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

2020-03-25 08:14吕慧慧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上诉权 抗诉权

作者简介:吕慧慧,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82

一、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抗诉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工作全面推开。2019年前三季度,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案件占比85.5%。金华地区2019年11月全市认罪认罚件数适用率83.23%。司法效率提高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原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判处后,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以金华地区为例,2018年12月-2019年11月全市认罪认罚案件提出上诉10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0件,改判7件。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占全部抗诉案件的28.57%,抗诉理由为原审被告人推翻原审认罪认罚提出上诉、导致原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当。

对此类案件抗诉,各地法院做法并不一致。有的为对抗上诉不加刑原则,支持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加重处罚;有的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当时的情形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适当,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几种处理意见

(一)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赋予被告人完全的不受限制的上诉权,上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绝对的诉讼权利。对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对案件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虽然上诉权被不当利用,但这同样不能成为限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理由。

完全、充分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存在一定的弊端,可能无节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效率。

(二)为节约司法成本,保障司法效率,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一审终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既然如此,而被告人又明确表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判决时得到了依法从宽处理。除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量刑以外,被告人就没有理由也不能再行使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否则就是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避,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更有背认罪认罚程序设计的在坚持司法公正基础上追求司法效率的初衷。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考虑一审终审。

(三)检察机关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检察机关提抗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改判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导致司法资源二次浪费,为维护司法权威,正确贯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抗诉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让其承担刑事上的“违约”责任。

如金华市院办理的二审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唐某盗窃案,其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2019年7月15日判处唐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

后唐某在上诉期内以一审量刑过重、无恶意非法占有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于认为上诉人清楚充分了解认罪认罚制度,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庭审程序合法。事后上诉致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量刑均不当。法院二审2019年9月29日改判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如果不允许检察机关抗诉,那么二审法院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下,只能维持原判。长此以往,所以的被告人都可以在一审阶段認罪认罚获得从轻,事后又提出上诉,而不用承担任何不利后果,造成司法资源重复浪费、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助长被告人的投机钻营心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初心背道而驰。

三、笔者观点

第一,目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上,应当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

笔者认为,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应区分不同的上诉理由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充分保障其上诉权,否则,会导致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均得不到保障:(1)案件存在实体性问题,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有异议,可能被判处无罪案件;(2)一审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审理过程存在刑讯逼供的,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3)一审判决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原一审量刑明显偏重的;(4)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为量刑偏重的。该几种类型的上诉案件,应当充分保障上诉人的救济渠道,通过二审程序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司法公信力。除此之外的上诉案件,也就是无正当理由的上诉,可以考虑增加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受理前的前置审查程序;如果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在目前刑诉法未对速裁程序可否一审终审、刑事案件实现两审终审制度未做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就应当保障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一种情况是上述被告人非自愿认罪认罚和有正当理由的上诉,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提出抗诉的,二审可围绕上诉理由、抗诉理由对原案进行全面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无异。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仅就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针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抗诉赋予了二审法院改判加重量刑的权利。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只要材料齐全的,应当收案。上诉人只要符合期限、书面材料等形式要件,上诉即成立。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胡云腾大法官认为,“违背具结协议上诉无理的,不予支持,该依法发回的,坚决发回,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只有在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三十八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應当发回重审。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上诉,其只要符合期限要求、提供必需的书面材料,必然启动二审程序。驳回上诉的前提是“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照刑诉法,二审法院是不能将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那么,这类仅仅违背具结协议上诉的案件,如果没有抗诉,不管二审法院是否支持上诉,其结果只能维持原判,而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法院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抗诉。而为保障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更应当对此类上诉案件提出抗诉。

1.必须让“失信被告人”付出程序与实体双重代价。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辩诉协商的结果,被告人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切实获益者。具结书的实质是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量刑部分协商一致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具结书是控辩双方的一份协议,一份契约。遵守契约,那么被告人被从轻量刑。同理,违反契约,相应的利益不再享有。

2.认罪认罚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已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被告人可以就案件情况咨询律师,检察机关已清楚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其可以选择是否认罪认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庭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核实。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认罪认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反悔的权利,有对量刑建议过重提出异议的权利。

3.检察机关抗诉,加强认罪认罚制度的施行刚性。认罪认罚制度不但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罚,有利于司法机关有效惩处犯罪,更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针对上诉案例中所述情形,检察机关如果不提出抗诉,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随意反悔认罪认罚、提出上诉企图再获减刑的情况会频频出现。不仅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更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司法不公,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却获得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好处。对此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应予以惩戒规制,从而有效抑制“破窗”效应,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刚性。

四、认罪认罚上诉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局限

(一)不能顺利提出抗诉

认罪认罚案件支持检察机关抗诉,以破除“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被非法利用,实践中有明显的漏洞。有的上诉人会在最后的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诉,除了向原审法院提出之外,还可以委托他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抗诉是已明确知晓上诉人违反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上诉为前提,若无法知晓其是否提出上诉,或在最后时刻知晓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无法提出抗诉。上诉人就逃脱了加重量刑的负面评价。如金华地区办理的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抗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有在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如案例所述,在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一审过程中,一审判决并无错误,法院可以一审过程中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正确、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由不予采纳。笔者认为,为了使警示被告人,让其认识到程序空子不能钻、司法资源不能浪费、认罪认罚必须诚心诚意,在制度推行的初期阶段,法检两家应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杜绝其侥幸心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是为促进社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认罪认罚是目的,抗诉加刑是制约。司法实践中,有观点建议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增加对量刑建议、从宽幅度的说理性陈述,让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从源头上减少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目前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认罪认罚从宽,是否包含自首从宽,还是独立适用,适用该制度从宽的幅度是多少,是选择性从宽还是必然从宽,是否仅限于从轻处罚,能否减轻处罚,等等。有待我们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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