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维度下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措施研究
——以A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视角

2020-03-02 10:52
关键词:专项斗争保护伞司法机关

牛 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一、A省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态势

近年来,通过持续和不断深入的治理,A省政法各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令群众深恶痛绝、暴力特点突出、组织严密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的数量明显减少,各种黑恶势力受到有效遏制,涉黑恶犯罪整体呈下降趋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地看到,传统黑恶势力在一些区域、行业中依然存在,与之相伴,新的黑恶势力又不断滋长,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

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发展态势之一是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为违法犯罪活动寻求更为安全可靠的“体制保护”。黑恶势力不断加大对政权建设的侵蚀,目标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编织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关系网”“保护网”,形成官匪勾结或官匪一家的“黑金政治”,侵蚀体制,挑战党和国家、政府的权威和底线,严重威胁国家的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A省某市宋某某、任某某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向当地公安、检察、法院、国土、交通、建设、税务等10余个部门渗透,不断拉拢、腐蚀党政干部,致使60余名党政领导干部成为他们的“俘虏”。一些受到侵蚀的领导干部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了部分人民群众对国家和政权的信心,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面对黑恶势力给国家政权稳定和安全带来的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切中要害,把威胁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的黑恶势力作为此次打击的重点,必将成为防止黑恶势力继续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最有效“阻断剂”。

(二)黑恶势力与腐败现象相互交织

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另一个发展态势是不断拉拢腐蚀党政干部为其充当“保护伞”,编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网”,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少数党政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丧失理想信念,忘记初心使命,背离宗旨意识,为了满足个人私欲、牟取非法利益,谋求与黑恶势力结成利益共同体,甘愿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A省纪委监委先后查处的D市政协原副主席杨某文充当“保护伞”案件,DL市原副市级干部徐某元“政商黑”一体、“家族式”犯罪案件,以及D市原副市长刘某军、D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季某生、S市S区原副区长李某等一大批涉黑涉恶“保护伞”重大案件,展现出黑恶势力与腐败现象相互交织的严峻局势。黑恶势力利用腐败势力的身份地位和手中权力,将其培养为自己背后的“保护伞”和“靠山”;腐败势力凭借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合法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与黑恶势力不仅在政治上勾结,还在经济方面形成复杂利益捆绑关系。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自甘堕落,不再满足于为黑恶势力充当“靠山”和“保护伞”,而是心甘情愿地成为黑恶势力的一分子,甚至成为“黑老大”,主动为黑恶势力“拉队伍”“扛大旗”,在腐败泥沼里越陷越深。

(三)黑恶势力向新领域扩张

传统领域目前依然是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重灾区,始终是扫黑除恶打击的重点方向。2019年8月16日,A省S市H区人民法院对长期在H建材市场霸市的赵某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消除了该犯罪集团在当地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A省的黑恶势力不断向新领域扩张,其中通过“黑金政治”向农村渗透最具代表性,严重侵蚀农村基层组织,威胁基层政权安全,凸显出涉黑涉恶问题的复杂社会性。纵观A省农村当前实际情况,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向纵深发展,土地征用、宅基地使用、房屋拆迁、农业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采矿和矿产资源利用等发展变化迅速,开发建设的利润空间快速大幅提升。与之对应的是,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尚不完善,基层组织管理建设、资源配置以及警务管理等方面均相对薄弱,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黑恶势力趁虚而入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部分地区黑恶势力扶植、控制村官,充当其代理人,或者直接出面竞选村官,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大肆侵占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破坏农村治安稳定。对此,A省在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拳出击,省委组织部带领全省各级组织部门对省内2.3万名村和社区书记、主任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33名公安机关认定的涉黑涉恶村书记、村主任分别予以停职、免职处理,打掉了农村黑恶势力的“龙头”,扫清了“扫黑除恶”的障碍。

(四)黑恶势力向隐蔽化转型

为了规避刑事打击风险,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开始向隐蔽化转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组织(团伙)头目幕后化。一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不再直接出面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是隐藏于幕后,组织、指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自己先前的黑恶影响非法控制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临时组合、调配、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犯罪手段多样化。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采用传统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有所减少,而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现象则明显增多。第三,组织发展及成员更新快速化。与以往相比,目前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的发展周期明显缩短,很多情况下长则一两年、短则数月即可发展成型;一些盘踞于行业、地区的黑恶势力被打掉后,往往短时间内新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又快速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的人员组成更加复杂,成员间联系趋于松散,新旧成员更迭速度加快。第四,组织形式合法化。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不断对自身进行“合法”包装,以“合法”为幌子,掩护、漂白其非法性。简单靠帮规或暴力手段管理的方式已不多见,代之以章程、纪律、规约等公司化管理方式则较为普遍。组织成员的非法获利也常以工资、红包、转账或经营利润等形式发放,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二、A省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存在的问题

