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管理打造侦查手段“新阵地”

2020-03-04 03:52孙亭周世军雷雨涛李忠阮晓伟
关键词:案件线索警种监管部门

孙亭,周世军,雷雨涛,李忠,阮晓伟

(葫芦岛市公安局,辽宁 葫芦岛 125000)

公安监管场所主要是指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其主要职责是保证被看押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逃跑、自杀、传染病等重大事故;同时,担负着对被看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艰巨任务。监管场所与其他警种相比,在深挖犯罪线索方面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一是广泛的信息来源,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众多的行政拘留人员和已决的留所服刑犯人,具有其他警种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二是各级监管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情报、信息、资料,包括一些重要案件线索,更是其他兄弟警种无法比拟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监管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案件线索资源重视不够、管理不科学等问题,没有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资源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一、加强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管理的重大意义

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把握制度建设新要求,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水平的总体形势下,加强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管理势在必行。无论是在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都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作战能力

监管部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份,监管场所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和重要阵地,刑事拘留是侦查工作的继续。近年来,公安监管部门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深挖案件线索,破获了一大批刑事案件,抓获了一大批重要逃犯;尤其是通过配合侦查办案单位开展狱内侦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统计数据显示,中小城市每个市的公安监所年收押刑拘人员1500人左右,通过各种渠道深挖获取的案件线索,挖线率按20%左右计,获取的案件线索应当不少于300件/年。按查实一半计算,每年侦破刑事案件在400起左右;包括可以查获一批隐案,抓获一些逃犯,侦破命案2至3起。正常情况下,侦查办案部门侦破一起命案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监管场所提供的有效线索,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极大便利。每年破获400多起刑事案件,相当于基层(中小)县区局全年破案总和。通常每个中小城市公安机关拥有3000~4000名警力,年破案总数大体在4000~5000起,人均破案1起,而通过监管场所深挖的线索破案就占比10%左右。如果将这项工作抓好,公安机关的整体作战能力就会有一个飞跃式的提升。

(二)有利于公安机关降低打击成本

随着公安科技不断进步、侦查手段不断改善,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模式也有所改进,但仍然没有跳出“摸、排、查”的传统做法,尚未彻底扭转“从案到人”的被动局面,基本还是处于按部就班地接报警、出现场和抓获作案人、审讯、移送起诉模式。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社会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花样翻新,群众工作难度很大;破案过程倾注了公安机关大量的心血,尤其是影响大、反响强烈、领导重视的案件,在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即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难以确保破获案件或者抓回逃犯。领导不满意,受害者及家属不满意,群众也不满意。如果充分发挥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作用,该挖的挖透,该收的收全,该转的及时转,该查的认真查,通过加强管理形成工作机制,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降低公安机关的打击成本,将有限的财力用到更需要的急难险重工作上。假设监管场所提供的案件线索能够帮助每个县级公安机关在破案抓逃工作中每年节省10万元,放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层面上,可能节省的办案经费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民警的业务素质

监管部门一般比较封闭,工作相对单调,与外界和其他警种接触较少。与其他警种相比,监管民警在侦查办案、调查取证、审讯、抓捕、诉讼、案卷形成等方面,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学习、提高。为此,除了监管部门组织大练兵和业务学习之外,各地都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对提高监管民警业务素质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与业务学习相比,实战练兵对提升监管民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无疑更为重要。监管民警承担一部分案件线索的查证工作,直接参与办案;监管民警通过监管场所案件线索配合办案,与有侦查办案经验的同志联合作战,实现优势互补,就能很快得到锻炼和提高。无论是调查取证方法、审讯策略、抓捕技能和侦查手段,都会逐渐进入角色;再结合自身优势,物建特情耳目,开展狱内侦查,突破疑难案件,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就会使侦查办案、打击犯罪工作如虎添翼。

(四)有利于树立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虽然监管部门在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端正警风警纪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由于监管部门的传统职能对公安整体工作的贡献率不是很高,加之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定不足,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警风问题十分关注,针对公安监管部门的问题反映也十分突出。如何改善监管部门的形象,提升监管部门在全警中的重要地位,是监管部门和监所民警的迫切愿望,也是整个公安机关都在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加强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管理,是树立监管部门良好形象的必由之路。

