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现状、问题与法律规制

2020-04-10 06:46史家瑞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发展问题法律规制发展现状

史家瑞

摘 要:近年来,水滴筹、轻松筹及爱心筹等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迅速发展,一方面有效地帮助了成千上万的困难群众,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骗捐及挪作他用等不法行为尤为突出和典型。为了网络公益的健康发展,政府、医院、公益平台等理应加强与完善对网络公益众筹的有效规制,社会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以规范其合理合法有序发展运营。

关键词:网络公益众筹;发展现状;发展问题;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6-0137-02

网络公益眾筹是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一种公益募捐新模式。它打破了我们传统的公益募资方式,改变了捐赠者必须通过基金会、公益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才可以进行公益捐助的路径,通过互联网等平台让社会公众看到更多的公益项目,使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让每一个捐赠者都能够成为众筹项目的投资人,使真正需要帮助的项目更快、更有效地得到有针对性的帮助[1]。然而随着网络公益众筹兴起的还有它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与规制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骗捐、挪作他用等不法行为,侵害捐赠者的权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必要地规制,从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秩序。

一、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现状

据水滴筹平台相关业绩数据统计,2018年水滴集团整体的注册用户数超过5.5亿人,其中独立付费的用户数超过了1.6亿人,而且水滴互助凭借超过50%的市占率在网络健康互助行业稳居龙头,水滴保单月规模保费突破2亿元增速成为行业第一,水滴筹作为一个大病筹款0手续费的开创者继续在行业中领跑。水滴筹的迅速发展也反映出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有着广阔前景与独特优势。网络公益众筹有着比传统公益更多的优势,它的覆盖范围更广,成本更低,筹款方式更加便利,对于受助方的帮助更加及时等等。然而,网络公益众筹也存在着各种风险与问题。

二、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问题

在如今的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中,有两个问题尤为凸显,一是骗捐问题,二是挪作他用的问题。对于骗捐问题,其存在的情况,一种是发起人虚构实事,制作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善款的行为;另一种则是受助者病情和证明属实,但自身及家庭富裕,完全可以不需要依靠外界救助却隐瞒背景真相而得到救助的行为。例如,2018年7月,四川某高校一名大二学生黄某,因罹患重病,其母在水滴筹平台发布信息向社会公众求助,后获得捐款25万余元,然而事后网友发现并查明其家庭富裕,网友们对黄某没有事先运用自己力量治病而将一切开支推给社会的行为提出质疑,黄某却以谩骂回应。对于挪作他用的问题,发起人求助事实、证明等真实,自身困难急需外界救助的情况下,却将全部或部分善款不用于患者治疗而挪为私用的情况。例如,2018年4月,莫某为其出生3个月身患免疫系统疾病的儿子在水滴筹平台上筹得15万余元医药费,而后水滴筹平台收到知情人士的举报称,作为发起人的莫某却将筹款挪作他用,并且存在主动放弃治疗的行为,以致患者病情逐渐恶化直至去世,于是该平台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9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这些问题所产生的不法行为不仅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网络公益众筹的质疑与批判,还影响了网络公益事业的良好有序发展。

对此,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网络公益众筹存在着一些骗捐、挪作他用等不法行为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络公益众筹在制度规制上存在许多漏洞,缺少良好有效地约束机制。例如,网络公益众筹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有力的监管,并且众筹平台审查存在缺陷,众筹平台的管理模式不够完善,信息公开与更新不够及时,以及没有构建相关的良好的信用体系等[2]。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部门、众筹平台等方面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设施,及时地做出合理合法有效的规制。

三、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公益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慈善法》《民法总则》《合同法》也仅有为数不多的相关条文可以参考,而对于网络捐助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整个众筹的流程、明细以及监督机制等处于立法空白,打击网络公益众筹的欺诈行为也缺乏操作细则。同时,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也缺乏监管,水滴筹等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监管,使信息的真实程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发起人、被救助人、捐助人之间以网络平台为中介联系,缺乏完善的第三方监管制度与机构,平台自身审核程序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及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是针对网络公益众筹法律保护十分重要的环节,制定专门的网络公益众筹法律规范,完善立法,严格规范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资质、运营模式、资金流动、参与者身份等各个方面。与此同时,也要颁布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具体操作提供指导,将硬性规定灵活化。除此之外,还应该设置专业化的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范,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利用法律手段对网络公益众筹活动进行必要的规制。在这方面,我国政府还可以向他国进行借鉴,例如美国把众筹的监督责任赋予SEC和众筹行业协会,让两个部门共同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进行监督,明确责任权力的分配,提高监管效率[3]。

