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

2020-04-07 03:50武冉
大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机制构建未成年人

【摘 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用来保障人权的新制度,对于减少不正当或者不必要的羁押、预防和减少过度的羁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作为我国新生力量,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储备力量,加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受有一定限制,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的羁押更应该慎之又慎。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主要探讨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各项相关规定,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 机制构建

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相关通知,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统一集中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处理,该项试点工作于2018年1月在13省区市开展。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工作开展的第一步,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本文拟通过实践案例,对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各项问题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280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指出明确而具体的标准,“严格限制使用”缺乏可操作性。试点工作以后,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审查主体变为“谁逮捕谁审查”,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此外,不需要重新立案,只要出现有利于被羁押人的情况就可以进行审查;二是审查启动方式依职权为主,因为未成年人维权意识较弱,只有依申请启动的话达不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三是当事人共同参与审查过程,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参与程度;四是“观护帮教”的结果跟踪,未检部门应该保持与未成年人的联系,加大教育力度。

二、关于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例

2018年3月,纪某某和同伴秦某某、施某(均系未成年人)在一个酒吧附近多次用“瞟了一眼”、“踩了鞋子”为由,向未成年人索要财物。因涉嫌寻衅滋事已经被批准逮捕,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姑苏区院收到关于纪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之后,承办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纪某某表示自己其实也是受害者,在学校总是被别人以上述方式敲诈钱财,所以自己也想学习下以显显威风,现在非常后悔,希望能够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原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承办人员又联系了双方未成年人家长,一方面督促其教育监护好未成年子女,另一方面建议他们多加沟通促进矛盾化解,最终双方在控申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承办人员认为,纪某某系无前科劣迹,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给其改过自新机会,促进其早日回归,避免交叉感染。建议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建议得到办案机关采纳,最终纪某某被取保候审。

江西德安县检察院本着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该院秉持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要求从严把握未成年人逮捕条件,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符合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条件的坚决不捕,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如该院在审查一起未成年人抢劫致死案时,经社会调查后发现其家境困难,父亲在车祸中丧生,母亲在家务农,因偷了妈妈的100元钱去上网想弄点钱偷偷还回去,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考虑到本案案情重大并发生致死后果,该院综合案情决定予以批准逮捕,但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移送审查起诉。此外,该院将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逮捕率、不捕率以及起诉判决等情况纳入年终考评,细化考评指标,结合全年工作情况予以奖惩。该院的做法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透过以上实务中的案例不难看出,公检法机关在对待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慎之又慎,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没有忽略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体现出了法律的感化和教育作用。

三、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1、设立专门负责的部门和人員处理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当前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在每年的犯罪率中占比不容忽视,因此专设人员处理专案并非成本较大的行为,相反,专门人员处理专类案件更有经验,考虑因素更加全面具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轻或者过重的考量。

2、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该制度的构建上,可以借鉴巡回检察制度,具体的周期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自身情况决定,但是并非意味着全然按照既定定期开展,当出现对于未成年人的“利好”因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申请启动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时,相关部门应当随时启动这一程序。

3、采取量化和非量化结合的审查方式。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在发展阶段,如果仅仅依靠量化方式,可能带来的结果与实际想达成的效果相去甚远,此时如果加之非量化方式,如不公开听证的方式,则可能会达成想要的社会效果,实践中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

4、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当前社会组织队伍愈发壮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公法机关的压力,其更明显的中立性使得监督效果更凸出。我国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健全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资源链接机制,这对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继续生活也是更有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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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武冉(1995—),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学历:在读研究生,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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