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意识形态功能的视角

2020-03-11 23:44朱文琦祝志男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突发事件信息

朱文琦,祝志男

(1.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2.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8)

科学技术可以有效推动人类社会深度变革。以科学技术为鲜明标识的历次产业革命,在全方位推动传统社会向现代型嬗变的历史进程中,一定程度上再造了人类的认知模式、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特别是21世纪以来,网络信息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入社会生活各领域,全新时空意义上的实践世界得以渐次展开。与之相伴生的是,网络空间实体化与现实社会网络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传统治理风险同网络空间失序等非传统安全相互浸染,“科技之利”与“难治之疾”并存,意识形态的争夺更为复杂隐蔽。在此意义上,网络空间治理必然是内在于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二者的同构性决定了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效能是提升国家治理总体水平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长远,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他强调,“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1],不仅需要自由,同时离不开秩序的保障。中国的网络空间治理从属于党和人民事业的总体架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2]。2019年1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做好全媒体时代的网络信息工作,并从党长期执政的高度部署网络空间治理,进一步强调要把网络空间作为“我们党凝聚共识的新空间”[3]。本文主要从意识形态功能的视角探索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

一、网络空间:重大突发事件中检验意识形态功能的前沿阵地

从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研究来看,2005年4月2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有明确界定[6]。作为一种学术探讨,学界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理解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王炎龙认为重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危害严重性、事件紧急性、社会影响大等特征[7];武兴旺指出重大突发事件形式多变、结构组成复杂,具有不可预料性、复杂性、传播快、影响大、破坏性、敏感性等特点[8];候惠勤、辛向阳、金民卿、钟君将1989—2008年我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归纳为国际性事件、国家分裂事件、邪教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疫病、群体事件六类[9];周洋则主要在公共行政管理视角下探讨了这一概念的内涵[10]。

从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研究来看,国内外学界已经积累了丰富成果。然而,就“网络空间治理”这一前置性的基础概念而言,不同理论观点的意旨也各有侧重。就国际范围来说,通常认为,它是“国际社会各利益相关方(国家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乃至用户个人)着眼于全球互联网发展所具有的技术与社会双重影响,为促进网络空间有序、良性发展所进行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实践活动”[11]。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比如,美国强调网络安全治理,英国倾向互联网自律,日本则注重网络立法[12]。就我国来说,学界普遍地认为,网络空间已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与网络信息技术、新媒体的升级迭代及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形势任务相比,网络空间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看不见、管不住’的风险愈加突出”[13]。同样不容回避的是,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这些短板,将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以一种更为集中和突出的形式呈现出来。

综上所述,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研究,目前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新闻传播、社会应急等领域[14],而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研究多集中于治理的模式与策略、治理机制的跨国比较、思辨性探讨、量化研究等[15]。进一步说,尽管学界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网络空间治理的研究均取得了相当成就,但二者交叉领域的成果相对单薄。值得注意的是,重大突发事件通常“以最尖锐的方式把问题摆在人们面前”[16]。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公众缺乏对原生事件信息的精准认知,加之传播渠道多元化、信息次生灾害的产生传播及互联网的发酵催化,网络舆情会与意识形态相互作用并反过来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论战是意识形态竞争的集中展示”[17]。因此,在意识形态功能的视角下研究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不仅是坚持问题导向的本然反思,而且是体现目标导向、提升治理效能的应然之意。尽管不可能机械地将网络空间划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部分,但在通约意义上及为了本文论述主题的需要,我们主要是聚焦国内网络空间治理展开的。

二、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空间治理的时代困境

在原初语义上,“场景”是戏剧、电影中的专有名词,后来逐渐拓展到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新闻学等学科的研究领域。20世纪80年代中期,约书亚·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从传播学角度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场景的概念,用以揭示媒介、场景与社会成员行为的关系。特里·N 克拉克从“目的,行动的理由”“外在,共同的自我表现”“身份界定,自我认知”三个主要方面建构了场景理论的主体框架,强调场景的公共性及场景象征意义(共同价值观)对人们行为的影响[18]。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实际上就是依托特定的意识形态对这一极端场景下的信息、舆论及网络行为进行治理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场景、信息、舆论、行为四个要素不是毫不相干、各自独立的,而是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相互影响的,四者共同呈现了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面貌。

