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222)
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了修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涉及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交易的成立也是举足轻重,甚至对于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也很重要,因此研究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中调整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年龄从十周岁降低到八周岁,这个制度有所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更存在着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内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①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法律所认可的能力。我国依旧采用三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该类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不得负担民事义务,其行为不会对原有的法律行为进行改变,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制度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他们因为年龄太小,智力发育不完全的限制或者精神上的缺陷,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需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