笔者认为,提升监管部门在整个公安工作中的重要性,必须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抓手:(1)有为才能有位。要引起各级领导充分重视,使监管工作摆上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必须从自身工作入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自身警种优势,实施案件线索资源的有效管理,在打击犯罪中发挥更大的效能,才得到更多的支持。(2)有威才能有位。通过监所案件线索资源破案,履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能属性,其影响会辐射到社会各阶层、各角落,对树立监管部门良好形象和重要地位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3)有求才能有位。监管部门掌握的案件线索是宝贵的资源,资源是有价值的,对于需要的部门来说求之不得。公安机关历来对情报工作高度重视,而监管部门利用自身优势掌握了大量情报资源,加以有效利用自然会提升自己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4)有名才能有位。名人效应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监管部门如果能够成为行业当中的龙头、典型,自然会在本单位拥有重要地位。为此,要改变案件线索出自监管场所,却在整个案件侦破工作中成为其他部门“嫁衣”的尴尬局面。通过监管场所案件线索资源的有效开发、合理使用,使更多的监管民警立功受奖,涌现出更多任长霞式的先进典型,有更多的基层监管单位像其他警种一样立功受奖甚至受到专门表彰,监管部门在全警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然会得到提升。

(五)有利于保障监所安全

确保安全是监管部门永恒的主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中心。处理好深挖犯罪与保障安全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关系。获取案件线索,需要监所民警经常与在押人员谈话,进行法制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往往可以一举两得。搜集线索的同时,可以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摸清监内的不安全隐患,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可以打消个别在押人员存在的侥幸心理,中止逃脱、自杀、自残、行凶伤人的预谋;通过政策兑现,对坦白交待、检举立功人员,依法作出从宽处理,使在押人员更加相信党的政策,做到服法守法、遵守监规,从而有效保障监所安全,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监管民警与在押人员的交流沟通,有利于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督各办案部门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刑讯逼供及打骂在押人员的问题。

二、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分类

资乃资料,源则来源。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包括水利资源、矿产资源、人力资源、旅游资源,也包括情报资源、信息资源等等。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资源,是公安监管场所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掌握的,对查清案件真相提供途径和方向的情报信息。公安监管部门日积月累掌握的各类信息很多,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指纹资料、DNA资料、图像资料、语音资料、同案犯资料、同监舍狱友资料、电子资料等。相关信息资源从采集到管理使用,已逐步形成系统,并在实战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可以说,公安监管部门掌握的是一个庞杂的信息源、资料库,形形色色,包罗万象。

(一)从案件管辖机关上分

目前,公安监管场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从案件管辖上来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涉及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占主要地位,约占案件线索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依法由法院管辖,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自诉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的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渎职的案件线索;税务机关管辖的偷漏税的案件线索;应由工商市场监督、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机关管辖的制假、贩假、无照违法经营等案件线索。同时,还有一部分欺街占道、侵占土地、乱砍滥伐、非法运输、生产事故致人伤亡等问题线索。

(二)从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上分

公安监管场所掌握案件线索的渠道十分广泛,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押人员主动“坦检”

刑事拘留人员、治安拘留人员和留所的劳动犯,在监管场所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受到感化,有了一定的觉悟,主动地坦白自己的罪行,交待原来没有交待的问题;或为了争取从宽处理,主动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2.谈话教育无意流露

在押人员入所后,管教人员按职责规定,依法对他们进行持续性谈话、教育,期间在押人员可能会在有意无意中透露出一些案件线索。

3.政策攻心深挖细查

各地监管场所都积累了一些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大部分案件线索尤其是重特大案件线索,主要是靠过硬的深挖手段迫其在押人员就范的。

4.物建耳目详细了解

监所管理中,按照上级规定和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监所中物建了一些能够靠近政府的人员,其职责是注意观察、收集、掌握在押人员动态,从中搜集、反映一些案件线索。

5.狱内侦查获取

为了开展狱内侦查,配合审讯工作,侦查部门和监管部门陆续物建一些专门从事狱内侦查的狱侦特情。他们在监号内体验生活和开展狱侦时,凭借敏感的情报意识,获取了不少重要的案件线索。

6.监控手段截获

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监所设备不断改善,尤其是监控系统已基本普及。监管部门通过视频监控和音频监听,直接、及时、准确地截取了一些秘密的案件线索。

7.所外人员带入

主要是办案人员提审、律师会见、亲友送物等环节发现的异常情况或涉及案件的线索。

(三)从提供案件线索人员的关系上分

从案件线索与提供线索人员的关系上,案件线索来源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本人自身的案件线索;本人直接参与他人共同作案的案件线索;他人作案的线索;入所前在社会上得到的案件线索;入所后在监所内知道的案件线索,既有直接听到的,也有间接听说的,还有同监室人员说出的未入所人员的案件线索;在逃犯的线索。有的案件线索,反映的是本地的案件,也有的反映外地的案件线索;既有现在的案件,还有过去的案件线索,甚至还有十几年、几十年前的案件线索。

