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贻致应宝时手札系年考

2020-02-27 10:22胡潮晖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0年20期

胡潮晖

摘 要:《历史文献》第1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刊登了上海图书馆馆藏马新贻致应宝时手札十二通,但未按时间顺序编排,且未给出系年。文章对这批手札加以考证,确定了各信的写作日期。这批手札始于同治七年(1868)九月,终于同治九年(1870)七月,对研究当时的东南政局具有一定的文献价值。

关键词:马新贻;应宝时;手札;系年

马新贻(1821—1870),字谷山,山东菏泽人,曾任闽浙总督、两江总督等。应宝时(1821—1890),字敏斋,浙江永康人,曾任苏松太道、江苏按察使等。《历史文献》第17辑刊登了上海图书馆馆藏马新贻致应宝时手札十二通①,但整理者未按时间顺序重新编排,且未给出系年,这难免会影响到其史料价值的发挥。本文對各信的写作日期加以考证。

1 同治七年(1868)三通

第二通缀“九月十二日泐于扬州舟次”。信中称“拜命至今,彷徨筹思,罔知所措。伏念两江棘手之事莫过于通商,各国交涉之端多在于上海……顷已行抵维扬,勾留一二日即溯江而上,受篆之期当在月内”,可知此信作于马新贻赴两江总督之任途中。信中又提到“昨接丁中丞来书,知吾兄有恳求交卸之举,不胜惶惑”。应宝时时任苏松太道,“丁中丞”指丁日昌,时任江苏巡抚。同治七年(1868)八月廿二日应宝时在致吴云信中自陈身体欠佳,有隐退之意②,与本信所言相合。综上,此信系于同治七年(1868)九月十二日。

第三通缀“初四日”。信中提到“昨奉来函并英领事来文,均已阅悉。此事业经会咨完案……检查全案,该酋自相矛盾之处甚多”“昨法国金教士因扬城育婴堂一事亦来哓渎,颇有借事生波之意”。“英领事”指麦华陀(Sir Walter Henry Medhurst),时任英国驻上海领事,“金教士”指金缄三(Joseph Seckinger),“此事”即扬州教案一事。信中提及“浙江借款本奏明四月后解还,其中惟粮道库之六万两□为要紧,然缓至开年再还亦似无不可”,可知此信作于同治七年(1868)年末。信中又谈及甘泉县已将扬州教案葛姓疑犯(即葛寿春)拿获。葛寿春于同治七年(1868)十一月二十日被拿获,参见《总署收上海通商大臣马新贻文附英领事申陈札复上海道禀及札示》(同治八年二月十五日)。③综上,此信系于同治七年(1868)十二月初四日。

第四通缀“十五亥刻”。据信中所提扬州教案、筹措陕甘军饷及燕子矶船厂经费等事,此信作于第三通之后、第五通之前。信中提到“陕饷准解十万,已属不遗余力,下余四十万来年只可撙节匀拨”,可知此信作于同治七年(1868)年末,系于同治七年(1868)十二月十五日。曾国藩《复马新贻》(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提到“闽中所送艇船,即请闽中代造,工料较易合式。派往监造之员,即用将来驾管之人,尤易得力”④,亦与本信所言“外洋艇船侯相(曾国藩)原奏十二号,日前途中来信,尚谆谆以此事为嘱”相合。

2 同治八年(1869)四通

第五通缀“十一亥刻”。据信中所提筹措军饷及造船等事,此信作于第四通之后、第六通之前,系于同治八年(1869)正月十一日。

第六通缀“十二亥刻”。据信中所提筹措军饷等事,此信作于第五通之后、第七通之前。第五通开头称“顷接初七日来示”,末尾缀“十一亥刻”,而此信开头称“顷奉初六日来书”,末尾缀“十二亥刻”,则可知此信与第五通并非作于同月,系于同治八年(1869)二月十二日。《清实录》同治八年(1869)二月丁未条载“江苏省除曾国藩前奏由该省每月协济陕甘军饷十万两,每年共一百二十万两照数按月批解外,着马新贻、丁日昌每月再添协陕甘军饷银三万两,每年共添拨三十六万两”①,丁日昌《复总署书》(同治八年三月)称“某现于前月二十三日交卸抚篆,因九旬老母偶有感冒,是以暂留侍奉汤药,日间已稍痊愈,即拟束装北上,合并声明”②,与本信所言“陕饷四十万固应速解,惟昨又奉到寄谕加拨三万(十万之外)”及“中丞(丁日昌)即将入觐”相合。

