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2020-03-31 03:09阿依怒尔·夏吾肯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私权性 公权化 趋向形式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阿依怒尔·夏吾肯,新疆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117

一、 问题提出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社会生产方式逐渐由工业社会转变为知识型社会,而知识经济在知识型社会的发展中比普通的工业化技术更为重要,所以在现在我国的各项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管理都日益严格。在其他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已经逐渐代替了物权法,形成了新的管理体系,而在进行各项商业活动时,电子商务合同逐渐取代了货物买卖合同,成为现代民法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兴盛下,传统的知识体系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人群的知识产权需求,而由于网络信息中的公开性和公用性,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独占和垄断为特性的私权属性质疑,在这种矛盾的冲击下,大多数发达国家通过合理调整法律或约束管理的方式,强化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法律保护,但这项保护如果过于过度,则会导致其产权属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能,诸多专家学者也对这项法律提出一定的质疑。

在研究人员的理论中认为,如果在进行私权保护时,私权保护力度过大,就会导致私权过度膨胀,进而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导致技术存在垄断和私有化的特征,对于国家的创新和进步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法律在进行私有权利的保护时,应当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并非是私权所有人的保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当使知识产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起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技术创新的自由空间。

在现代全球经济化社会的建设时,世界上的贸易活动逐渐趋于统一化,而发达国家在开展经济活动时,能够通过利用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使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公约,保护标准或相关的保护规定。我国科技界对国际上一些知识霸权行为提出了一定的反对意见,同时也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新主张,即做好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自主知识产权是在我国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状态所形成的一种全新概念,而在其中囊括了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和私权公权化的特征与传统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区别。

在这种状况下,现代研究学者在对知识产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时,认为需要进一步对知识产权的地位和结构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在进行法律修订时是否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又应当如何选择立法结构。如果不将其蜕变为一种具有私权属性的权利,则会导致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影响,而如果过于公权化,则又难以保证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私权和公权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对立融合的趋势,应当在其中取一平衡点,这样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积极意义。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是毋庸置疑的,而想要对其中的私权性进行讨论,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进行分析。由于知识产权是近几百年来形成的一种新型概念,同时这种产权与物权和债权不同,具有模糊性和虚拟性。但总体来说,产品创造人在创造产品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不仅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应,也包括与民事权利的范畴中,虽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知识产权认知时,存在地位和归类的差异,但基本可将知识产权认为是一种民事权利,这在国际上的研究人员中确认统一。在这种属性基础上,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和原理,通过概念的合理形式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使知识产权在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制度控制,使知识产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保证其法律控制度。

知识产权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认为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其私权属性极强,在进行管理时需要认知到这一特征。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性在法律理论中被认为属于一种私人权利,所以其特定性和具体性较为明确。而在现代历史研究中发现知识产权在发展过程中认为是作为封建社会地方官吏以及封建君主等单位赋予所有人的一种特权,所以知识产权的起源并非是一种民事权利,甚至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认为这种理论不适合应用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而随着工业化发展的进步,更多的特权都被加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知识产权带来的特权由国家法律的形式进行制度化的改革,从而使知识产权演变为依法产生的一种法律权益,但其本质依旧属于一种私有权利。所以知识产权与物权和债权都有相似的特性,能够将其放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而从法律上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就是,产权所有人能够对自身的产品进行自由支配并展示自己的所有权,这样才能使市场交易和产品分配成为合法化的行为。如果单纯将知识产品界定为公共产品就会导致知识产品市场出现混乱,呈现出排他性和排斥市场性。

三、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

首先来说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私权性,缺乏与物权和债权相关的现实存在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不符合私權原则,在这种状况下,通过演变和法律的管理,逐渐演变为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半私权性。就目前来说,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私权化,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伴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现代社会的进步,国家已经逐渐介入到知识产权私权化的管理中,也增加了各种国家可介入的因素。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所形成的私权性,有了更多的公权化特征。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引导下,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说明知识产权并非是一种单纯且纯粹的私有权利,而具备了一定的公权因素,所以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趋向不仅仅是产权化使商标权人性化,也强调了商标权具有较强的私权性。首先来说,在商标权的引导下,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同时也促进了有效的市场竞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来说也有积极意义,但商标权也会导致知识产权的私权公共性和社会性过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商标权需要进行改革,才能使知识产权私权获得进一步加强。

