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域下《十二怒汉》“怒”的意味分析

2020-03-27 12:25罗强
戏剧之家 2020年5期
关键词:愤怒

罗强

【摘 要】《十二怒汉》是一部非常经典的法律题材影片。这部影片片名所包含的关键词之一“愤怒”,以往常常被分析者忽视。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愤怒作为一种情感因素,在司法过程中几乎不可避免,而它的存在具有正面积极的价值,不可简单否定和排除。同时,愤怒亦有良、恶之分,其区分的关键在于人的道德与理性,而司法过程中所需要的是与理性、美德相关联的良性之怒。

【关键词】十二怒汉;愤怒;司法过程

中图分类号:J90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05-0076-02

《十二怒汉》是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的一部影片,该片于1957年在美国上映,讲述的是一起看似简单清晰的谋杀案,在陪审团讨论投票的时候,由于一人坚持认为嫌疑人无罪,并逐步说服他人,最终使嫌疑人洗脱罪名的故事。该片上映之后好评如潮,屡屡获奖。后来还被多个国家翻拍,足见这一故事的魅力。

以往对这部影片的分析,基本上都集中在电影的拍摄手法、故事中展现的陪审制度优劣等方面,但有一个问题鲜有讨论,即何以称之为“怒”汉?十二名陪审员,可以考虑的修饰词有很多,何以作者最终选定angry?这个“怒”究竟有何意味?

一、法亦容情,法亦容怒

愤怒是人类天然的情感之一,与这种感性因素相比,人们通常认为,司法审判过程更应当强调的是理性判断,而要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的作用。这也就是所谓的“法不容情”。然而,这种观点只能说是普罗大众对司法过程的一种误解。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讲,司法过程并不排斥情感因素,事实上也不可能排除情感因素,因为一个简单明白的道理,即司法活动的参与者——人,本身就是一个感性与理性的复合体。所以,包括愤怒在内的情感因素在司法过程中是必定会存在并发挥其特殊作用的。姑且先不作内在原因的分析,单纯站在外部人视角来进行表面现象的观察,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整个司法过程可以说从头至尾都充满了感性的因素——它“不仅有理性的较量,而且形成一种浓烈的情感氛围。我们只要看看惩罚在法庭里的运行机制,就可以知道‘它的整个动力来源于某种情绪;辩护律师总是唤起对罪犯的‘同情,而诉讼人则千方百计地煽动起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社会感情,法官总是要在这两种情绪的对峙中做出判决。”[1]

另外一个方面,不仅整个司法过程杂糅着人类的理智与情感、感性与理性,具体到诉讼程序中的关键角色——裁判者身上,情感因素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此,古希腊的柏拉图早就有过细致分析,他认为,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理性部分用来思考及逻辑推理;欲望用来感受肉体缺乏、物欲骚动;激情则用来“感受愤怒”,是理智的天然盟友;三者中,理性的地位最高,统领着后两者,并需要激情的协助以控制欲望,由此达至个人灵魂的和谐正义。[2]因此,以愤怒为代表的各种情感、情绪等感性因素,是必定会对司法过程的所有参与者构成影响的。

进一步分析,愤怒等情感因素之所以能够在司法过程中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是因为情感因素是人类能够进行判断的重要动因之一。现代伦理学认为,认知是情感的内在属性。情感自身就蕴含着对事物过去和现在的理解、判断,以及对即将发生事情的臆想和期待。缺失了情感因素,我们的判断就不完整,进而有可能失之偏颇。具体到法律领域,作为司法裁判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毫无疑问要进行大量判断,而这一判断过程背后,无疑就有各种情感因素的作用。所以,《十二怒汉》的“怒”,首先肯定了“法亦容情”这个基本点。

二、良性之怒,恶性之怒

《十二怒汉》中的陪审员性格各异,来自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在闭门讨论案情时也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和价值观。但就“愤怒”这一情绪表现而言,十二名陪审员可以简单划分为三类,即漠然不愤怒、暴躁的愤怒与冷静的愤怒。第一类以12号陪审员为代表,在整个案件讨论过程中,他表现出了漠不关心的态度,对众人的讨论参与度偏低,只是到最后阶段才表态支持无罪认定。后两类则分别以3号和8号陪审员为典型代表。整部影片剧情的关键点可以说就是这两位陪审员之间的较量。3号陪审员情绪表露得最为强烈,他不断咆哮,几乎有些情绪失控,他认为应当认定嫌疑人有罪。对比起来,8号陪审员则表面沉稳,其充满力量的论证无疑表达的是一种冷静、理性的愤怒。这即是笔者认为的恶性之怒与良性之怒的鲜明对比。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情感“不仅仅指个体对外在刺激的承受与习惯性的、可变动的状态,而且体现了灵魂的性质以及主体的品性。”[3]正确的情感是真正拥有德性的表现或标志。这种正确的情感即是一种良性情感,表现为愤怒,也即是所谓的“良性之怒”,这种愤怒来自人天然的正义感,源自人心底的良心与怜悯心。而这些恰恰就是法律制度孜孜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司法过程的裁判者,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员,都不是单纯依靠理性判断就能简单定案,案件的裁断过程以及判决意见的表达都需要个人良心的评估、内心正义感的衡量,恰当的时候,这些就凝聚为“良性愤怒”的呐喊与表达。对比起来,3号陪审员代表的愤怒则是一种缺乏理性控制的情绪,这种“恶性愤怒”只能退化为一种个人偏见与负面情绪的简单宣泄,远远偏离了良心、正义等正确的轨道。

所以,《十二怒汉》也给观众展现了这种愤怒的良、恶对比。在剧情发展过程中,随着6号、9号陪审员的加入,使得良性愤怒的阵营不断壮大,最终获得压倒性优势,进而使得嫌疑人洗脱罪名。这一胜利无疑也是良性愤怒对恶性愤怒的胜利,或者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是“激情”这匹野马被理性驯服,进而达至和谐的过程,这种和谐就是正义。

三、结语

影片《十二怒汉》的“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它披露了至少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愤怒的”这个修饰语表明了情感因素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不可或缺,表明了“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而是息息相关;二是影片通过剧情的铺陈和表达,也在对比中揭示出,对司法过程而言,愤怒也有“良性”与“恶性”之分,二者区分的关键因素即在于其是否受理性的控制。那种建立在对法律价值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且受一定倫理规范所引导和控制的愤怒才是司法过程需要的“良性”之怒,而这也正是十二“怒”汉的意味所在。

参考文献:

[1]郭景萍.“情与法”的法律社会学论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1(3).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68.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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