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不容任性

2020-03-02 13:25
理论与当代 2020年3期
关键词:立案侦查罪名公共场所

《法制日报》2月4日刊登秦平的文章说,2月2日晚,江苏省徐州市警方微信公号对外发布消息称,张某因刻意隐瞒到过疫区,还多次前往公共场所乱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并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样的事情在疫情期间并非个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比较严重的罪名,起刑点就是三年,最高可判死刑。公安机关以这个罪名对一些明知有传染后果,还恶意在公共场所传播疾病者立案侦查,体现了特殊时期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任性自私的权利。

此外,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为了防范疫情蔓延采取了很多切实有力的措施,但一些人偏偏在这个时候生事捣乱:安徽省枞阳县一村民酒后辱骂殴打防疫人员;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陈某某、王某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假冒伪劣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等产品,销售给数十家经营单位,牟取暴利……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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