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趋势

2020-03-28 18:24刘仲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1期
关键词:发展趋势

【摘 要】近70年的夫妻财产制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夫妻财产制会越来越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夫妻财产制不再会一刀切要求夫妻共有所有财产,相反会沿着人格独立的发展思路,不断完善个人分别所有制。夫妻利益始终是夫妻财产制保护的主要内容,但是法律同样会关注与夫妻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妥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交易,并积极维护交易安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所有;分别所有;发展趋势

引言

自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到现在已经70年了。70年来,无论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还是人们的社会观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的认知、男女社会地位以及女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重要作用无不深深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促进其不断进行调整。

一、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法律技术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烟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为了促进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圆满,同时也为保障夫妻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设立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内容包含该制度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夫妻双方对所有财产(含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和债务的承担。除此之外,夫妻财产制还要涉及当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等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所发生的最重要的财产上的效果。然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表现为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不完全相同于物权法上的共有和债权法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夫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夫妻之间互负同居、忠实、扶养等义务和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相对于一般物权和债权而言,夫妻财产制是一种专门针对夫妻财产关系而产生的一项特别法律技术。

二、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

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正式生效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简称《起草报告》),属于婚姻法的立法解释。该报告指出:“家庭财产不外乎三种:1. 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时期内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烟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也就家庭财产的范围作了同样的规定。《婚姻法》第10条实质为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即是在授权男女双方对夫妻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一方都不可凌驾于另一方而享有特殊的权利。根据立法解释,男女婚前财产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变成双方共同财产,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导致所有权由个人独有变成双方共同所有,而不需要另行约定。由此可知,1950年版《婚姻法》只规定法定财产制,而未涉及约定财产制。

然而,《起草报告》中指出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由此可知,立法解释认可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因此,1950年版《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可以概括为仅明令一般共有制,默认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三、1980年《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

第二部《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所取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并且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定财产的归属,以及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收益等内容。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在规制夫妻财产制内容时,还有一个细节变化,即用夫妻财产制代替家庭财产制,这样是夫妻财产制所涉及的财产内容更准确。因此,1980年版《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可以总结为:婚后共同共有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四、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確立的夫妻财产制

鉴于改革开放给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带来的巨大变化,1980年版的《婚姻法》明显不能适用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2001年全国人大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婚姻法。该法第17、18、19条都是规制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第17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制,第18条是规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下一方独有财产的范围,第19条则是规定约定财产制。

与修正案相配套的还有系列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004年、2011年以及2018年分别出台的司法解释等。当然对于夫妻财产制原则性内容的规定还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根据第17、18、19条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实行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制。对于婚前财产、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这类具有特定身份属性的,或者是他人有明确权属意向的财产,则归夫妻一方独有。夫妻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债务的认定等。应该说修正案是有史以来对夫妻财产规定最为全面、细致的一部法律。因此,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夫妻财产制特点可以概括为:夫妻共同共有制(包含个人特有)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并且约定财产制优先法定财产制。

五、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夫妻财产制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典的第五编为婚姻家庭编,该编第1062——1066条都属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从上述法条内容分析,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制在维持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基础上,吸纳了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应该说民法典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相对与当前的现行整体制度(含司法解释内容)而言主要就是承袭、系统,而无新变化。

六、我国夫妻财产制变化特点及发展趋势

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修正案,以及民法典,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从1980年婚姻法到修正案的变化最为显著。1950年婚姻法制定于建国之初,以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以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等为原则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宗旨,受制于当时立法经验,对夫妻财产制的仅从原则上规定共同制为夫妻财产制,并认可约定财产制的效力。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制从一般共同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明确肯定了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将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不过,该法所确定的财产制依旧是原则性的,对具体内容缺乏具体规定,许多内容都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的财产与利益,也不能促进市场安全交易。

随后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延续了夫妻财产制包括婚后所有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重点解决了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区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明确婚后财产的范围;第二,将婚后所得财产又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和一方特有财产;第三,改变约定财产制补充性的地位,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法定财产制的地位;第四,明确了约定财产制具体要求,如确定了约定财产制的时间、范围、形式和效力等;第五,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制度。

总结:

第一,法律越发趋向于侧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首先表现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呈逐步缩小,而个人财产范围呈逐步缩小的趋势。从司法解释中确认的只要婚姻关系持续一定时间后,婚前个人财产会变成共同财产,再到后来的修正案又明确了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状态的持续而引起产权属性的变化,并且还将之前的婚后所得笼统的共同共有又分解为共同共有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等一系列变化,都在证明夫妻财产制越来侧重对个人财产保护的发展趋势。

第二,夫妻分别所有制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一种发展趋势。这样的变化是一种社会需求的变化,更是社会价值、社会观念变迁过程的反应。分别财产制意味着男女双方财产的独立,有了财产的独立就才有真正的人格的独立。

第三,注重保障与夫妻開展交易安全性。法律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只要采取约定分别所有制,则分别所有制优先于法定共同制。只有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在举债之前或之时知道夫妻双方采用分别财产制才能对其发生效力。

参考文献:

[1]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

基金项目:

本文系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7年教师科研能力促进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刘仲平,男,湖北黄冈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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