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监管现状及其完善对策

2020-04-10 06:46曹扬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银监会发展历程

曹扬

摘 要:银行监管是促进银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构成,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经济的加速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状况也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虽然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还需要不断地进行补充与完善。因此,需要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出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解决办法,从而加速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

关键词:银行监管;发展历程;问题;完善对策;银监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6-0076-02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历程

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2003年,是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履行监管职能的时期。我国银行的监管从1985年以来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地改变其监管方式,采取多种监管方式并行等措施来加大对我国银行的监管力度,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体系稳定长远的发展以及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监管模式已经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银行监管的需要。第二阶段,2003—2008年,是银监会监管时期。银监会取代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银行监管的职能。银监会用最新的理念、思路和机制开拓了银行监管工作的新格局,在监管理念、方法、技术等方面相较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时期均有巨大的进步,在汲取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的同时,又保留了我国银行监管本来的特色,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手段等方面均取得许多进步。第三阶段,2008年至今,是中国银监会的改革时期。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个转折点,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市场恶劣的大环境下,银行监管改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欧美等国纷纷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本国银行监管体系进行革新和完善,我国也积极地投入到银行监管体系的改革过程中。目前我国对银行业监管体系已初具规模并且已经显现了国际化趋势,但还存在许多缺陷,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过度依赖外部监管等问题。在银行业未来的监管体系中,我国应及时发现并解决其中的问题,还需不断地进行创新,促进银行监管体系的改革。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存在法律缺陷。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如果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会对银行监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现有对于银行业监管的相关法律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仍不是十分完善,颁布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使得银行监管机构不能对银行做出正确高效的监管,降低了监管力度。本文认为,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并不系统,尽管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仍存在漏洞,例如相关的金融法规之间没有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而现如今,我国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新型的电子银行业务崛起,但是我国在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有明显的滞后,没有紧跟行业发展的速度,一些规定与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并不匹配,在许多方面仍存在漏洞。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规大多体现在对行业原则上的概括,在法规中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原则、实施规则及操作规范,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并且,我国银行监管规章的制定目的在于弥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所出现的漏洞,以及对有关法规内容做出操作性的解释,侧重点应在于法规的具体操作。所以,即使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对银行业监管的收效也是微乎其微的,并没有达到最初制定监管法规的目的。

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國早期的银行监管对信息披露制度已有所涉及,早在2002年我国就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对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形成以及与标准的国际监管相接轨。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信息披露主要问题是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和不真实。首先,在风险信息方面,我国大部分银行所建立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还不够完善,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停留在初级的探索阶段。从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看,我国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主要侧重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上,而对于其他风险披露较少。其次,由于银行信息披露不够规范,大部分的信息披露都只存在于表面,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披露,这样所披露的信息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当前我国的银行监管仍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虽然进行的大量的思考与变革,但仍处在一种低效的状态。没有抓住信息披露的重点,虽然进行很多的努力,但收获的效果仍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3.过度依赖外部监管。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经济体制,加之银行自身的性质和地位,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我国银行监管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银行业监管目前主要面临过度依赖外部监管这一问题,外部监管虽然在整个银行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我国银行现阶段的监管方式以被动监管为主,银行自身缺乏监督的意识,内部监管的意识较为薄弱。另外,政府监管机构监管的权力相对较大,监管范围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监管主体发挥正常的监管作用。虽然政府近年来加快了对银行监管革新的步伐,但从银行监管的角度来看,政府仍处在整个银行监管的外部,相对于银行内部人的角度来讲,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监管和风险等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导致了外部监管对整个监管系统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银行的内部管理对于整个银行业的监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们意识到内部监管对于整个监管体系的重要性,但是我国银行的内部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出现了内部管理及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较弱,银行监管力度较小,管理层监管权责不够明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间接导致我国银行在内部监管方面力度有限,在整体监管的过程中的影响相对较小。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1.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备完善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银行监管才会具有权威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新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对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及时处理,尤其要把握世界金融市场的最新动态,了解我国银行监管的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对目前空白的领域及时建立相关的法规,形成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其次,我国应不断地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定银行法律法规时的经验,在吸收发达国家监管立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及时把握监管体制的革新,把握世界经济市场的大方向,填补电子银行这些新兴的金融业以及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在相关法律制定的时候既要借鉴他人经验,又要结合中国自身的情况。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应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原则和要求完善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进行不断的完善,使信息披露更全面。不仅要披露风险和基本银行状况的信息,还要披露风险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协议主要思想又能符合我国本国发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内容应该更加广泛,更加具体。

3.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方式。我国银行为了加快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监管体制应该不断地调整与创新。政府在外部监管方面要逐步的进行改革,逐渐降低对银行外部监管的监督与约束。对于银行本身来讲,银行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系统,明确银行内部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内部监管的监察力度,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以及自身风险管理水平。根据银行自身的发展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鼓励进行适当的管理创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努力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4.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监管人员思想品德、业务能力水平等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监管的效果和作用。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高:一是要合理配置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加大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需求,要注重对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监管技能的培训,并且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打造一支能够快速适应未来监管发展要求的监管队伍。二是重新规划符合我国银行监管人员的系统性培训以及一套完整的考核标准规划,更具对监管人员的详细了解制定分层次的培训和考核,使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及时跟上银行业发展,定期采取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及格的人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监管岗位的人员劝退,适当提高监管人员准入的审慎性标准。

四、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银行业在监管方面已经逐步走入正轨,但仍存在许多监管上的问题。由于我国以前的经济开放程度不是很高,导致目前与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在经济以及银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国在完善自身监管体系的同时,还需顺应国际银行监管的潮流,把握新的方向。在建立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监管体系时,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加速建立一套拥有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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