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2020-03-02 07:45:06陈忠吴甜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1期

陈忠 吴甜甜

被告人何某栋,男,1979年1月出生,系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十圣宫村人。被捕前住南昌市团结路某小区。

2018年4月19日,吸毒人员何某联系赵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500元毒品,赵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某栋后,何某栋拿了几粒麻古和冰毒给赵某,并将赵某送至何某所住的某酒店,赵某将毒品交给何某并收取了毒资。次日早上,赵某将500元毒资交给何某栋。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栋在南昌市某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公安人员从何某栋租住屋的卧室内搜缴到疑似麻古和疑似冰毒共计十袋。经称重,上述物品净重34.09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检验报告、房屋租赁中介合同、归案经过、被告人何某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性规定,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4.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栋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栋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吸毒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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