(一)场景:从局地到全国、从国内到国际

自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网络信息逐渐成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关键性要素,人类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度不确定、复杂多变的时代。无论是从巨量信息的供给端分析,还是从信息传播过程及信息需求侧考察,不难发现,网络空间与社会运行的诸多环节紧密衔接,是政府推进治理现代化、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场域。

如前所述,重大突发事件往往具有偶发性,其所关涉的主体由于兼具公共性和社会性,因而这一特定条件下的网络空间场景,常常具有如下特征:一方面,就国内地域而言,表现为从局部地区到全国。一般说来,重大突发事件首先从某一地区肇始,随之经过现代传媒的介入、公众关注、舆论演绎等环节,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及其负面效应在网络空间被扭曲甚至被无限夸大,局地性的突发事件进而扩展为波及全国的焦点事件。另一方面,就国际范围来说,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容易突破某一国家自然疆域的限制,上升为国际交往的一个“变量”,甚至成为某些国家推行霸权的借口。互联网技术解构了传统的意识形态话语,对国家战略安全构成严峻挑战。近年来,美国从未放松利用网络空间对外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价值观输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更是变本加厉。2020年2月7日,针对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雷妄言“没有哪个国家比共产主义中国对美构成更大威胁”及美司法部长巴尔称“中国已成为美头号地缘政治对手”的错误言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严正批驳道,“我们不仅需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也要抗击意识形态和冷战残余病毒”[19]。

(二)信息:传播主体多元、传播效应极化

相较而言,发达国家在针对互联网信息开展的网络空间治理中,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经验。比如,美国重视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并实施了网络空间政策审查制度,组建了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行动中心等隶属于政府的信息安全专门机构。特朗普更是在2017—2018年签发、颁布了《在线系统漏洞披露计划框架》《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等用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日本在2014年新设了“网络安全战略本部”,还通过推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反跟踪法》《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等对信息监管作出规定[20]。

要回答这些问题,谈何容易!李约瑟曾指出:“要说明为什么欧洲、并且只有欧洲才是近代科学的诞生地,这一点将非常困难;但更困难的是,怎样来说明这种发展何以不在中国或印度发生。”[4]对这个问题的“求解”,由于其历史跨度以及文化跨度之大,其难度可想而知。何况李约瑟在著作中也时而把中国古代技术称之为“科学”,这种“科学”与“技术”概念的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求解的难度。但笔者以为,这似乎并未妨碍中外学者几十年来的不懈探索。

观照发达国家网络空间治理历程,有助于揭示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输规律。与此同时,也应看到,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空间信息的生成、传播不可能完全遵循常规运作机制,而是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概括地说,一方面,从信息传播主体看,多元参与、彼此耦合的趋向明显。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传统媒体不再是信息传输的唯一渠道。社交媒体兼具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两重属性,其应用的个性化、便捷化、差异化使政府、个人、各类社会组织等都可以借助自媒体发布信息,从而加速了信息传播。不仅如此,多元传播主体由于在信息输入、信息吸纳、信息整合等环节彼此交织,进一步加大了网络空间治理的难度。另一方面,从信息传播速度及结果看,容易产生极化效应。“全媒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导致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21]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空间信息发酵、社交媒介、生活服务、组织动员的功能集成得以强化,多种媒体手段联袂,促进了信息的爆炸式传播。其中,不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例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前期,湖北籍相关外出人员的信息泄露,即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

