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2020-03-27 12:17魏官正于潇哲
现代交际 2020年3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洛克

魏官正 于潇哲

摘要:《政府论》中的政治观念一方面建立在洛克哲学思想的逻辑基石之上,另一方面也有着自身独立的逻辑链条。洛克于此书中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 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核心,详细论证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以及国家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运行的理想模式。通过分析洛克《政府论》中政治思想逻辑中的几个组成部分,即经验主义认识论、对王权天赋论的驳斥、基于同意的政府理论和财产学说,对其各部分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进行了推理与阐释。

关键词:洛克 政治哲学 自然状态 财产学说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3-0246-02

洛克作为启蒙时代最有影响力的自由主义者与英国经验主义的开创者,在《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关于政府和人类之间的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留下了洛克式的“社会契约论”以启迪后人,在社会主义新时代重读此书,更重要的是在分析其政治理论的基础上探究其中的内在逻辑关系,为再次认识洛克与自由主义提供一个参考视角。

一、洛克政治思想的认识论基础

任何一位思想家的理论都根植于其所处的时代环境,洛克也不例外。洛克的政治学说与启蒙时代中观念和方法的革新紧密相连。一方面,洛克的身份首先是一位哲学家,其次是一位政治学家,从这種意义上讲,洛克的政治观念是其哲学观念之于现实政治的一种能动反映;另一方面,洛克作为一名积极的政治活动家,他的理论又在与现实的交锋中不断发展。然而,我们很少注意到其政治理论内在地包含着“洛克逻辑”,梳理这一逻辑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洛克的思想遗产。启蒙时代,理性主义在与传统宗教观念的斗争中占据绝对优势,怀疑与批判精神的挑战使得洛克需要为知识及对观念的认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知识从何而来?洛克认为知识来自于认识主体内部对于不同观念的契合,而对于观念的来源,洛克的回答是:“从经验得来”。洛克认为我们的身体通过对外界环境的感知与内心的反思来获得知觉印象,这些知觉印象印刻在类似于白板的心灵中便产生了观念,认识主体通过对于观念之间关系的反思便产生了知识。可以说,洛克的这种经验主义奠定了其政治理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

第一,将人类心灵比作“白板”这一认识否认了人类智力和个体的差异。对于知识的获得完全依赖于感觉印象,这间接地表明并没有超出一般大众的人和能力。认识能力上的无差别导致了政治理论上的政治平等主张,即洛克在描述自然状态时提到的“平等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人们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彼此平等且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第二,观念来自于感觉的思想打破了关于固有真理的观念。人类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与判断抛弃对于“天赋原则”的盲目接受,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感觉与反思来获得真正的知识。既然知识来源于个体的经验,那么个人便从摆脱集体奴役的努力中获得一种政治独立。这种政治独立表现在个人可以完全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这意味着洛克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传统转化为一种个人寻求自我保存的权利。这一自然权利不仅没有随着个体进入政治社会而丧失,而是成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条件。第三,经验主义划分了一个严格的限度来区分对于客观物体的感知。任何超越客体或直接范围的感知都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意味着要想获得真正的知识,首先要承认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基于此种认识论,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对菲尔麦的天赋王权论进行了系统详尽的反驳。

二、建立在批驳天赋王权基础上的财产学说

洛克写作《政府论》的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反驳菲尔麦爵士的理论。1640年左右,菲尔麦写了《先祖论》为专制王权辩护。菲尔麦通过《旧约》中上帝与亚当的故事论证了国王的统治权来自于上帝给予亚当最初权利的遗产,即天赋王权。这一理论暗示了民众是统治者的奴隶或财产,而统治者的统治不需要经过人民的同意,甚至在威胁公共利益时也不能对其进行反抗。洛克则区分了统治的权利和服从的义务。公民之所以服从统治者,完全是出于自我保存,以及对和平与秩序的需要,而非统治者的权威。因此,当统治者的行为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或威胁到公共安全时,人民就有权利进行抵抗。《政府论》正是以财产私有作为全书论述核心,于1689年8月出版,在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展开激烈斗争的时代背景下,洛克对菲尔麦的批驳合时宜地推动和捍卫了1689年的“光荣革命”。

