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20-04-10 06:46郑煜吕栋亮
世界家苑 2020年1期

郑煜 吕栋亮

摘要:驰名商标能够给一个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目前我国缺少对驰名商标淡化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缺少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扩大驰名商标认定机构的范围,协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关系,建立反淡化制度,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重视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

关键词:抢先注册;责任认定;反淡化制度;国外认定

1 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实力的象征。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市场流通领域中,随着消费者对驰名商标就更加的信任,所以商标的带给公司的收益就越来越多。为此,要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1 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所有人艰苦创业和巨额投资培育出来的。一些不法厂家往往利用不正当手段,公然假冒、仿冒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故意贬低、淡化他人的驰名商标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其目的是造成商品来源上的混淆,从而获取非法的利益。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1.2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

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是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品牌,代表着良好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所以消费者喜欢并做出购买标有驰名商标商品的意愿。然而,一些不法厂商往往利用消费者这样一种心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假冒、仿冒他人的驰名商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进行不法侵害,从而导致消费者误将他人的商品当作驰名商标商品,而使自身的权利遭受侵害。要防止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中因为误认这些商品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的商品而遭遇更大的损失。

1.3 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商标越是驰名,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大。据统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凡市场好、发展快的驰名商标,大多陷于被假冒、仿冒的泥潭中。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的一段时期内,假冒"永久""风凰"牌自行车的行为就涉及到了全国二十余所省市。仅假冒"凤凰"牌自行车每年就达数十万辆。企业打假投入的人力财力每年不断增加,其结果不仅是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保护驰名商标对于维护市场经济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2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少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往往具有很好的信普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消费者通常具有较强的意愿购买驰名商标商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的所遭受的损害日趋上升。但是,相应的细节法律解释一直缺失。

2.2 缺少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区别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享受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享有同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权利保护。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将不利于驰名商标的全面保护与发展。

2.3 缺少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缺乏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致使我国驰名商标在域外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日益成为我国品牌战略发展中的主要障碍。我国有多个驰名商标被别的国家抢注。

3 外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外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解析

美国主要是采用立法的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美国成文的立法主要是依据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的《联邦反淡化法》的规定。美国反淡化法在商标保护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诉论依据,这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的诉讼依据。

3.2 外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解析对我国的启示

从上述国家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解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首先,我国可以借鉴外国运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驰名商标的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可以将"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可以单独制定一部《反淡化法》来保护驰名商标。其次,我国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增强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意识,商标淡化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对尚未注册的商标需变及时注册。

4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4.1 认定机制方面的完善

4.1.1 扩大驰名商标认定机构的范围

扩大对驰名商标认定机构的范围。引入仲裁机构的认定权力,有利于驰名商标产生纠纷时得到及时的解决,维护市场竞争的良好发展。

4.1.2 协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关系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双轨制模式,二者以不同的程序共同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产生冲突。因此,需要协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最权威机构。

4.2 法律保護方面的完善

4.2.1 建立反淡化制度

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已经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但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还未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

4.2.2 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其使用该商标。因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使未注册和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样享受跨类保护,实现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全面性。

4.2.3 重视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

针对缺乏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致使我国驰名商标在域外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日益成为我国驰名商标发展中的主要障碍。重视对驰名商标域外保护变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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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