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经济法视角下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2020-04-01 07:54张根兴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民商法

张根兴

摘 要:信息的部队称指的是交易过程中的成员所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将导致交易双发产生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出现优势方和劣势方。本文总结了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需要遵守的根本原则,对民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背景下信息不对称规制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

引言

信息的部队称指的是交易过程中的成员所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异,同时信息的部队称也被我们称之为asymmetric information。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不断运转期间,部分成员所掌握的信息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其他成员难以通过常规手段获得此类信息,继而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也就产生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领域,不同种类的成员对与某一件事相关的信息了解、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信息拥有较为广阔和全面的成员,普遍占据优势性地位,然而信息获得能力较差、信息资源匮乏的成员,则会处于相对被动和不利的地位。长时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有可能引发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普遍来说,商品的出售方相对于商品的购买方,掌握更多有关商品交易和商品属性的信息。当然,也存在与上述现象相反的例子,例如二手汽车的交易市场,卖家大多为普通的人民群众,一辆或几台私家车的拥有者,而买家普遍为专业水平相对较高的二手车商贩,对车辆的了解程度远远高于卖家本身。

一、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需要遵守的根本原则

(一)商品交易的成本原则

不管是通过信息设备或者是通过非信息设备,去解决经济市场中的一系列问题,均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近十五年依赖,随着人类生产力、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部队称问题的解决,所产生的成本也变得更加低廉,充分体现了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发生信息不对称问题期间,必定会产生优势方与劣势方。其中所产生的成本不仅融括优势方占据劣势方的信号发送成本,以及劣势方进相关信号进行系统性推理分析的成本,同时也包含部分市场经济社会带来的成本消耗。

(二)比例合理分配原则

无论是国家政府的立法工作,或者是各种法律法规的遵守,均需要一个合理的比例分配原则。继而,有效防止成本远远高于利益的问题产生。在发生信息部队称现象以后,各方均需要坚守一个态度,也就是将其成本控制在最低范围以内,尽可能的实现成本压缩,防止不必要费用的产生,继而最大化降低伤害的严重程度。

(三)最优化配置原则

由于信息不对称本身就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其难度层次具有较大差异,规制体系需要建立一个最优化的配置组合,继而全方位、多角度的将每一项规制内容的潜在能力,以最大化的方式激发出来。其中,差异性的非信息工具,彼此之间能够完成优质的组合配置,差异性的信息工具也可以实现优质的组合配置。除此以外,非信息以及信息工具两种不同的工具之间,也可以在某种特殊手段的作用下实现最优化的组合配置状态。

二、民商法法律法规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规制分析

自我国民商法成立依赖,长期坚持平等与自治的根本原则。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也不断试图应用自身优势去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信息部队称现象,并获取较为明显的成绩。民商法在解决这些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际过程中,普遍以非信息工具为主,问题提前预防效果并不明显,其针对的主要是问题发生以后针对补救措施的作用。其中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撤销、解除、终止等等。根本目的在于对劣势的一方形成强有力保护,使其损失降到最小化。与此同时,民商法致力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措施,主要集中体现在善意获取制度和个人产权保护两个方面。比如,在《合同法》当中,包括出我国意外的部分其他国家,均对错误制度的界限、概念进行明确规定。由于合同参与一方对合同参与另一方产生理解无悔而签订的非合理性合同,不管是优势方还是劣势方,均可以向发源提交申请,将合同予以法律层面上的撤銷。

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又被当今的学术领域详细划分为量大类别,即主管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客观信息的不对称两种。在主观方面,主要原因使因为其中一方自身理解错误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在客观方面,指的是对方故意、恶意隐瞒事实,对另一方构成欺骗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我国《民商法》其中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保护劣势方的合理、合法权益。

三、经济法法律法规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规制分析

经济法在面对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期,依然需要通过非信息或信息工具去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其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途径则与民商法存在较大差别。经济法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其所设计的工具相对民商法更加复杂繁琐。同时,民商法对于公共权力的干预相对较少,而经济法当中,公共权力干预现象较为普遍。除此以外,民商法主要是问题发生以后对补救措施的积极影响,而经济法预防效果相对民商法更加具有优势。

经济法的背景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更为多样灵活。较大程度的弥补了规制当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对民商法也产生着积极的“漏洞”填补作用。然而,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公共权力干预绝对不可盲目性使用,反之极有可能产生难以预估的严重后果。例如,经济法对于“冷静期”相关制度的应用,使其成为解决不对称信息问题的关键性非信息工具。简单地说,我们可以将冷静期制度视为一种劣势方或优势方的反悔权。在既定的时间以内,如果其中一方出现后悔,那么便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解除合约,仅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上述制度主要表现在网络销售、保险以及金融方面的合同当中。

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产生时期,这种现象和人类社会共同发展。信息不对称现象作为一种无法避免且客观存在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出现以后,便开始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意图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对于信息不对称现象名词、概念的提出时间较短,学术领域对相关内容的探讨、研究仍然处于浅表化阶段。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信息部队称现象,继而实现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参考文献:

[1]许丹琳. 我国消费者保护中信息不对称的规制路径研究[C]. 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92.

[2]马宏伟.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待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28):223.

[3]张丽娜.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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