第七通缀“三月朔日”。据信中提及筹集军饷事,本信作于第六通之后,系于同治八年(1869)三月初一日。李鸿章《复马制军》(同治八年二月十八日夜)称“鄂省协饷之款,仅有湘盐鄂厘一项,此外无可分润……弟昨饬催撤营,而库内无三万之积,司道请借洋债十万,利一分数厘,其窘可知”③,与本信所言“昨伯相(李鸿章)来信,方极言鄂省之窘苦,恐苏饷亦骤难议减也”相合。

第十通缀“十三戌刻”。信中称应宝时“此次往返两月,定省久疏,且长途遄归,劳瘁尤甚。回苏接篆后望稍事休息”。应宝时于同治八年(1869)二月二十二日署江苏布政使④,这是应宝时首次在苏州任职,故此信写于同治八年(1869)二月二十二日之后。信中又说“如有要言必须面谈,开正来宁应不迟也”,可知此信写于岁末。马新贻于同治九年(1870)七月二十六日遇刺,故此信当写于同治八年(1869)岁末。《翁曾翰日记》同治八年(1869)十一月初十日条载“江苏臬司应宝时到京”⑤,同治《苏州府志》载杜文澜于同治八年(1869)十月十一日署江苏按察使,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应宝时回任江苏按察使⑥,与本信所言相合,故本信系于同治八年(1869)十二月十三日。

3 同治九年(1870)五通

第八通缀“初八午刻”。据信中所提查勘煤矿事,此信作于第十二通之前。信中提到“初四日展诵来函,次日适筱泉制军到宁”,“筱泉”指李瀚章。同治八年(1869)十二月,李瀚章由浙江巡抚改任署湖广总督。⑦据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九年正月二十六日夜)、《致何小宋方伯》(同治九年三月初二日),李瀚章同治九年(1870)正月十四日从杭州启程,同年三月初二日抵达武昌⑧,与此信所言相合。综上,此信系于同治九年(1870)二月初八日。

第十二通缀“二月十九午刻”。信中提到“开检一层,应俟续提之尚姓、龚姓到案后,讯明徐有得生前之伤究在何处,取有确供,即或另有旧伤,亦易于分别也”。徐有得又名徐洪才,乃太湖水师后营右哨勇丁。同治八年(1869)九月初一日,徐有得在妓馆与丁日昌子侄、家丁发生争执,被责军棍四十。徐有得倔强不服,又遭重责,九月初四日伤重而亡。徐有得案详细情况可参见《营弁勇丁滋事酿命审明议拟折》(同治九年六月初八日)。⑨此信系于同治九年(1870)二月十九日。

第九通缀“卅日”。据信中所提许保清赴陕西、句容县境内查勘煤矿、徐有得案等事,可知此信作于第十二通之后,很可能作于同治九年(1870)二月三十日。

第十一通缀“十二辰刻”。信中说“中丞此次赴津,动身即快,行走又速……侯相现调铭军赴沧州,此着似乎稍迟,迟则不免露痕迹矣。阁下荣权藩篆,日内应已任事”。据同治《苏州府志》记载,同治九年(1870)七月十二日应宝时署江苏布政使。⑩丁日昌此次赴津乃奉旨查办教案,可参见《清实录》同治九年(1870)六月癸亥条k、《应宝时署理苏州藩司片》(同治九年七月)l等。“铭军”即刘铭传部,其赴沧州事可参见《清实录》同治九年(1870)七月乙亥条m等。综上,本信系于同治九年(1870)七月十二日。

第一通缀“十四未刻”。本信开头说“十二日奉布一缄,未识已否呈览”,即指第十一通。信中说“廉访、沪道两缺究竟以何人接替,尚未接到护院咨文,惟今日接中丞十一日自汜水来书,言决意调筱舫赴津,拟即具奏,并嘱弟加函切劝”。“护院”是指张兆栋。张兆栋原任江苏布政使,因丁日昌赴津而署江苏巡抚,原任江苏按察使的应宝时署江苏布政使。①涂宗瀛时任苏松太道②,第十一通说“朗轩(涂宗瀛)必须俟筱舫(杜文澜)到沪方能来苏”,可知原定的计划是杜文澜赴沪署苏松太道,涂宗瀛赴苏署江苏按察使,但是丁日昌希望将杜文澜调往天津,故本信说“廉访、沪道两缺究竟以何人接替,尚未接到护院咨文……沪道一缺似仍以不动为妙,至阁下本缺,或即兼办,或另委人接署,均无不可”。本信系于同治九年(1870)七月十四日。

4 小结

综上所述,这批信札始于同治七年(1868)九月,终于同治九年(1870)七月,贯穿马新贻两江总督生涯的始终。这批信札内容较为丰富,涉及扬州教案、筹措军饷、造船、开煤、徐有得案等事,对研究当时的东南政局具有一定的文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