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被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2020-04-15 03:58
伴侣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序良欠条强制性

问:

我和女友在一起半年,因感情不合想分手,她趁我醉酒时,拿修眉刀威胁我,并以自杀相逼,讓我写下欠条:“魏某某欠段某某2万元,一年内还完,签名魏某某,年月日”,欠条上我的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符,且没有借钱的事实,我需要为这张欠条负法律责任吗?

答: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简单来说,欠条不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无效:1.欠条要求有明确的欠款人、债权人、金额等必备内容;2.欠条内容必须是作为欠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欠条的内容以及欠条产生的过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对方到法院起诉要求你承担偿还责任,她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且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虽然你写了欠条,但并不是出于自愿,即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你与女友之间也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且欠条署名与真实姓名不符,那么该欠条则属于无效,你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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