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中的“亲亲相隐”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2020-03-28 01:25龚文婷
青年生活 2020年6期
关键词:重建比较

龚文婷

摘要:亲亲相为隐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或原则,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中被沿用了两千多年。该制度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中西法律中“亲亲相隐”的比较研究进行综述,从而深入地认识和把握这个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和价值,促进学术界对此类人类文明共性或规律性的探讨,为“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代法律中的发展和重建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亲亲相隐;中西法律;比较;重建

“亲亲相隐”最早起源于春秋时期,《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作为一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自1977年以来,涌现出了許多知名学者,学术成果颇丰。但在二十世纪初,以哲学界为主角的“亲亲相隐”问题大讨论登上中国学术论坛,掀起了一场有关儒家“亲亲相隐”话题的论战。故关于学界对“亲亲相隐”的研究,笔者大致把它分为三个时期

一、“认同”时期

这一时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循着那个时代通行的“一分为二”、“去粗取精”的方法论,指出“亲亲相隐”的思想与制度是一种与“株连”、“缘坐”、“族刑”等酷刑相对立的诉讼原则与刑罚原则,是对家庭、人身和孝亲权利的一种认可,与民国时期刑诉法中亲属无举证责任的诉讼原则存在历史联系,有一定历史进步意义,“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在中国古代法中是对立统和于一体的两个方面。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范忠信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运用中西法律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揭示“亲亲相隐”并非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他在其《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分别介绍了“亲亲相隐”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发展与阶段特征,和二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和不同法系中的异同之处,其次,还探讨了容隐制的本质和利弊,以开阔的视角从四个方面论述中外共同选择的意义;黄晓光从中外传统和中外现代“亲亲相隐”制度文化支点之比较分析,引出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之走向。他认为,中西传统法律中都出现了“亲亲相隐”这一制度,但西方国家的“亲亲相隐”制度随着社会的变革逐渐完成现代化而中国的“亲亲相隐”出现断裂是因为人权意识发展的不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是不全面的。冯曙霞副教授在其论文中探讨了中外古今共同选择“亲亲相隐”制度的原因,从13个方面多角度多方位的分析,她认为,如果没有人,没有发生由于人的犯罪而导致社会的无序与混乱,就不会有人制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法的出现。

二、“辩论”时期

21世纪初,一场以哲学界为主角的“亲亲相隐”问题大讨论登上中国学术论坛。2002年,刘清平教授发表的《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开启了这场历时10年的辩论。辩论的另一方是武汉大学哲学教授郭齐勇先生的团队。这场论战的成果大部分都收录在郭齐勇主编的论文集《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中。就在大家以为这场论战告一段落时,2007年,邓晓芒发表的文章《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使这场论战又达到了一个高峰。双方论战的内容涉及到“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人性基础、法律制度、现代价值等。以郭齐勇为代表的当代儒家学者主张把“亲亲相隐”视为道德上的善,即视为“直德”、“圣贤典范”以及“天理人情之至”;刘、邓二位教授则将之视道德上的恶和“社会病毒”,定性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哲学界的带动下,法学学者积极跟进,相互呼应,其他学科纷纷卷入,使“亲亲相隐”超过传统法学中的一切问题成为首要理论热点。

三、“探索”时期

经过二十世纪初的两次辩论之后,虽然论辩的双方都没有把彼此说服,但还是引起了业界学者的诸多思考。加之佘祥林、赵作海等一些刑讯逼供的重大错案曝光,且其中都有逼供家属情节,从而引发了全社会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呼声。柴荣在其文章中从中西容隐制的发展过程入手,并且列举一组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近3年来办理包庇案和窝藏案中亲属之间相互揭发从而导致如家中幼子无人照料等事件发生的案例,以此来说明“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对比来看,郭蔚冉在其对建立中国现代容隐制度的思考略显单薄,她认为除了要尊重人权之外,还要体现民族精神,发扬民族优良传统,并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倡导儒家博爱这一理念。

四、总结

就像范忠信教授说的那样,“亲亲相隐”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特有制度,更是中西方基于对人类最初始的爱护亲属的情感,为了保全国家长远利益而共同选择的一项制度。作为后生,我们该思考的是如何依据对以上中西法律中“亲亲相隐”的比较研究和论辩,来找出现代容隐制的构建方法。但就像任何硬币都有正反两面,郭齐勇和刘清平所引起的论辩中,笔者认为两派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当面对“情”与“法”的对立时,我们在适当的范围限制和合理的但书情况下,是可以兼顾“情”与“法”的。并且随着刑事侦查手段丰富化,效率提高,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亲亲相隐”对打击犯罪的阻碍也已经达到了低点,相反社会变革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激化正在日益增加,因此,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上是笔者的浅薄之见,亲属相隐制度的完善还有待以后学者的不懈努力和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J].法学研究,1997(03).

[3]俞荣根.私权抗御公权——“亲亲相隐”新论[J].孔子研究,2015(01).

[4]郭齐勇.儒家论理争呜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M].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5]黄晓光.中外“亲亲相隐”制度文化支点比较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26(11).

[6]柴荣.论中西“容隐制度”与当下中国相关法律的完善[J].江汉论坛,2009(09).

[7]郭蔚冉.亲亲相隐,历史的轮回还是时代的进步——兼对中西法律中容隐制度的考察和评析[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01).

[8]冯曙霞.中外古今共同选择“亲亲相隐”制度原因分析[C]//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公法与私法的互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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