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公平性比较

2020-04-01 07:54吴凡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平性民商法经济法

吴凡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这也使法律在民众中的普及程度日益提升,不过,对于部分国民而言,其对法律的了解仍旧非常有限,甚至还有人尚不了解法律的类型与作用。为此。本文便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经济问题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这两部法律作为分析对象,以此对比两者在公平性上的不同。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公平性;比较

引言

要想对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在公平性方面所具有的不同进行了解,就必须要对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地位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使两部法律在价值公平性上所存在的差异进行更好的分析与探讨,进而对两者做出更加准确的界定。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概念对比

(一)经济法

在人类世界中会产生各种经济活动,而这些经济活动只有确保有序、良好的开展,才能保障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自身权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要管理经济活动,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可以说,社会中所有的经济关系都属于经济法的管理范畴,这也使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这也是其非常明显的法律属性。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这也使社会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与此同时,经济纠纷也由此产生,这也使人们需要不断使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关系中存在的经济纠纷。因此,对于经济法来说,其使用频率非常高,而且也有着最为广泛的使用范围。

(二)民商法

人们常说的民商法一般包括两部法律,即商法与民法,而民商法则是两者的统称。因此在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公平性进行比较时,必须要对民商法的概念及其定义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对于民法来说,其属于一般法律,而对于商法来说,则属于特别法律。这也使商法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民法。一般而言,只要是民事活动,都适用于民法,但商法则不然,即使是民事活动,但只要涉及到商法活动,便适用于商法,由此可见,民法的适用范围要大于商法。不论是民法,还是商法,其均属于私法范畴,即民商法是以私法为其法律属性的。不过,近年来,商法的社会化趋势正变得越来越明显,这也使其公法属性得以凸显出来,因此,可以说民商法的法律属性既包含私法,但也同样包含公法。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价值公平性比较

(一)价值取向

在价值取向上,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具有差异性的,因此在论述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公平性时,需要明确其价值取向的差异。首先,民商法更侧重于对私人权益的维护,由于民商法包括民法与商法两种法律,而民法又属于私法范畴,因此民法是对社会民众的个人权益进行维护的,但商法的法律属性则同时包括私法与公法,不过其更多的还是以私法性质为主。因此从整体来看,民商法的法律属性主要呈现出私法性质,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是将维护社会民众个人权益作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对于法律来说,其根本作用在于对社会民众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便于社会中的人和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不会受到破坏,进而保障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对于民法而言,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渐演变出来的,因此民法的根本便是对民众权益进行维护,由此也说明在价值取向上,经济法和民商法所具有的本质差异是,民商法是以保障和维护社会民众的个人利益而制定的。

对于经济法而言,则和民商法恰恰相反,其是以社会利益作为维护对象的,这也是其和民商法的本质区别。由于经济法具有公法的法律属性,民商法则具有私法的法律属性,这也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完全相反,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因此,人们在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时,必须要以其权益性质来判断所选用的法律是否适用。当这种利益是社会公众利益,则需通过经济法来进行维护,而当这种利益只涉及到个人时,则需通过民商法来进行维护,只有对法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才能使权益的维护变得更加有效。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认识,消除对法律的误解与歧意。

(二)公平性比较

在明确了民商法与经济法这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以后,便可比较其公平性上的不同。首先,对于民商法而言,其更强调主体的平等性,由于民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因此在采用民商法时,国家并不会从中进行过多干预,因此,每个人在民商法面前都有着平等的地位。而人们在通过民商法来解决经济纠纷时,便可依据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解决,而无论纠纷对象是谁、社会地位如何,都能使其个人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从公平性上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是不同的,而且民商法的公平性要比经济法更高。其次,对于经济法来说,其主体则并不平等,因经济法的维护对象是社会公众权益,因此在应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纠纷时,会产生相应的管理关系,因此经济法中的主体并不平等。经济法在解决经济纠纷过程中,为了使社会公众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通常会进行干预,这也使经济法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而一旦经济法生效,则不论个人利益有多大损失,只要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产生矛盾,就必须要对社会公众权益进行迁就。因此,在通过经济法来对经济问题及纠纷进行解决时,经济法的执行结果并不会因个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而是会随着社会公众权益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由此可见,民商法与经济法之所以在公平性上存在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律属性的不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法律属性的,民商法则是以私法为法律属性的,这也使这两种法律在公平性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公平性为论证角度,对民商法与经济法进行了审视,分析了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的不同,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正是因其价值取向不同,而导致两者在公平性上有着不同的体现。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和民商法在法律属性上是有本质不同的,但正是因其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公平性上的差异,因此,人们在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利益的过程中,必须要分析该利益到底是属于个人利益,还是属于社会公众利益,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选择合适的法律来有效解决经济纠纷。

参考文献:

[1]方章伟.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20(01):25-26.

[2]杨頔.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探讨[J]. 法制博览,2019(23):202-203.

[3]王仕通. 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 法制与社会,2016(2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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