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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