A省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目前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决胜阶段。随着斗争难度和复杂程度不断加大,司法机关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一)职权不明,协同办案受阻

与前两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同,司法机关职权不明问题在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再次暴露出来。如某侦查机关负责人在当地媒体公开表态,“对黑恶势力犯罪我们决不姑息,凡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一个我们抓一个,抓一个我们起诉一个,起诉一个我们审判一个”。这段讲话在社会引发极大关注和影响,暴露出个别司法人员对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缺乏正确、清醒认识,对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缺乏深刻领会。这种权责不清、权责不分的做法偏离了法治轨道,极易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整体工作无法合法有效运行并合理协调。

公检法机关、监察机关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协同办案受阻的现象始终存在。如在查处涉黑涉恶犯罪与腐败、“保护伞”犯罪交织的案件中,个别办案机关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相互之间不讲配合、互不沟通,办案进展不同步,办案程序不能合法衔接,甚至出现相互干扰、相互推诿的现象,无法形成“扫黑除恶”的合力。一些案件被逐层下交、逐层释放压力、逐层加重任务后,仍然得不到认真核查或核查工作走过场、不过关,致使案件办理质量逐层降低,直接影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际成效。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随意性较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条件。我国刑法中明确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核心特征缺乏明确归纳;而“恶势力”目前尚未形成明确法律概念,对其认定仍属刑事政策调整范畴。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一般恶势力犯罪时执法随意性较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办案人员不认真执行政策法律规定,不严格依法办事,对罪与非罪主观恣意,缺乏审慎研判,处理和决定简单化;二是部分办案人员人为拔高认定涉黑涉恶犯罪,将已经掌握的其他性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或恶势力认定标准硬性关联,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与威慑功能,造成打击扩大化;三是部分办案人员在适用政策法律规定及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不愿承担责任,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移送、不处理,或者对涉黑涉恶犯罪随意降格处理,弱化刑法的保障功能。

(三)传统办案思维难以应对新变化

涉黑涉恶犯罪向新领域不断扩张,给涉黑涉恶犯罪带来许多新变化。新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不断出现,违法犯罪活动出现隐蔽化、新颖化、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这些变化带给司法机关的影响,是新态势涉黑涉恶犯罪发现难、抓捕难、调查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难。一些办案人员对新型涉黑涉恶犯罪的发展态势和特点尚缺乏足够认识,办案思维仍然停留在传统思维范畴,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实物证据。这些固化、落后的办案思维难以适应新时代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新要求,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羁绊。

(四)查处“保护伞”困难重重

导致黑恶势力猖獗、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护伞”和“保护网”的长期存在,因此“打伞破网”始终应当成为扫黑除恶的重中之重。目前A省存在的问题是查处“保护伞”案件在线索收集、调查取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首先,相对于一般的职务犯罪,涉黑涉恶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往往处心积虑地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正当职务行为掩盖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影响来实施犯罪,致使案件线索难以查找,相关证据难以收集固定。其次,“保护伞”的身份和地位往往比较特殊,有的身居要职,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和手中权力干扰案件查处;有的熟悉案件处理程序,反侦查能力强;有的利用自身条件通风报信、串供串证、干扰证人作证、隐匿销毁证据等,进一步加大了线索收集和调查取证的难度。再次,部分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到案后,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寄希望于“保护伞”出手相助,拒不供认或反复翻供,影响案件查处顺利进行。

三、法治维度下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措施

A省各级司法机关始终重视法治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国无常强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法治维度下进一步完善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法治化水平

首先,政法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提升法治化水平作为推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纵深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新时代深入贯彻落实的具体部署,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需要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贯彻到这场政治任务中来,将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纳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来。司法工作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扫黑除恶”的形势严峻性、斗争重要性以及任务艰巨性;司法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政治担当,严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通过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成效,为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制度安全做出努力。

其次,以法治为引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思想要求。党和国家历来主张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充分理解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的憎恶和对和谐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得民心、顺民意、满足群众期待的重要政治举措。“扫黑除恶”绝不是哪一家机关的事,是全体人民的公同愿望和心声。司法机关必须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把群众最关注的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的公共安全和公平正义等重大问题真正解决好,让群众通过司法工作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体会到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办案机关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并重