(三)舆论:谣言的生成及其隐喻

在从“信息”到“舆论”的加剧演化中,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网络信息较少受到限制。从大的方面来说,“官方自媒体、市场自媒体和草根自媒体”[22]三个子系统构成舆论交互的主要平台。其中,官方自媒体是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空间治理的责任主体;市场自媒体是网络舆情主要参与方及运行平台,在利益驱动下“游离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之外的传播内容有所增多”[23];草根自媒体及其直接受众往往对网络舆论产生及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网络舆论得以生成,且极易演化成为网络谣言。尽管谣言自古有之,也是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议题,但与常态下的谣言相比,在高密度的现代网络空间中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谣言的产生、传播、变异更为迅速。有学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的谣言进行分析,认为这些广为传播并已被辟谣的谣言,既符合谣言传播的基本公式,而且受到焦虑感(anxiety)和轻信(credulity)的影响。与此同时,心理学家在试验环境中研究谣言变异时运用的滚雪球范式(snowballing pattern)、精简范式(simplification pattern)及其相互作用亦在此过程中得以彰显[24]。政府多次通过官方媒体进行辟谣,即是为回应民众关切而对网络舆情进行的及时干预。然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舆论甚至谣言,也可能带有“问题性、分析性、批判性和未来性”[25]等话语特征,这种话语的隐喻及指向,迫切需要政府权威部门及专业机构予以关注。

(四)行为:个体、社会及国家治理行为的非常态化

网络空间中的各类信息内容更新快,是去中心化、碎片化的,真伪难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空间向政治生活扩展的速度加快。在由政府、网络运营平台及网民群体组成的三维运行结构中,三方价值诉求及行为主张具有内在张力,是选择“监管与被监管”的二元分离模式,还是基于共同的治理目标而谋求多元协同的新路径,成为个人、社会和国家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

首先,就个人行为而言,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数字化、匿名化和符号化背景下的社会个体会更加关注个人基本安全需要,也容易受到网络舆论影响而出现道德失范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究其原因,既有个人主观认知的问题,也有个体心理、群体倾向、社会舆论、利益驱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网络社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本身的持续发酵,使传统积淀和约定俗成的道德关系在网络空间被解构,道德约束机制式微。一些不法个人、商家甚至突破道德底线、逾越法律铤而走险。其次,就社会行为而言,重大突发事件本身的真实数据及网络空间信息的编码解码受到人际环境、虚拟世界的干扰造成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流言四起引发社会恐慌,影响人们对事件发展的预期和判断,社会学意义上非常态的集群行为时有发生。“非典”时期,猪肉等价格就出现了剧烈波动,部分生活用品、中成药甚至出现哄抢、脱销的情况。汶川地震后由于虚假消息传播,同样导致民众产生了诸多不理智行为。此类现象,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也有不同程度表现。最后,就国家行为而言,社会大众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自由表达及政治参与的意向更加明显,这为政府获取信息、了解民意进而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更为重要的是,个体及社会行为的未知性无疑加大了治理风险,不同类型意识形态利用技术遮蔽政治意图与主流意识形态争夺网络民意,有时会超出国家权力控制范围,这些现实挑战,都对国家治理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的基本成因

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话语谱系的重要命题,“具有认识论层面、本体论层面、意义论层面、社会治理工具论层面、社会机理要素论层面、政治实践论层面等多维意涵”[26],其功能不是线性的、静态的,而是多维的、动态的。重大突发事件是以一种突然的、集中的、尖锐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其基本规律、内在成因及所映射的社会问题同时也会有所展现。本文将综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社会心态的两次调查结果(以下简称“社会心态调查”)[27],考察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的成因。

(一)指导功能弱化

从根本上说,意识形态来源于实践并对实践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作为统治阶级自觉建构的思想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以集成化、理论化的思想体系指引社会成员为共同目标团结奋斗。网络空间既是信息交互的平台,也是自主学习、社会交往、舆论宣传、贸易经营、日常消费的平台,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无时无刻不对人们的认知路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判断产生影响。数据显示,在全球76.76亿人中,有手机用户51.12亿人、网民43.88亿人,34.84亿人活跃在社交媒体上。我国网民规模居全球第一,截至2018年底达到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全球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8]。因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注重发挥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指导作用,他强调:“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共同理想,没有共同目标,没有共同价值观,整天乱哄哄的,那就什么事也办不成。”[29]

