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赔偿请求的司法审查研究

2020-04-14 04:57:25贾树玲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2期

摘  要:2010年4月 29日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首次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尚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确定标准模糊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司法案例,管窥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适用的大体情况,分析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司法审查

2010 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首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表示我国在国家赔偿领域中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国家赔偿领域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应当说,立法的上述修改是对原国家赔偿制度顽疾的突破,可谓众望所归,可是,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否准确回应了上述修法目的呢?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行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18年”作为限定条件1,检索下载裁判文书 249 份,排除单纯要求赔礼道歉以及重复的裁判文书,最终选取219份2018年全国法院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

一、2018年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赔偿请求审查的实证考察

在 219 份2018年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文书中,一审裁判文书98份,二審裁判文书97份,再审裁判文书为24 份。其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的有92件,驳回率为94%,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判决的有90份,维持率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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