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中经济法理论的属性

2020-04-01 07:54王娟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理论价值经济法

王娟

摘 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效度。从法律层面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与经济法在本质上具有相识性,促进两者的互补,增强法律权威性。对此,本文着重分析惩罚性损害賠偿中经济法理论价值,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中经济法理论适应性。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经济法;理论价值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中经济法理论价值

(一)经济法公共利益价值

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完整性。经济法在实施中依托于社会本位权利,确保法律实施的公平性,促进经济法的正常使用,确保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在经济法运用到惩罚性损害赔偿案件中,社会稳定发展由于不法分子的恶意经济活动遭到破坏,在此类案件中,不法行为不仅使侵害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社会公共利益也受到一定的损失,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对社会发展形成不良的影响性。因此,在经济法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中,其本着公正性、社会性的原则,促进经济法的手段的实施,以此维护侵害者以及社会发展。在经济法中通过惩罚不法分子,能够激励公众一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遏制此类事件的在此发生,彰显经济法在惩罚性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中的权威性、公正性,使经济法受到公民的支撑。

(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

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前提是确保社会发展主体的经济活动顺利开展,维护社会主体经济活动利益所得,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以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为前提,通过经济发展的实施能够充分的发挥法律矫正社会发展效度,能够将社会主体引入到正常经济活动中,通过增强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谨慎性义务,保护弱势群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经济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例如: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件中,基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形式得到突显,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垄断所有信息,这使消费者成为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不利于社会讲解的稳定发展。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通过经济法的实施,要求经营者在产品营销、管理活动中,应履行较多的社会性服务义务,拉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使经营者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相比较经济法形式,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独立性存在的,在经济活动中,包含受害者的经济效益,无论受害者在经济活动中是否受到实质性的讲解损害,都能够需要侵害者对受害者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惩罚性损害赔偿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义务,的平衡弱势群体与侵害者之间法律效益不对等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公正性,这与我国的经济法不谋而合。

(三)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我国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能够矫治经济秩序,其在此方面呈现强烈的主观能动性,以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经济法这种法律实施手段是一种生活本位特性,站在社会稳定发展的视角层面,对国家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强制的干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经济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例如:针对一些损坏国家、破坏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经济案例,经济法以强制性干扰为主要手段,勒令其停止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稳步发展。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用,是以当事人在活动中的预定为前提,其经济活动的具体数额都要与法律规定相关,推进法律的干预与实施。在不法分子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后,法官仍然具有权利要求其支付损失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此遏制其本人以及社会公众再次进行类似的经济活动,以此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为社会发展服务效度。由此可见,经济法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都是追求法律的实质性公平性,以法律维护经济活动的有序发展。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中经济法理论适应性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我国经济法性质

我国经济法是在私法公化的过程下生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本位价值,推进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我国各行各业经济活动、社会主体经济活动提供保障,指引他们依据法律行事,规范自身经济活动,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有效发展。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就是针对违反经济活动,滥用经济活动权利的经营者、生产者进行法律的干预,使其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并不是对个别的消费者经济活动损害进行赔偿,而是通过剥夺生产者、经营者的经济活动权利,削弱其经济活动实力,减少其对经济活动的损害,而实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由此可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不同于其他民法形式,其对遵从“损害公益者自损的方法”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维护社会稳步发展,为社会公众起到警醒的效度,彰显法律的针对性、有效性。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与经济法相同的,以此更好的为我国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我国经济法责任特性

在我国法律手段实施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我国经济法的责任特性,首先,经济法责任就有你直接性、公益性、社会性,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法律实施中,以本着公益性、直接性、社会性为主旨,推进法律的实施,侧重于主体经济活动与社会整体发展活动直接的协调,使主体社会经济发展满足社会整体发展需要。其次,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性,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活动的主体形式,经济法在法律手段运用中,会根据不同人员涉及的事项,以法律为标准,明确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责任,以此推进经济法的实施。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重视保护弱势群体,以法律手段给予侵害着一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以此警醒公众,规范公众经济活动形式。

结语

综上所述,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运用中,通过借助经济法手段,能够使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在社会发展中完成的内化,缩小犯罪行为对公民、社会伤害性,给予公民经济活动一定的警醒效度。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适用于经济法手段的实施,两者具有本质上的相同性,都是维护国家秩序、社会稳定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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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水林.论民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的“激励性报偿”[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11(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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