而在法律权益的角度上,对私权和公权进行分析时,可根据公共法律和私有权立法律的具体条规,进行合理的调整。公共法律存在的意义是对公共事件进行调控,而私有法律则是明确私人权利和私人行为的一种法律约束,但两者之间在进行类型划分时没有明确的界限,但基本可将其分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的分离和对抗性。在这种背景下,相关人员需要意识到知识产权并非是一种单纯的智力成果,明确其存在的垄断性,将其垄断特征进行抛弃,明确私有权利的特权并消除不合理特权使私权能够与公权相结合,将其归类于民事权利,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进行法律法规的调节时也存在较大的革新,一方面能够确认普通人的民事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并保护了普通人的管理职能,所以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知识成果的表现也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意志属于一种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和民事权利总体来说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首先来说经济权利主要是承认权利所有者的私有权利,在这种基础上对国家管理进行强化,提供其足够的公共权利;民事权利则是指权力所有者的精神自治将其明确认为是一种私权行为,也受民法约束。在现代社会中,西方国家逐渐将社会法和公权法进行明确,逐渐将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的分割线进行模糊化,所以私法和公法在运行过程中具有相互渗透的特性,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认为属于第三法域。

(一)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的本身主要是使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结合对其平衡状态进行控制,而这种平衡并非是一种固定的平衡模式,实际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在进行管理时需要公权事实且合理的对其进行控制,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平衡。在一定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知实际占有和控制性需要由国家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相应的权利。而没有这种专有权的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将无法从知识产品中获得其自身的利益,所以做好知识产品产权赋予的保护相较于物权保护来说更为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同一个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其社会利益和私有利益都与法律对知识产品进行调整有密切的关系,而这种调整在应用过程中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专有权的同时还能够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和控制,这样能够使知识产权的利益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状态。一方面能够保证权利所有人所具有的基础利益,也能够在协调和平衡的影响下,使社会公众利益得到促进,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

(二) 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自身特点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在保证自身动态平衡的状态下接受公权的介入和调整,所以国家意志对于知识产权的控制来说极为重要,也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著作权也具有这类特征。在知识产权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中,对多个方面均有广泛的涉猎,而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属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范畴。而在进行国家权力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时,我国公权都产生着极大的影响,这种现象也说明了我国在进行公权和私权融合过程中,有着长足的进步。

总体来说,知识产权属于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等多项内容,还在我国的第三工业产权法中对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滥用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管理。首先来说,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合法的垄断知识内容,权利所有人能够在法律规定且合法的范围中合理行使自身的特权,但通过法律的约束能够有效对其中不适当的垄断进行控制,这样能够避免权利所有人在谋求垄断时出现非法行为或不良竞争行为。而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中,对各项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进行了严格管理。其中对合法竞争者的应有利益进行了强力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使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得到发展,避免市场出现混乱,而在国家公权的干预下,能够避免由于私权滥用所引发的社会不良竞争,这种方案对于知识产权形成了良好的动态保护,赋予了知识产权明显的公权特性。

四、总结

在以上的分析中说明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而这种特性在知识产权发展的过程中也有了明确的变化,所以知识产权在进行权利管理时,不仅具有私权属性,还具有公权性的相关内容,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中,应当明确产权法,理想的社會目的,建立良好的互相约束关系,这样才能表达知识产权的属性特质对于产权人进行合理的保护,避免出现过度膨胀而损伤公众利益,使我国的社会利益基础得到更广泛的辐射。

参考文献:

[1]赵毅.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分析[J].法制博览,2019(23):25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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