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2020-04-10 06:46王浩胡力天张浩东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6期

王浩 胡力天 张浩东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法》,但是却剥夺了其作为主体参与经济生活的自然人平等适用《破产法》,得到救济的机会,这显然与私法的主体平等精神大相径庭。加之中国社会家庭的负债率在节节攀升,并且市场经济情势风云多变,那些具有破产原因的自然人作为主体必然会影响其所在市场之经济体系的正常运作,危害社会法益。与其如此,倒不如帮助这些主体有序退出经济市场,既可能帮助破产人重返经济市场,也可以避免经济市场秩序的混乱。鉴于此,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征信制度;构建原因;构建阻力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6-0195-02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否应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破产法之列,在学术界的讨论亦是热度不减。在如今自然人及其普通家庭高负债率的背景下,对于人破产制度而言,既需要帮助债务人重返经济社会,也需要平等保护债权。这就需要在充分解读本国破产法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境外的优秀法律经验与理念。

一、制度构建的原因

1.私法强调主体的平等性。私法上主体地位之平等是构建私法精神的重要原则。同样的,我国现行《破产法》所适用的主体为法人,而非法人且包括自然人则被排除在外。就《破產法》的历史而言,最初破产法主体是自然人[1],而只是后来伴随着商业扩张,法人破产作为自然人破产的延伸而成为制度,并被我国采纳。更何况,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法人和非法人都是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承担一样的风险。即自然人也会承担和企业法人一样的破产风险,但是却没有同企业一样可以享受破产予以的保护和重生的权利。更何况这是与私法的主体平等的精神相违背的。

2.合理分摊债权债务的交易风险。在债权债务产生过程中,债权人如果因为无法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就会面临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惩罚,从受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限制会一直会扩张到工作之中甚至是私生活之中,这对于债务人来讲,如果将债务人真正看作平等主体,债务人处境就太不公平了。而对于债权人,自己在订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前,就怠于考究债务人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作为一个理性人却要将自己那一部分的错误强行转嫁给债务人,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强盗行为。而如果自然人破产制度得以确立,那么就可以极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状态,债权人必须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全方位考量对方的信用与偿还能力,这也会减少债权债务纠纷,合理分摊了债权债务的交易风险,维护了市场经济稳健发展。

3.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非公有制经济在近些年集中出现并迅速壮大,信贷消费爆炸式发展,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严重的资不抵债的情况。而面对此种情况,从民事诉讼出发,往往会发生法院执行不能的结果。就像台湾法院会认定,“债务人债务清理财团无从构成。”[2]而在这种情况下会大大削弱法院的公信力,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化。同时,让具有破产原因的自然人继续活跃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实是会贻害其他的自然人和市场主体的。一般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相关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紧密,盘根复杂,环环相扣,其中一个环节的的主体出现了破产原因,必然会对其他还击的经济主体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这也极大加强了市场不确定性。由此,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的财产权与生存权将存在不可预知的威胁。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秩序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4.国际化的联合立法趋势。自然人破产法起源于欧洲,因此欧洲和美洲的大部分国家都是对自然人破产进行了立法。因此,为了促进交易,世界上这些主要发达国家,正在有统一《破产法》的趋势,希望减少司法上的冲突与成本。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进行自然人破产法的立法工作,这对在我国的国外人员抑或是在境外的中国公民而言,在其有自然人破产的意愿时,必定作用于司法层面,造成司法冲突。

二、制度构建过程的阻力

1.中国传统的债权观念。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产生诸多传统的债权观念,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妻债夫还,父债子还”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创立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鸿沟[3]。在传统的债权债务观念的禁锢之下,永远认为自然人破产就是欠钱不还,就是有违公平正义,挑战道德底线。因此,解放思想,解除思想的禁锢,才能促进自然破产制度全面立法后的全面推行。

2.个人财务信用征信体制。民无信而不立,个人征信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4]。个人财务信用征信体制的不完善,造成市场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利用征信制度,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法人和非法人之间,通过比对双方的信用等级,来判断对方的信誉,以免承担高风险。

3.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相比于我国对法人财产的登记制度的规定而言,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就显得不那么尽善尽美了。首先,我国人口众多,普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十分艰难,并且在中国自然人与家庭之间的财产关系十分复杂,很难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的界限。在这种环境之下,债务人可以将个人财产转移到家庭共有财产之中,以此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并对个人财产实施登记。

4.城乡二元化的无产可破。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城乡差距非常大[5]。经济差异巨大导致农村地区农民的收入远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一旦推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必然导致低收入的农民恶意破产,并且征信制度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都还不太完善。但是在城市地区,信用制度已经相当普遍,因此能够适用自然人破产制度。所以,面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国情,应该在城市首先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让制度与现实兼容。

三、结语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宗旨,是给资不抵债的破产人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但是,在实际上,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不完善的征信体制以及财产制度,会对制度的设立产生巨大阻力,只有克服困难,中国才会拥有完整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