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究

2020-03-04 23:11崔志强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案件法律

崔志强

摘 要:网络知识产权是在数字网络发展之下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3]。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之外,还包括电子著作版权、数字化作品、网络域名、计算机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由此可见,在网络背景之下的知识产权的内涵得到了拓展。网络知识产权同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是数字化、网络化、信息种类繁多,这就使得侵权的信息数据甄别困难。同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地域性不同的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具有公开公共公知性且全球共享。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引言

过去知识产权往往依托于纸质、音像制品而存在,流通的封闭性较强,保护难度较小。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涵盖了更加广泛的内容,显著加大了保护难度。再加上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不到高效落实。因此,相关部门及人员需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准确把握,结合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踐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优化和完善。

1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从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国际公约的缔结先后顺序,也可以明确发现知识产权的范围具有不同的界限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加入成员国较多且影响力广泛的国际上针对知识产权的声明协议。这两项声明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导向性的强制执行力,可供参考。并对其他国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我国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的领域为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等11种权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我国的重要战略政策。科技的蓬勃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性因素,科技成果能够带动经济发展,成为重要的生产原动力。但是科技成果自身具有无形的特点,自身并不具有独占性。为了保护作者获得收益的权利,需要制定符合大众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基本原则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一些违背道德伦理的生物实验、宣传邪教和违法犯罪思想的知识产权并不能受法律保护,甚至需要法律去制裁。

2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近年来,国家法院因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受理的争端导致了具有深远影响和困难的争议的趋势增加。从相同的地理维度、不同的时间维度选择2017年、2018年、2019年我国北京、上海、广州三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结合北京、上海三个核心案件进行分析。10个典型案件中的网络攻击案件数量与2018年前一年相比有所增加,2019年数字下降并不表明其脆弱性。但是,公布下降决定的结果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至关重要的是,网络攻击的比例和影响逐渐增加,并研究网络攻击的法律方面。从空间和时间维度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调查发现,2017-2019年东北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网络攻击案件数量普遍增加。互联网上侵犯版权事件的高发率已经向现有立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紧急诉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在该国北部三个地区审理的案件中,网上知识产权欺诈案件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高级知识产权法院过去三年来,网上侵犯人权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表明互联网版权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对象,地位极低。

3对于当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研究

3.1司法力度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法律制度,尚未包括稳定严格的科学。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有两种方法: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保护。刑法、民法、经济法、反不公正竞争和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单行法。没有比法律更有效的了,法律是和谐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制定规定健康知识产权的法律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为基于网络的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坚实的特别法律基础,使执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确保其服务于公众的基本目标,并尊重个人的执法态度。执法机构不得导致过分的态度、错误的言论甚至虐待民众。按照社会利益和法律规定改进个人护理和定期执法。为了确保现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必须考虑到各国的相关立法和规定、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活动的特点以及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完整性。关注全球整体所产生的实际内部和外部情况,以及整体利益。

3.2完成法律制度

第一,权利、证据等的调整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密切相关。在一个新时代,网络技术的普及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产生是一种使立法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数字趋势。一方面,需要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音频、数据流等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以重新定义。还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这些形式的版权侵权和知识产权损害索赔,适当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有效完善我们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电子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引入更全面的电子证据和引入证据。对于电子证据来说,由于它涵盖了下载路径、Microsoft聊天协议、网络复制痕迹等,因而大大减轻了举证责任。在证据方面,必须充分整合司法,适当移交证据,为有效执行司法奠定基础。第二,关于侵犯权利和侵犯人权行为责任的立法必须结构完善。关于侵犯人权的定义,可以引入电子认证、授权登记制度等。电子认证等形式可能会消除产权持有人的分歧,实体、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可能会进一步突出。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制度借鉴了不动产登记方面的经验,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时充分考虑到登记和归档程序,并根据登记条件证明原合法人的权利,从而使司法当局能够更有效地识别侵犯权利的实体和实体。此外,必须不断改进三权分立机制,以便除其他外,根据侵权法准则,促进包括判例法在内的许多侵权行为的基本扩展和解决。

结束语

互联网使得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日渐拓展,网络信息爆炸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增多,目前相关立法条款存在漏洞,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取证困难,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需要政府借由智能技术加强监控,制定健全法律体系,提升公民道德意识,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权有法可依,程序正当。社会公民提高网络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高咪.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要有硬措施[N].安阳日报,2020-12-10(003).

[2]廉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33):187-188.

[3]王艾彤.网络文学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20(33):127-128.

[4]刘鹤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J].长江丛刊,2020(30):122+124.

[5]蒋昱.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探讨[J].休闲,2019(12):90.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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