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所见唐代民间高利现象

2020-04-07 03:50段杰
大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保人高昌高利贷

【摘要】山东于欢案以及校园贷的悲剧,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便在于高利贷。《吐鲁番出土文书》和《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收录了唐代高利贷者左憧憙的几份高利契约,下文将对这些契约进行分析,以期了解唐代民间的高利现象。

【关键词】契约文书唐代高利现象

一、出土文书中所见左憧憙的高利契约

我国在西周时期便已出现了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为“傅别”。发展至唐代,契约盛行。在一座阿斯塔纳墓葬出土了一些高利贷者左憧憙的契约文书,其文书现收录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和《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两本书当中。《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一书中涉及到左憧憙参与的契约共有十四件,《吐鲁番出土文书》则多两件残契与一件唐总章元年(六六八年)西州高昌县左憧憙辞为租佃葡萄园事。两书中涉及到借贷契约的有八件,借贷标的额与利息如下:

唐显庆元年(六六〇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举取银钱拾文,月别生利钱壹文”。唐龙朔元年(六六一年)高昌龙惠奴举练契:“举取练叁拾疋,月别生利练肆疋”。唐麟德二年(六六五年)高昌赵丑胡贷练契:“贷取练叁疋。其练回还到西州拾日内还练使了。到过其(期)不还,月别依乡法酬生利”。唐麟德二年(六六五年)高昌張海欢与白怀洛贷银钱契:“贷取银钱肆拾捌文,限至西州拾日还本钱使了。如违限不偿还,月别拾钱后生利钱壹文入左”。唐乾封元年(六六八年)高昌郑海石举银钱契:“举取银钱拾文,月别生利钱壹文半”。唐乾封元年(六六八年)高昌张善憙举钱契:“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银钱贰文”。唐总章三年(六七〇年)高昌张善憙举钱契:“举取银钱肆拾文,每月生利钱肆文”。唐总章三年(六七〇年)高昌白怀洛举钱契:“举取银钱拾文,月别生利钱壹文”。[1]

在这八份契约中,月利息的约定均不低于百分之十。而参照《宋刑统》卷二六所引唐律:“诸公私以财务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可见唐代官方规定的利息为六分。[2]这八份契约的利息均远大于唐代官方规定的利息,足以认定左憧憙为放高利贷者,而契约文本中,高利贷者左憧憙在立契署名时多为“钱主:左”,亦是对左憧憙高利贷者形象的补强。

二、左憧憙和张善憙二人高利契约演进与法律分析

在前文确定左憧憙为高利贷者后,下文将通过对左憧憙与张善憙两人缔结的三份契约文本的分析,以探究左憧憙的这种高利贷行为原因。

左憧憙与张善憙签订的三份契约内容分别如下:[3]

其一是唐乾封元年(六六八年)高昌张善憙举钱契:乾封三年三月三日,武城乡张善憙于左憧憙边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银钱贰文。到月满,张即须送利。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若延引不还,听左拽取张家财杂物,平为本钱直。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保人上(偿)钱使了。若延引不与左钱者,将中渠菜园半亩,与作钱卖,要须得好菜处。两和立契,获指为验。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伍尺园,到菜干日。

钱主左 举钱人张善憙

保人女如资 保人高隆欢

知见人张軓端

其二是唐总章三年(六七〇年)高昌左憧憙夏菜园契:总章三年二月十三日,左憧憙于张善憙边夏取张渠菜园壹所,在白赤举北分墙。其园叁年中与夏价大麦拾陆斛,秋拾陆斛。更肆年,与银钱叁拾文。若到佃时不得者,壹罚贰入左。祖殊(租输)伯役,仰园主;渠破水讁,仰田人当。为人无信,故立私契为验。(押)

钱主左 园主张善憙

保人男君洛 保人女如资

知见人高隆欢 知见人王父师

知见人曹感

其三是唐总章三年(六七〇年)高昌张善憙举钱契:总章三年三月十三日,武城乡张善憙于左憧憙边举取银钱肆拾文,每月生利钱肆文。若左须钱之日,张即子本具还。前却不还,任掣家资,平为钱直。身东西不在,仰收后代还。两和立契,获指为记。(押)

钱主左 贷钱人张善憙

保人男君洛 保人女如资

知见人高隆欢 知见人王父师

知见人曹感

左憧憙与张善憙两人缔结的三份契约文书中,乾封元年高昌张善憙举钱契中即可看到张善憙向左憧憙借钱贰拾文,月利息贰文,月息率为10%,而到期未还,张善憙将要把中渠半亩好菜园卖于左憧憙。两年后左憧憙向张善憙租赁菜园。租赁菜园后仅仅一个月后,张善憙与左憧憙又快速签订一份借贷契约,张善憙向左憧憙借银钱肆拾文,每月利钱肆文。数额远大于第一次借款贰拾文,也相比左憧憙向张善憙租赁菜园契约数额叁拾文更多,显然是高利贷。

在左憧憙与他人签订的借贷契约中一般都写明了时间、借贷人、出借人、借贷标的物、利息、约定还钱日、违约责任与救济手段,特别强调“两和立契,画指为信”,且在文末列明借贷人、出借人、保人和知见人。在左憧憙的高利贷契约中部分文本还写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和议订立,官府有其法律,但人与人之间还是要按照私契的约定来处理,作为民间借贷契约中的抵赦条款,是对国家赦免私债效力的抵抗。[4]出借人为了预防国家对这种高利贷的赦免,事先在契约中订立抵赦条款,借贷人也表示同意。双方遵从私契,按高利贷契约行事。而借贷者如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出借者便可要求牵掣家资财物、口分田园。如果借贷人“身东西不在”,或逃亡,或死亡,则由妻子、子女以及保人代偿。民间高利贷利息之高,官方又不能有效规制,造成借贷人钱物和土地的丧失。高利贷危害甚大。而当今社会,各种高利贷行为还时有发生,应该全力规制。

【参考文献】

[1]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窦仪.宋刑统(卷二六)[M].中华书局,1984.

[3]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M].文物出版社,1985.

[4]霍存福.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

作者简介:段杰(1994-),男,汉族,山西晋中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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