通常状况下,网络空间中的用户或用户群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受众,他们在发布、转发或者评论网络信息的同时也作为信息源存在。一些用户(广义上也包括门户网站及各类的网络社交平台)由于个体喜好、专业背景、行业影响力及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评析而形成特定的用户群。应当看到的是,在用户群体化的过程中,技术层面的因素往往起到主导作用。如果缺失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及核心价值观的指引,网络领袖和网民围绕普遍关心的话题发表言论及由此引发的网络行为不仅会偏离正轨,而且可能引发其他热点事件。“社会心态调查”显示,公众对“权威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的分析与解读”的选择比例从22.5%增加到23.3%,上涨了0.8%;对“政府部门、有关机构采取的应对、防控、治理等措施”的选择比例从47.8%减少到44.2%,下降了3.6%[30]。这“一升一降”的数字虽未必能反映全国民众的整体倾向,但同样值得深思。

(二)批判功能弱化

“意识形态现象呼吁一种批判的维度。也就是说,它呼吁一种解释性态度,这种态度力求将‘前理解’和‘偏见’区分开来。”[31]一种意识形态的确立,并不是自然而然完成的。要维护特定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仅仅从思想理论和道义上确证显然是不够的。事实上,在其形成过程中,必须同偏离特定阶级或集团的根本信仰、价值主张、理论观点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即使在上升为统治阶级后,意识形态的批判功能也不应有丝毫松懈。在网络空间中,具有不同意识形态诉求的多方话语势力利用技术手段设置网络议事议程,以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公正”将主流叙事民粹化、政治问题随意化,调侃式、戏谑式的言论导向迷惑了公众的主体意识和价值判断。此类现象,如果不予以辨别、反思和批判,网络空间话语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及扩展的前期,由于人们缺乏对本原事件的了解,加之人心浮动、媒介传播渠道多元化等因素,产生、传播了大量不确定的、无效的乃至不良的信息。“社会心态调查”的数据显示,从对信息可信度的评价看,社会大众对网络媒体的信息来源持续保持较高关注,认为“知名微信公众号”的可靠性从54.2%增加到58.1%,上涨了3.9%[32]。在突发情形下,不同层级的政府主体对重大突发事件本身的理解存在差别,在贯彻上级精神上有时囿于授权范围等原因延误了引导民意的关键节点,有时主观行为偏离客观实际,使政府公信力、影响力未能发挥出应有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极端条件下社会大众的批判性、非理性甚至网络舆论的不可控倾向给政府传播正面信息带来了干扰。然而更深层的问题可能是,政府与民众网络信息沟通的意义空间并未真正建构起来,使得网络空间中的不实信息难以得到及时批判和澄明。此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媒体对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过度性渲染同样会加剧紧张的社会氛围,使得事实同网络传闻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三)规约功能弱化

意识形态的规约功能,是指统治阶级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主张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是非、优劣、美丑的评判标准。“意识形态现象使人关注强力关系,那种束缚各个个体并为其言语与行为奠定基础的强力关系。”[33]作为统治阶级同全社会的思想纽带,意识形态要能够约束或修正社会成员的行为,减少错误思想、言论、行为的发生。需要说明的是,意识形态尽管是一种“软约束”,但并不意味着偏离意识形态的诉求无须承担任何后果。恰恰相反,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运行逻辑中,意识形态与政治统治的紧密勾联使得违反“软约束”在一定意义上也会遭遇“硬制约”。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规约功能的欠缺或弱化,大致上说,一是技术的工具理性被放大。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管理对技术的应用已远远超脱技术管理的范围,这就意味着,技术虽然“借助解放人的虚幻图景,转移了意识形态的在场路径和民众聚焦”[34],但并不预示着意识形态终结,而是说明意识形态从显性竞争更多地转向秘而不宣的隐性领域。如果没有体系化、系统化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缺乏对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引导和规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原有社会结构及社会秩序中的问题必然集中地映射到网络空间中。二是政府对网络空间的公共属性认识不足。与哈贝马斯所言说的“政治公共领域”[35]相类似,网络空间同样涉及国家、公共事务和大众媒介,因而其本质上是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交往主体平等、交互过程开放、交流内容多元,为消除时间、地域和身份限制提供了条件,彻底变革了传统媒介的单向度传播特点,原有社会中权力自上而下的垂直运行模式根本改变。此外,网络平台日益成为汇聚新闻信息、讨论公共事件的舆论集散地,对网络行业特别是超级网络平台规约不足也是造成网络空间治理难题的原因。

