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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05:08
江淮法治 2020年22期
关键词:参加者球友郑某

打篮球致球友受伤,自己是否也得跟着“受伤”?

文/观法

·导读之声·

生命在于运动, 体育运动虽有受伤致残的风险, 却是人类健康生活的 “必需品”。 参与足球、 篮球等具有一定危险性、 对抗性的文体活动, 免不了会相互碰撞, 造成伤害, 那么在碰撞者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是否要对受伤的被碰撞者承担赔偿责任呢? 实践中, 这类问题经常产生纠纷。 由于相关法律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而也成为司法裁判中的难题。 曾有法院根据 《侵权责任法》 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判定其他参加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参加体育运动就得为队友的受伤负责赔偿, 参与者们必将顾虑重重, 进而对体育活动敬而远之。 为了保障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自由, 避免不合理的过高风险, 民法典确立了 “自甘风险” 规则。

·故事聚焦·

2020 年9 月的一天下午, 林某、 郑某等人通过球友群相约一起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在林某进攻、 郑某防守的双方互相对抗过程中发生了肢体碰撞, 林某受伤倒地。 经医院诊断, 林某韧带撕裂, 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林某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 误工费等损失的一半。 郑某认为, 林某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而且自己无重大过错, 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郑某想知道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有话说·

为了满足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竞技体育等的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款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是指参加者明确知晓自己参加的活动通常会发生危险或者损伤, 仍自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的环境活动场合, 此情况下产生的正常风险, 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当然, 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则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并不是 “免责金牌”。本案中,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篮球运动的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 其自愿参加该项体育活动, 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 而且, 有守有攻、 对抗激烈是篮球运动的基本特征。 郑某对林某受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 林某无权要求郑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就是说,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伤, 虽然原则上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者安全保障义务, 则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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