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制度简析

2020-04-07 03:50单亚芳
大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离婚制度及其内容自封建社会到至今在不断完善,由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继承资格、财产分割等也在影响着相关人的生活。

【关键词】 离婚制度 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 登记结婚

财产分割

一、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袭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至关重要的内容,而此制度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更是贯穿始终。在中国封建社会,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片面的许可离婚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到离婚的方式,往往都是妻子扫地出门,即所谓的“出妻”,比如说“七出”、“三不去”等制度;此外,还有“和离”、“义绝”、诉讼离婚等方式。由此可见,“出妻”,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首要的离婚制度。

到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民法,包括了亲属编的内容,将离婚制度正式写进法律。民法亲属编主要包括了两种离婚形式,即判决离婚和两愿离婚。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又补充制定了一些法律对离婚制度进行完善,比如确定了登记离婚制度,明确了离婚自由的权利等等,这从另一方面为我国解放后的离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立法上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完善和规范。1950年《婚姻法》全面贯彻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可准予离婚。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专列一章规定离婚制度,继续强调婚姻自由原则,支持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这两种基本方式。此外,开创性地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具体到离婚制度上,规定了“感情破裂”为离婚的理由,也是准予离婚的必备要件。此种做法一方面全面贯彻了离婚自由这一原则,另一方面赋予法官某种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顺应了离婚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趋势。

二、离婚制度的内容

离婚也叫解除婚姻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依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离婚制度规定的离婚形式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也可称之为两愿离婚、自愿离婚,指夫妻双方通过达成合意而离婚,且采取法定登记制度。登记离婚的主要特征是:夫妻雙方在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达成合意;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方可解除婚姻关系。

说到登记离婚,其要件包括三点。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且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对于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同样必须为合法登记夫妻。通过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其效力仅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有效。未婚同居或婚后与第三人非法同居的情况除外。其次,办理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处理婚姻问题。最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合意办理离婚登记,即达成一致意见,而非基于一方单独意思表示,否则,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只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调解纠纷。

诉讼离婚亦称裁判离婚,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诉讼离婚适用于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夫妻双方中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另一方不同意的;第二,双方就离婚达成合意,但是在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权等离婚后问题上产生分歧的;第三,双方既然就离婚达成合意,又对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权等离婚后问题上不存在分歧,但是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继续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情况。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行为是夫妻双方之间,一旦实施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即产生法律效果。此种行为不仅使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随之产生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学理上,这些问题属于离婚的法律后果,也叫离婚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效力。离婚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上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行为会随之解除,而基于原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也随之灭失,这是离婚行为最显著也是最直接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要解除了婚姻关系,一切与原婚姻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都随之解除。

(二) 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离婚的法律行为发生后,基于原夫妻关系的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我国法律规定,配偶是夫妻双方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旦离婚,这种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亦应丧失,因为夫妻的身份权已经不复存在。而且,双方离婚后,即取得再婚的权利。

(三) 对当事人财产的效力。离婚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双方因结婚而成立夫妻关系以及共有财产关系。一旦离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告终止,所以随之而来的会有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债务清偿等等问题。第一,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时的财产归双方共有,离婚时,夫妻间共同财产双方可协议处理,也可以进行诉讼。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离婚后应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双方离婚后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第二,离婚时一方对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第三,离婚对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等都包括在内,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可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不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样地,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比如说继承权。

纵观离婚制度的发展,由古代及至现代离婚制度在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双管齐下的保障了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与此同时,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由此会产生双方的身份关系、财产等关系发生变化。

【参考文献】

[1] 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M]. 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

[2]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单亚芳(1992-今),女,汉族,内蒙古,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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