(四)凝聚功能弱化

意识形态的作用“不仅在于传播创始人的信念,使之超出创始人的那个圈子,并成为整个集团的信条;它的作用还在于它要使原初能量永恒化、使其持续地繁荣昌盛”,因此“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就是调解与整合、巩固与维持”[36],进而促进社会成员思想上的一致和行动中的统一,确保政治共同体最大限度地凝聚公众的智慧和力量。

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成为验证意识形态凝聚功能的一个端口。然而,现实并非总与人们的预期相一致。从实际情况来看,意识形态“黏合剂”作用的弱化,可归纳为:一是汇聚社会共识相对被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以韦伯科层制理论为核心范畴的公共管理范式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难以奏效。重大突发事件往往与民生和民心紧密关联,容易快速触动大众的敏感神经。如何把控时代发展“脉搏”,避免重大突发事件与经济、文化、民族等因素深度纠葛而诱发新的社会问题,是考量一个执政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时,更是明确提出“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要求全社会“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讲好中国抗击疫情故事,展现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的精神风貌,凝聚众志成城抗疫情的强大力量”[37]。二是对网络行为引导乏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传统议程设置模式在短期内被改变。网民个体的个性及差异性借助聚集化的社交网络发酵、传递,出现信息传播的极化效应。在此过程中,由于缺乏对重大突发事件演进趋势的精准研判,因而在“众声交汇”的话语交锋下,权威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结合很难实现无缝对接、同频共振。

四、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空间治理的应对策略

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与现实社会紧密关联,其生成发展、运行演进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调适策略相应地也呈现出复合性特征。在已有考察论证及对意识形态指导功能、批判功能、规约功能及凝聚功能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相应地从引领力、阐释力、约束力和聚合力四个方面着眼,不断提升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成效。

(一)高举精神旗帜,凸显引领力

坚持高举精神旗帜,就是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指导功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遵循,为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思想保障和方向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网络空间治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长远目标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系列逻辑严整、系统完备、有机联系的新论述。这些重要论述,对于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具有根本指导意义。

具体来说,第一,要坚持方向性。方向体现的是根本性质,突出的是原则问题,不能有任何含糊。新时代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各类报刊、媒体、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等必须“讲导向”[38]。鉴于当前及今后的复杂形势,可以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进过程中,困难和风险在所难免。要全面提升重大突发事件的治理效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管媒体、党管舆论的原则落到实处。第二,要坚持人民性。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治理工作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展开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39]。“社会心态调查”及其数据显示,从2020年1月25日中央成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疫情防控后,民众对政府部门等各方面战胜疫情的信心提升,从70.5%增加到了84.1%[40]。第三,要坚持系统性。网络空间治理不是外在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特殊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亦非绝缘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独立个体。因此,应将这一特殊背景下的网络空间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系统化运行的战略全局,运用整体性思维谋划和推进,提升治理实效。

