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主导作用的发挥

2020-03-31 03:09周楠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机关 自由裁量 量刑建议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周楠,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43

2019年10月24日,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了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中的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可以被适用,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各诉讼环节中做好本职工作。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能发挥被推到公众面前,公检法三部门的协同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机关的定性

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响应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如实、自愿且主动陈述自己的罪行,对有关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与检查机关达成一致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得以巩固,不仅代表国家是犯罪的惩处者、程序分流的指挥人、案件定性的负责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以及司法公正的执行者,还应充当多重角色:其一,检察机关负责与辩方协商及对拟处理意见的定夺。侦查机关和法官因其工作属性难以赢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检察机关以公诉机关参与认罪协商具有先天优势。其二,检察机关实质操控案件处理结果。“对提出诉讼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除在第201条的除外规定外,理应遵照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主导中,其处理意见对法院判决的内容影响至深。由此,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总揽全局,统筹各方,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

檢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要发挥能动性效应,要坚守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其一,以罪刑法定、恪尽职守为工作方向,坚持客观公正。正如《意见》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以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等为基本原则,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也要落到实处,全面、准确的理解自己的角色,给予犯罪嫌疑人案件处理的最优性价比。其二,应以犯罪者认罪认罚从宽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前提。犯罪者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认罪认罚并在有关机关监督下签具结书,检察机关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桥梁作用使之有了存在的意义,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始之相吻合。其三,加强定罪量刑的学习研究,使量刑建议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检察机关要具备精准预判的能力,就要更新理论架构,完善程序规范和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其四,统筹宽严相济和自由裁量,方法和制度并存。实施宽严相济的政策,提升诉讼效率,要求检察机关在执行此类案件中跟进和引导程序分流,使自由裁量权发挥更应有的效应。

二、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发挥

(一) 程序启动决策权

检察机关决定着某一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即必须由检察机关来决定,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得回避检察机关的把关而自己决定。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利益相关者,也无此项权利。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起诉的裁量,对已达到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标准的案件不起诉,以此促成实体从宽和审前分流。需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有决定权,但可以提起适用该制度的主体是诉讼中的广泛参与者,与此相适应,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以上主体的程序选择权,通过协商就适用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共识,推动程序的简化和案件的分流。待从宽程序触发,检察机关可以在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合理分析在案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微罪不诉等决定。

有权利则必有制约,检察机关不可随心所欲地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适用该程序,检察机关能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受法律规制。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理性思考后作出自愿认罪认罚,由可以提起适用该程序的主体提出适用该程序,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得拒绝,除外情形是“检察机关有理由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是出于理性自愿”。

《意见》中指出,宽严相济原则是此类案件处理中自始至终要坚持的,因此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加大自由裁量时要提高不起诉率和不批捕率。批准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有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尽可能多的采行认罪认罚从宽。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将此两项比率设立考核机制,激励检察官在犯罪嫌疑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积极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报批程序上予以适当简化。基层法院本身工作压力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占用司法资源,所以检察机关和检委会等可制定一套新的标准使流程更为精简。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做起:其一,在案件审查时,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履行好告知义务,最大化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等的意见;其二,在值班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加大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经修订作出要求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时在现场的规定并指明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是其职责,即值班律师应积极参与到协助和指导犯罪嫌疑人实现诉求的过程中,无罪者不可受到有罪追究,铲除后顾之忧。

(二)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意见》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适用,将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否、是否双方达成共识即形成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作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一部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向法院起诉,依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罪与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性质认定及量刑建议之后将其提交法院,法院一般而言只偏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不对同时提起的定罪量刑建议进行审理。检察机关提交的定罪量刑建议,法院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即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实质的进一步的处理上有决定性。但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有一个前提,即只有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是合法合理,出于理性的自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认罪认罚和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认可和同意这两个条件,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才起到实质性作用。要坚决抵制权钱交易、用钱赎罪等徇私枉法、不尽职尽责等现象出现,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认罪认罚在实务处理中,人民法院的判决除却两个法定的情形,即被告人行为没有达到犯罪、被告人有违认罪认罚意愿等可能会致使无法公正审判,一般应当尊重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法院审理时认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修正。检察机关不变更或变更后仍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判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有其不可提早介入的优先性。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中占主导地位,就要将量刑建议予以规范,使其精准和科学,才能加快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步伐,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适用、开花结果。对于量刑建议的边界,遵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检察机关的指引,对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都应该提起量刑建议。而就采行可浮动的量刑幅度还是确定精准刑这一话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案件的复杂性、法定刑幅度来认定:通常来说,案件较轻,法定量刑幅度较小,则可提出确定的精准刑这一建议;案件越繁杂、法定量刑幅度偏大,则给予可浮动的量刑幅度这一意见。我的意见是,应尽可能采行量刑建议确定的精准刑。于犯罪嫌疑人来讲,量刑建议愈精准,认罪认罚后的安全感指数愈高,意味着有一个较为确定的刑罚预期,避免庭审的繁杂及产生不利后果。量刑建议不够准确,犯罪嫌疑人缺乏认罪认罚动力会踌躇不决,无法决断。控辩审三方对量刑的预期不同导致产生争执,阻碍诉讼进行,又可能导致被告上诉,耗费司法资源。对于达到和解程序适用标准可以采用和解程序处理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符合认罪认罚的标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以己之力推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进程。

(三)法律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独立自主,不受制于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也毫无疑问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法律监督是对阻碍法律实施的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容忍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落实,给法律撑起保护伞,追踪其在案件中的实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监督就是要渗透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做到办案与监督同步进行,协同推进。其一,监督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使其履行客观中立义务并具有监督意识。检察官应秉持客观中立完成本职工作。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接收的证据材料应严格审查,防止犯罪嫌疑人无罪被定有罪,轻罪被定重罪等现象的出现。其二,讲求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只要认罪认罚非自愿,不管何种情况,都必须放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其三,在监督的过程中,律师的意见至关重要也颇有助益。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对检察机关等法律工作人员不信任,律师有职责为当事人的选择出谋划策,即有法定义务在当事人对其信任的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高效、自愿的认罪认罚,包括值班律师、委托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都应当与当事人齐心协力、一荣俱荣。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协商具结乃至讯问之初,办案人员就应确保犯罪嫌疑人对一切知情,清楚传达认罪的后果、从宽情况、法律援助以及程序选择等各事项,耐心并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的疑惑;其次,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权,及时通知律师参与其中,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真实和自愿的前提下作出认罪表示;最后,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应现身并当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有条件的应当录音录像,以作为有效证明在法庭中予以呈现。

三、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实现繁简分流等。检察机关作为关键主体,除却公诉职权,还应当发挥程序启动决策权、定罪量刑的重要性、法律监督作用,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导向。在实践工作中,可以考虑制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中的实施细则、考评机制、方式方法等,明确和指导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如何具体实施、如何制约、不实施或者违法时惩戒措施等,以此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

参考文献:

[1]赵恒.论从宽的正当性基础[J].政治与法律,2017(11).

[2]万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解释和适用中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3).

[3]张建伟.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6).

[4]曹东.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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