(二)加强资格审查,完善准入材料

加强资格审查严格准入机制的目的在于预防骗捐行为。而这种骗捐行为,笔者认为,一种是虚构实事,制作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善款的行为;另一种则是受助者病情和证明属实,但自身及家庭富裕,完全可以不需要依靠外界救助却隐瞒背景真相而得到救助的行为。在社会公众的通俗观点中,依靠水滴筹平台求取外界的公益援助,是因为受助者一方及家庭由于大病治疗已经付出大笔费用以致家庭负担沉重迫不得已而为之。而这种行为,受助者及家庭富裕完全可以自救,却企图通过外界救助“不劳而获”,又何尝不是一种欺骗?对于这些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上的规制和道德上的抵制。

在水滴筹等平台上,发起人发起筹款需要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比如身份证信息及照片、收款银行卡信息、医疗证明等,而对这些资料的审核,仅是一种初步的简要的基础事实审查,虽然这种审查提高了应急的救助效率,但也加大了不法者“钻空”的风险。毕竟该种审查缺乏一些实质性,对于诊断证明的真伪性和申请者实际的家庭背景等方面,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也仍缺少了一些证明和担保材料,例如若受助方是贫困户,理应提供贫困证明等。而担保证明不仅是有知悉情況的人在平台中作证即可,还应该有一些相关社会组织团体证明,例如,发起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提供的担保证明材料。对此,笔者建议平台应该加强对发起人的资格审查,进一步完善申请材料的要求。可以采用要求申请者一次性提交完整材料,也可以要求应急发起人在后续中补足材料。当然,公安或民政部门也可以与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一起审查发起人的身份,在确认发起人和受助者等各方身份无误后给予其相应的准入资格。

(三)规范平台管理模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在实际网络公益众筹过程中,平台的审查较为简单则可能会给不法的虚假发起人有了可乘之机,而审查较为严格和程序较为复杂则可能会因耗时长而耽误救助[4]。因此,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应当加快改变运行模式,确立规范平台管理模式,加强与医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将有效信息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并即时追踪更进,从而对骗捐、挪作他用等不法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打击,促进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运行更加健康发展。

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管理和信息公开是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运行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发起人,即受捐助的一方,在具备相应材料通过平台审核下,向平台提供定向收款的相关银行卡信息,要求该银行卡不作他用,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向医院缴纳治疗费用,平台向受助方提出监督捐助资金运转的要求,若受助方不同意则拒绝提供平台援助,经其同意后平台与银行达成资金周转监督协议。同时,平台将该救助信息通知给受助方所在医院,并与银行、医院达成三方协议,每当受助方提出转账申请,银行及时向医院核实后直接对医院进行转账,银行和医院将转账信息通知到受助方,并且银行将该医疗费用转账信息告知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将相关信息在平台中公示公开,便于捐助者监督。

(四)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信用体系

利用水滴筹等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进行骗捐、挪作他用等不法行为者,正是利用了社会公众对他们善良和信任才得以屡屡得手,他们以信用为代价,也必然为信用所惩罚。笔者认为,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有着对不法分子事前震慑和事后追责的效果,对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有着十分重要作用。在各平台之间建立起共享信息资源库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对于一些做过虚假欺诈、挪作他用等行为的发起人,可列入黑名单中,对其以后发起网络公益众筹项目进行限制或禁止,对于情节严重的发起人也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语

网络公益众筹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但仍然有着前景广阔的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对此我们应该运用法律规范等手段去做到趋利避害,不要让做好事的人寒心。2018年10月19日,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三家网络公益众筹服务平台共同签署了自律公约,并向其他所有平台都发出了自律倡议。这或许是一个良好的自我约束的开端,但仍需要第三方公共管理部门依法强有力地监管与外在约束。笔者也曾多次在某公益众筹平台上为他人捐款,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笔者多么希望自己的一份善意未曾被辜负。然而当善意被多次辜负,它可能就会变成质疑和冷漠,这不禁让笔者联想起了曾在社会上热议一时的对摔倒老人“扶不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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