(四)从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上分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中,按公安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分工划分,主要涉及刑侦、治安、经侦、食药、禁毒、交警、边防、防控、国保、反恐、外管等业务部门;从案件级别上,主要是按照市、县公安机关或基层实战单位划分。其中依管辖划分以刑侦部门线索居多,约占线索总数的半数左右;其次是基层实战单位;还有个别涉及到省以上公安机关直接管辖的线索。

(五)从案件性质上分

具体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案件性质主要是盗窃、抢劫,其中以侵财犯罪为主,占案件线索总数一半以上;其次是伤害等涉嫌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线索;再次是赌博、卖淫嫖娼和吸毒的案件线索。另外,也有涉及到严重犯罪的命案及命案逃犯和“黑社会”恶势力等案件线索。

三、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获取特点

公安监管案件线索,与监狱掌握的案件线索不同,与公安机关通过其它渠道获取的案件线索也不一样,具有其自身的明显特点。其特点基本上可以用“五性”来概括:

(一)资源的连续性

监所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已经存在几千年,无论称谓如何改变,其功能基本是一样的。可以说,有治安拘留就有拘留所,有犯罪存在就有看守所。那么,监管看押场所不取消,在工作中获取案件线索的资源就会存在;随着收押人员不断的进出流动,案件线索就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连续性很强。

(二)获取的廉价性

侦查部门和基层办案单位获取案件线索的手段有很多,经验也很丰富,但无论围绕物品、物流调查,还是针对摸排条件、筛选嫌疑人,或者围绕重点嫌疑对象开展调查工作,被侦查和调查、审查的主体是人。在此阶段,人是自由的,行为受不到约束和限制,可以逃避侦查,实施反侦查活动。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的对象也是人,但这些人绝大多数是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和服刑的人员,是被剥夺了自由的人。针对这些人开展工作,不需要大海捞针似的寻找,通常也不需要大量的侦查手段,不需要大批警力和财力的投入;相对其他警种而言,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比较直接,也比较容易,因此获取线索的成本很低。

(三)时效的紧迫性

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实效性很强,因为工作对象在监管阶段时间很短。治安拘留一般十天半月,最长一个月;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人员自刑拘之日起至释放出所日期不等,有的在一个月左右,有的一直到起诉、审判也就六个月左右;最长的是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余刑三个月以下和被判处拘役的留所服刑人犯,多为一年左右。在期限内,未能获取案件线索,被关押的工作对象可能离所释放、转入劳改场所,甚至执行死刑,这些案件线索也就被带走了,甚至时过境迁永远流失。因此,监管案件线索时效性很强,具有高度紧迫感。

(四)实战的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获取的案件线索相对比较直接,查证简单,利于快速破案,因而实战价值较高。侦查部门获取线索多是从发案开始,从接报案、勘查现场、分析案性,刻画作案人条件,再排查作案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手段,过程十分复杂,往往是“从案到人”的被动工作模式。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途径恰恰与其相反,是“从人到案”,因为“人”已经押在监管场所中,其提供的线索多是举报谁,该人做了什么案子,侦查机关可以直接核查线索的真伪,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因此,有效利用监管部门案件线索实战中可操作性很强。

(五)职责的法定性

监管部门案件线索,顾名思义是由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获取、掌握和管理的,是职责赋予监管部门的使命,对于线索的收集、整理、转递、查证、反馈、考评、表彰和惩罚,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客观上,各侦查部门和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人员紧、任务重、经费短缺等困难,由于案件数量大加之办案时限要求,很难投入更多的警力、精力和充足的时间确保对每个被抓获的嫌疑人都能够做到审深审细,将余罪挤干压净。从心理上看,尽管犯罪嫌疑人缘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抓捕,但往往对自己对他人造成的危害认罪不足,对抓获自己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在办案单位审讯时不愿坦白交代,更谈不上检举他人的案件线索。监管部门则完全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送到看守所、治安拘留人员送到拘留所、判刑人员留所服刑后,往往从心理上寻求管教人员照顾,多数人都能主动与管教人员靠近以取得管教的好感,以求获得生活待遇中的某些便利。工作对象的这种心态为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四、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在监管部门案件线索的管理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案件线索资源严重流失、浪费惊人,宝贵的案件线索资源没能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造成这种现象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机制上的问题;既有监管部门自身的不主动,也有其他部门工作的不积极;既有领导的重视不够的因素,也存在具体工作同志责任心不强的弊端。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充分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对监管场所案件线索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造成了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也没有相应的工作规定的状况,监管机关线索工作基本处于粗放、原始的管理状态。虽然有的地方自发地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由于不够系统、普遍,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公安部于2002年6月10日下发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最近又出台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范》,在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毕竟是部门文件,与公安部文件相比,对其他警种的约束力还有较大差距。监管部门本身也存在重安全轻深挖、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一些基层同志包括基层领导普遍存在着“一看二守三送走”的思想,认为安全是头等大事、首要任务,深挖破案是“份外”的副业。由于基层监所单位普遍存在警力紧张的困难,所以担心抓深挖破案会影响安全管理。