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强调,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各地监察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以形成打击合力;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以保障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各部门在落实«通知»要求的过程中,需要认真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并重不能够偏离法治轨道。在法治框架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并不矛盾,二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共存、并重。首先,配合与制约的前提是责权分明。各部门只有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越权、不替代,才能保障配合与制约变为现实,共生共存。其次,配合和制约的直接目标不尽相同。配合是为了保障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顺利进行,是相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制约则是确保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中各类职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是相对于刑事诉讼规则和权力制衡而言。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中,实现诉讼目标和坚守法治要求都十分重要,因而配合与制约应当并重。再次,只有配合与制约并重、并行,不偏废任何一方,才能确保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在正确法治轨道上运行,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第二,建立工作机制是实现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并重的重要保障。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通过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取得标本兼治的实效,离不开健全工作机制的保障。首先,建立工作机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执行,不得违背法律关于基本职责划分的规定,为此还需要相应规则加以规范。其次,根据«通知»规定以及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做法,应当建立多种工作机制以实现配合与制约并举。一是建立公检法机关联席会商协调机制。由公检法的“大三长”和“小三长”对重大案件、疑难问题、立案、并案、强制措施采用、证据运用、刑罚适用以及最终处理等问题联席会商协调。二是建立监察、侦查机关的管辖协作机制。监察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的行使涉及刑事职能管辖问题,需要监察、侦查机关在是否管辖、管辖移送、管辖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协商合作。三是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查处实际需要,可以提前介入案件行使职权。此外还包括建立联合挂牌督办机制、线索对接移送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三)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

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不能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尽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但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始终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首先,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应当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严从快。“从严”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在依法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后,才能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在法定刑范围内适当从重处罚,因此是量刑上的从严,而不是定罪上的从严;“从快”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不能随意推诿、拖延,或者无视任何正当诉讼程序随意进行处理。

其次,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尊重、维护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应当认真听取和采纳;认定犯罪时,应当坚持构成要件的规制条件,只能对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否则应当认定无罪。

再次,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必须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降低犯罪率,缓解突出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宽缓处理的政策法律规定,重视对刑法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从宽情节的运用,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涉黑涉恶犯罪人依法予以宽缓处理,确保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既保障涉黑涉恶人员的合法权利,又不枉不纵。

(四)运用法治思维,恪守法治原则

运用法治思维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恪守法治原则需要实践中坚持三个统一。

第一,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是正确运用法治思维的基石。毋庸置疑,任何时空下打击犯罪都是刑事诉讼的最基本功能,当人类走进文明、法治社会后,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的又一重要功能,诉讼价值观由打击犯罪的“一元片面”向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二维”转变。人权能否得到尊重和保护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试金石。涉黑涉恶案件中的人权保障意义重大,不仅体现现代法治的精髓,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基本价值定位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在案件处理中努力平衡两种诉讼价值,既要注重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严格依法办事,又要重视保护人权,维护涉案人员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等各种正当利益,避免因单一片面造成冤假错案。

第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是正确运用法治思维的目标。司法机关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树立程序观念,避免“程序虚无主义”;二是重视程序的价值,有效限制公权力的膨胀和扩张,防止司法权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并提供相应救济途径;三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证据裁判意识;四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避免“重实体、轻程序”或者“重程序、轻实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

第三,坚持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相统一。坚持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的统一是正确运用法治思维的要务。首先,提高办案质量是第一要务。涉黑涉恶案件十分复杂,执法办案难度较大,因此,司法机关首先应当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坚持法治原则,严格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性质的犯罪,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重打击的同时杜绝人为拔高犯罪情节,以事实为根据,精准适用法律,坚持不枉不纵,确保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其次,追求办案效果是中心目标。涉黑涉恶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广受社会关注,其查处结果直接关乎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司法机关应当努力追求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三个效果的统一,促进政权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再次,靠管理实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双提升。司法机关应当树立办案质量和效果并重意识,靠科学管理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强化、明晰各方责任,规范司法行为,避免仅以办案数量、完成指标情况来考核工作业绩,切实做到就案论案,尊重司法规律。

(五)强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查处机制

“保护伞”的查处仍将是今后扫黑除恶“长效常治”中的重点工作,查处机制必须予以强化。首先,确保查处组织体系有效运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成“打伞破网”的强大专业组织体系,有效确保查处工作政令畅通、上命下从、协同配合。其次,确保各部门高效协同联动。监察机关主动担当查处,通过提前介入、强力督办、通报曝光等方式对“保护伞”形成强大震慑;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线索,与监察机关双向移送问题线索,会商同步立案、联合督办;检察机关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第一时间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各部门通过高效协同联动,形成“打伞破网”强大合力。再次,确保线索情报共享。监察和公安机关应当在“保护伞”的调查、侦查中协同合作,线索情报共享,通过多渠道摸排、高精度分析、缜密综合研判,拓宽线索获取途径,发挥线索情报信息引导调查、侦查的作用,提升“打伞破网”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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