(二)廓清思想障碍,增强阐释力

努力廓清思想障碍,就是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批判功能,认真分析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信息的生成、传播规律,从突发性的危机中辨识机遇,更好地发挥政府、非官方机构等在答疑释惑、明辨是非、激浊扬清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如实报道与科学引导的关系,还原重大突发事件的本真性、客观性,化解谣言风波。谣言并非无迹可寻,美国新闻传播学者Terry Ann Knopf早在1975年就指出,“谣言对社会群体产生危害的根本原因是沟通不顺畅,只要政府或者媒体提供充足信息,便可有效降低谣言引起的社会恐慌”[41]。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择其要者而言,应抓好以下两个方面:从政府层面来说,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治理理念,由“治网”转向“网治”,提升网络工作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健全网络信息公开制度及辟谣机制,及时就人民群众关注的、有争议的重点信息进行公开。需要注意的是,官方对于网络空间信息传播及舆论的治理,必须将权威性与引导性有机结合起来。即是说,在信息治理的关键期,政府应主动搭建信息回应平台,通过人民群众广为认可的权威机构、权威媒体、权威专家等联合发声。此外,要着眼长远,把握好“时、度、效”的节点,引导公众理性全面地认识重大突发事件,把如何客观理解、积极应对、有效防范等问题讲清楚。从非官方层面来说,要尊重网络空间运行及治理规则,在规范性的前提和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调动行业协会、网络平台、专业网站、网络社群及网民等的积极性,进而弥补政府治理行为的空隙和不足。实践表明,非官方治理主体在自发辟谣、阐述事实真相、抵制网络暴力等方面的成效不容小觑。当然,在此过程中,还要研究官方主体及非官方主体参与网络信息治理的作用机制,杜绝新的杂音噪音出现,避免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三)完善治理支撑,强化约束力

持续完善治理支撑,就是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规约功能,打通意识形态由思想理论样态到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通道,以牢实完备的网络空间治理法律体系、精准及时的违禁查处,塑造特殊时期意识形态的“强制性”形象,为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强力保障。作为统治阶级精神追求和价值规范高度凝结的意识形态,本身就有很强的规范性,是推进社会发展、提升治理水平的基本依据。

首先,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加强统筹谋划,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规划,在遵循《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网络空间治理经验,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尽快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制度,配套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切实做到于理有据、有法可依,为防范和打击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提供参照。其次,要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依法治理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乱象,规范各类治理主体的权力边界。要高度关注网络空间中对重大突发事件核心区域政府治理行为的绩效评判,准确辨识网络民意,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人民深恶痛疾、贻误时机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对于某些个人、群体、社会组织等利用网络传播谣言、谋取暴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现象,要加大力度及时果断惩处。最后,要加强网络安全普法宣传,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生活中,强化民众对于网络违法犯罪严重后果的认知,提高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自我约束意识及理性参与能力,营造法治氛围浓郁、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四)优化整体效能,提升聚合力

更好优化整体效能,就是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凝聚功能,增进社会共识,密切多方协同,不断汇聚网络空间治理合力。体现于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思想主张及话语表达在网络世界的延展,对引导、纠偏、整合网络中的思想和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进一步提升整体效能,应积极探索建构“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全员参与、协调治理”的新格局。

第一,政府治理主体,是统筹全局的责任者,也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导者、协调者、服务者和监督者,通过公布事件进展、提供数据信息、把控网络舆情、开展民意对话等形式将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服务于人民。需要强调的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成效如何,不仅仅取决于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府治理行为,还与政府日常营造的政民关系直接相关。这就意味着,政府日常的网络治理基础,将对特殊时期的政府治理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第二,行业组织等治理主体,特别是具有高度自律和良好口碑的第三方行业组织,它们利用专业优势,既可以监督政府治理行为,又可以对分散性的、差异化的网络个体进行引导,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参考,例如,英国1996年成立的自律组织(IWF)就对网络内容审查、网络评议标准等建言献策。此外,IWF还与政府及国际组织合作,为网络空间治理树立了榜样[42]。第三,网络技术提供商等治理主体,同样担负着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职责,负责对网络空间的信息、网民言论、行为等进行监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息技术、网络服务等治理主体尤其是超级网络平台,容易在利益驱动下产生背离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的行为,因而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要做到提前干预、趋利避害,谨防出现治理偏差。第四,网民治理主体,就体量而言,这一主体毫无疑问占比重最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个体存在的网民特别是身处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网民,其行为既容易受到其他治理主体的影响趋于分散,更可能在个人利益、情感倾向、社会心理等综合作用下复合成大规模的网络社群。因而,发挥网民治理主体的潜在效能,关键是要把握时间节点优化网络议程设置,既充分挖掘积极因素,同时要最大限度地规避非理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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