(二)职责不明晰

公安监管场所的案件线索,从发现、获取、收集、整理、转递、查证、反馈、考评到奖惩,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监管部门一家完成显然力所不能及。由于后期工作涉及到很多警种和基层办案单位,监管部门协调起来十分困难,而且目前公安机关并没有明确规定警种部门的具体任务职责。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管理以哪个警种为主、每个警种负责哪些环节缺乏明确规范,哪个部门牵头都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只靠部门和民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难以实现有效管理。

(三)管理不规范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造成了各环节严重脱节:该挖掘的案件线索没深挖,该收集的案件线索没有完全收集,该转递的没有及时转递,该查证的没有及时查证,有的查证了也不反馈。可以说,监管部门挖的不透,线索带走一批;制度不健全,已经到手的线索积压不转流失一批;已转出的案件线索,比较复杂、费时费力的线索办案单位没查,浪费了一批。甚至出现一到上级部署打战役,追求破案捕教指标时,基层单位蜂拥而至,围着监所抢线索;战役过后,监管部门主动移交的线索也没人要、没人查的情况;个别案件中,办案单位与监管场所甚至以邻为壑,封闭消息、争功夺利,相互配合极不默契。

(四)奖惩不到位

打击犯罪侦破案件、抓捕逃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各警种应一视同仁,该奖则奖,当罚则罚;该重奖则重奖,该立功则立功。现实中,监管部门的同志很少享受立功受奖的待遇。尽管案件线索来自监管场所,立功受奖的却只有办案单位。这种状况严重挫伤了监管部门深挖案件线索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相反,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对深挖工作不负责、查证不认真,工作出现失误的同志,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处罚。

(五)政策不兑现

由于管理不善,配合不力,流转周期长,查证回执慢,实际工作中没有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对坦白交待、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大处理;未能鼓励其相信党的政策,教育和带动其他人员坦白自首、立功交代、积极检举,靠政策形成良好的深挖工作氛围,取得更大的战果。甚至有的在押人员怀疑管教人员的品质和作风,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

五、科学管理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建议

公安部于2002年正式出台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又在2007年初颁发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范》,各省、市公安厅、局也随之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和规定,对加强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管理、避免案件线索资源流失浪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各地经济状况、人员结构、机构设置、领导重视程度和工作基础不尽相同,面临的形势各不一样,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一)加强顶层设计

加强顶层设计,打通线索管理壁垒,形成“侦、办、看”互为依托“一盘棋”大侦查格局。赵克志部长针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强调指出,全面强化安全监管、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文明监管,努力将公安监所打造成为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治阵地、法治阵地、文明阵地。无论是从监管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还是从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科学管理,都要求各级党委务必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谋划,科学设计,深入研究,有力推进。特别是当前公安改革如火如荼,形势倒逼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抢抓机遇,率先实现“侦、办、看”互为依托“一盘棋”大侦查格局,把监管场所案件线索深挖工作作为“大侦查”格局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建立“侦查新阵地”,全力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流公安警务。

1.坚持党委统领

党委要全面加强对侦查办案单位、办案中心、看守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成立由局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由分管监管工作或分管打击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便于领导、统一指挥和精心组织深挖犯罪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在公安局党委直接领导下,以特侦专业队伍为骨干,以侦查破案部门为主力,以执法办案部门为依托,以监管看押场所为阵地,以智能科技手段为支撑,以运行机制建设为保障,以落实奖惩激励为趋动,以兑现法律政策为武器,以督导考评管理为抓手的制度体系,形成案件侦查、执法办案、所内侦查、坦检深挖一体化警务运行新机制,实现“侦、办、看”三个关键环节无缝对接、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合成作战的“侦查新阵地”。