另外,在批判菲尔麦的基础上,洛克构建了财产学说,这可以说是其政府理论的核心。政府产生于人们自我保存的需要,而自我保存的基础和前提便是财产。洛克要想为财产权辩护,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回应菲尔麦的观点,即个人对于上帝给予全人类共有东西的私有化要求是如何成为一种正当的权利的。洛克在自然状态中找到了答案。自然状态下,个人对于自己拥有一种无限的自由。除了“自身”之外,没有其他的东西是生来就属于自己的。因此,财产的基础也只能从这种自我所有权之中寻找。沿着这种思路,个人财产的获得就来自于对自身所有权的延伸,即“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经过自身的劳动,人们从共有物之中确立了自己的财产。通过“劳动”,不仅为个人的获取提供了正当性,而且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关于财富的创造,洛克在自然状态中设置了两个界限:自身能力的限制与生活需要的限制。这两种限制都建立在财产极易毁坏的前提下,然后经久耐用的金银等货币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前提并释放了人们的劳动活力。人们可以将自己所需之外的剩余产品换成货币,这样,个人对于财富的无限获取就是合理的。政府的目的也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财产,而是通过各种手段促进财产的增长。当然,我们不能忘记,洛克的财产学说是为解释政治社会首要目的而产生的,并非社会意义上的财产学说。

三、基于同意的政府理论

“同意”作为一种术语进入西方政治术语体系要归功于洛克。“同意理论”是洛克对政治权力的性质、政府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共同体起源的系统论证。不同于菲尔麦以《旧约》中的解释为理论支撑,以经验主义方法论为指导的洛克相信政治社会起源于人的切身感受和现实需要。政府与政治权力既然是根据人类的需要而设立,那么对它们的考察就要回到未存在它们的状态,即洛克思想实验室中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洛克考察政治权力问题的起点,但它也仅仅只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存在。换言之,这一状态是否实际存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能够符合人们的实际感受和常识。既然自然状态中不存在政治权力这种强制力,那么人人生而自由并且互相之间平等且独立就是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由虽然是“无限的”,但却不是“放任的”,它受到自然法的内在限制,这意味着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虽然不存在政府,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道德律的有限约束状态。人们在理性的范围之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行动,在总体上服从“于公道和正义”的要求。因而,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既然自然状态如此美好,那政治社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洛克要找到自然状态中的不足之处来探讨政治社会的起源。这一不足之处可以归结为理性的不稳定性。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并不总是自觉地遵守正义和公道,而是经常超越自然法的界限,使用暴力夺取别人的财产,被当作一个“危险的和有害的动物看待”。对待这些人除了暴力的法则外别无他法,洛克将这种暴力法则称为“自然法的执行权”。一种法律若没有一种强力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便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自然法亦然。因此,自然状态总体上是和平的,但却不是稳定的,正是为了克服这种不稳定性,才产生了政府与政治权力。

既然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彼此平等,那么每个人便拥有同等的“自然法的執行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洛克在“论战争状态”与“论奴役”两章中论述了其他两种支配性强力,但洛克认为它们都是违背自然法的产物。因此,“自然法的执行权”是政治权力产生的唯一合法来源。问题在于,人人平等地拥有这种执行权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现实中只会导致霍布斯意义上的人人反对人人的战争状态。因此,需要一个人造的“权威”作为公正的各种争论的裁判者。逻辑上,洛克的自然状态必然导致战争状态,人们为了逃避战争状态而根据一定的原则组建了政府。组建政府的原则正是自然状态中缺少的基于普遍同意的“契约原则”。洛克认为政府作为整体而行动的权力只能来自于大多数人的同意。人人为了获得稳定的安全和拥有更多财产的可能性而同意订约形成一个政府。根据契约,个人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政府,政府可以作为一个政治权威为实现个人的自我保存、维护个人的财产而对非理性之人执行惩罚。在契约主体层面上,契约双方既涉及人们与统治者,也涉及人与人之间;在契约内容层面上,人们让渡的只是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并不能出让,由此,这种多数人的同意给予了政府合法性。在洛克死后半个世纪的大卫·休谟就认为,洛克是在间接地否认那些未经多数同意而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但是,过去与现在并未产生洛克意义上的合法的政府,因而这一理论似乎构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本质。洛克同意理论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同意”究竟如何被确定。洛克给出的答案是个人在“责任年龄”之后签订同意的契约书。但是,对于那些沉默的同意的确定与存在,洛克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施特劳斯认为逻辑学与政治在本质上因“折衷”问题而相互矛盾,而洛克的政治理论就是“折衷”精神的体现。如果以理解而非创造的态度对待某一学说,那前提条件就是首先将其视为预设条件下一个逻辑连贯的体系,而不是造成“六经注我”的问题。洛克的政治理论就是在预设人生而自由的条件下,以经验主义为指导,对政府合法性考察的逻辑表达。

参考文献:

[1]沙金.走向有限政府:洛克政府理论及其启示[J].学术论坛,2012,35(2):27-30.

[2]林国基.洛克的“创世纪”:读《政府论》[J].政法论坛,2011,29(5):158-161.

[3]李霞,明辉.对法治政府理论的法理分析:解读洛克《政府论》中的有限政府理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3):57-62+67.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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