2.成立专门机构

市局层面设立深挖犯罪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培养深挖犯罪工作的专业人才,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全市监管场所的深挖犯罪工作。同时,根据各级党委的授权制定系统的管理办法,协调相关警种和有关部门建立专门数据库,建立并利用好狱内侦查的“狱侦仓”“特审室”,培养狱内侦查的专业特情,保证深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明确职责任务

市局党委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和奖励办法,明确各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职责任务,确保侦查办案单位、办案中心、看守职能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向深挖犯罪工作倾斜一定的立功、嘉奖、评优、选先的专项指标,表彰奖励在深挖犯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民警。

(二)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工作机制,畅通线索管理渠道,形成“情报、决策、手段”互为支撑的“一体化”大平台共享体系;建立完善案件线索深挖协作工作机制,把涉稳案件、侵财系列案件、经侦、食药、涉毒、涉黑团伙等案件线索深挖工作贯穿始终。

1.案件线索收集机制

监管场所案件线索收集工作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任务,但深挖犯罪并不仅仅是监管部门一家的任务,靠监管部门自身能力也难以完成,需要相关警种的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要搞好分工、把住关口,采用多种有效手段,确保将有效案件线索全面、客观、完整地收集起来。

2.案件线索处理机制

对收集的案件线索,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去伪存真、分门别类加以储存,然后对每条案件线索都拿出正确处理意见。大批的案件线索需要在登记后,根据工作实际转到侦查部门、办案中心、基层办案单位、发案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办。对此,必须形成系统工作规范,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案件线索处理得当。

3.案件线索转递机制

建立完善案件线索转递工作制度。遵循案件线索转递相关规则,按工作流程由专门机构负责,将案件线索转递到应当转递的部门和单位;同时,由专门机构开展督办工作,确保转递过程严谨、保密、安全。

4.案件线索查证机制

明确案件线索查证要求,涉及到的相关警种部门对转递的案件线索要无条件地接收并做好登记;同时,要组织得力人员进行查证,并明确查证时限、反馈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做到接收的案件线索条条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5.案件线索考评机制

对转出的案件线索,要有制式转办单,对查证情况进行追踪督办,对查证结果进行考评;依转出线索破案战果由监管部门、深挖部门和查证部门共同分享,做到立功受奖一视同仁。

6.侦查部门与监管部门协作机制

侦查部门对于送押的人犯需要继续开展狱内侦查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工作需求;有深挖价值的,向监管部门介绍背景资料和深挖工作的重点方向,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入所与管教人员共同开展工作。监管部门的管教人员对深挖的线索,也可以与侦查部门共同核查,直接参与侦查工作。侦查部门可以选派侦查骨干,在监管部门和看押场所任职或兼职,以双重身份互为角色,便于开展“狱侦”工作。

7.保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加强案件线索环节管理,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发生失密泄密、“跑冒滴漏”等问题,确保民警和举报人的安全。

8.深挖人员业务培训机制

组织资深侦查人员和专家教授,采用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定期对参加深挖工作的民警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全面提升监管民警深挖工作水平。

(三)科学组织实施

科学组织实施,提升线索管理质量,形成“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互为保障的“一站式”大管控模式。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管理,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需要在组织机构、警力、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1.加强案件线索规范化管理

要突出在案件线索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上下功夫,特别是办案单位、执法办案中心和监管场所,要进一步探索出台案件线索规范化管理制度规定,积极协调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依法出台对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问题、检举揭发犯罪的有功人员从宽处理的政策规定,兑现落实好法律和政策。推进实现案件线索管理由“粗放化”向“精细化”转变,证据收集由“碎片化”向“系统化”转变,让办案部门把“不可能”变为“可能”。

2.加强案件线索信息化建设

加大监管场所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监管场所深挖犯罪工作信息库,并将其纳入公安数据云平台,作为大情报的组成部分,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同时,积极把人像自动识别系统等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深挖犯罪工作,确保为情报研判、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深挖、打击犯罪发挥应有作用和更大效能。

3.加强案件线索常态化管控

办案单位、执法办案中心和监管场所在案件线索深挖过程中,要做到“互为身份、互为决策、互为手段”,实现平台资源共享、情报共享、手段共享。对参与深挖工作的民警下放情报管理权限,为其掌握在押人员的背景资料、有的放矢的开展深挖工作、初查深挖线索、筛选和甄别信息真伪提供方便。同时,对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环节的运转情况、保障情况,由纪检督察部门牵头成立督办组实施全程督察,坚持例查和抽查相结合,对违反有关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和有令不行、不严格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要及时警告、通报或限期整改,需要进一步追究责任的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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