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伦理思考

2020-04-20 17:19葛黎明
锦绣·下旬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无人驾驶人权伦理

摘 要:人工智能从提出到现在虽然仅有60余年,但是其发展却令人震惊。从无人问津到时下热点。如今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离不开人工智能,它弥漫进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能缺少的存在。技术的功能越大,其带来的问题也越多。本文从人工智能的发展状况出发,阐述人工智能带给人类的伦理困境,提出解决良策。

关键词:人工智能;伦理思考

一、人工智能的伦理困境

人工智能是一种新兴的科学技术,隶属于计算机和神经网络的交叉学科。温斯顿定义为“人工智能是一门关于知识的学科——如何阐述知识,如何获取知识,如何利用知识的科学” [1]。由此可见,人工智能是拥有巨大的知识储备器,人类可以在其中运用操作指令获取想要的知识,在这一过程中,人工智能充当了人的角色。在现实生活中哪些地方我们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呢?小到每天使用的手机中的app推荐,大到无人驾驶技术。我们无时无刻都在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给我们的便利与愉悦,我们也无时无刻都感受到了人工智能带给我们脑力劳动的减少和工作效率的增加。可是就在人工智能技术给我们带来这些种种好处的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给我们的传统伦理带来了冲击,像人权伦理问题、经济伦理问题、责任伦理问题、科技的异化问题、隐私的伦理保护问题等等都会给我们带来伦理的挑战,这些伦理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1.人权问题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人人平等的平等权,平等概念植根于中国文化脉搏之中。如孔子的“有教无类”,即教学不分阶级,人人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把它扩展到社会中去,得出只有人人平等,社会才是合理的社会。现代人权谈“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2]人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执政者所必须倡导、执行的权利。此外,它还是自由的前提,人类已经普遍认同了人权价值观。由于人权范围及其广泛,不同学者的价值取向侧重也有所不同。有些學者票种于人权的法律特性,有些专家认同人权的伦理属性。但总体上讲,基本上所有学者都承认人权是一个广泛的历史范畴,包含以上所有属性。因此,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也应该是全面的,不光看到人权的伦理价值属性、普世价值属性,而且也要看到人权作为其他权利基础的根本属性。那么人工智能这种技术主体具有人权吗?答案与否这将决定其他问题的走向。

2.责任界定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应用,改变了人类生活图示,也催生了很多社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责任界定问题。我们深知,人类开车也会出现交通事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人工智能的无人驾驶技术出现事故从情理中可以理解,但在法律层面人工智能无法承担责任,走进壁垒。这是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人权,没有公认的法律主体身份,自然不能承担责任与义务。此外在无人驾驶利于还有一个难题,即死亡算法问题。如无人驾驶在道路正常行驶时,车上有一位急需救助的老人,此时马路上有个儿童违反交通规则奔跑,机器如何选择?对这一问题的终极讨论在生命何以有价值?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下的个人背景各不相同,答案自然也是千差万别,所以无法给出一个统一且普遍认同的回答。何况依靠人类把算法植入内部的无人驾驶。这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于没有形成合理的伦理规则和实践准则去引导无人驾驶技术。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该后退,而是积极寻求新范式去引领和规范技术发展,避免机器陷入选择性困境,阻碍社会的发展。

3.隐私伦理问题

隐私权是维护公民正常生活,不受侵害的权利。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迪斯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建立了隐私权的存在依据,并主张隐私权是一种“不受干扰的权利”[3]。可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交往关系在信息时代的扩大,电子计算机的普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信息几乎是透明的,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人类几乎没有隐私可言。不难发现,如果你想,你可以知道任何一个人的联系方式,同理几乎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你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个人兴趣等等。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深深的了解隐私伦理问题的重要性,捍卫隐私伦理问题的价值,使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愿景。信息时代的大数据分析是个人泄密的主要原因,如何处理海量信息考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也是人工智能发展都得以进行的原料,但是我们也应该重视数据的采集给人类隐私伦理问题带来威胁。

二、人工智能技术伦理风险的应对之策

践行“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思想是人工智能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之策。这一思想根植于中国文化的脉搏之中。最早提出的人是管仲,为劝诫君主善待人民,因为人民在国家得以发展的基础。纵古贯今,“以人为本概念同样适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最重要的问题是发展科技,需不需要牺牲人民福祉?对这一问题做出否定回答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理论应用。这就需要我们关注人类福祉,人的愿景与需求。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便利了人类生活,人们也需要思考人类终极福祉。

面对这样的问题政治哲学早已给出了回答。政治哲学中的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提出判断一种行为的正当性要去考察它产生了多少快乐,催生了多少痛苦,根据比例关系就可以衡量善恶、好坏。所以这种学说认为在电车难题中牺牲一个老人的生命,挽救多个学生的生命是合理的。但我们不禁思考,数量真的是衡量行为正义、道德公论的标准吗?另一派义务论者代表康德其著作《道德底形上学之奠基》②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之上。”义务论者认为衡量人的行为正义与否不在与结果获利与否,而在于行动动机,并提出改善每个人道德的道德目标。因此,人工智能于人类的利弊不应该直接肯定回答或者给出负面答案,而是应该思考怎样对待和利用这项技术。在这些考量中,最重要的就是其发展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准则,因为科技的发展本身就是为了增进人民的幸福指数,把人从双重劳动中解放出来。也就是说科技的发展不能超过人这个因素,而应该始终把人类幸福作为其发展创新的前提。这有践行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人类优先的规范,才能让技术和人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美]P.H.温斯顿.人工智能[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3.

[2][英]约翰·洛克.人权[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3][美]路易斯·布兰迪斯.隐私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项目基金:本文系黑龙江大学文科类哲学学院硕士重点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9-047HLJU 项目名称:人工智能的唯物史观审视

作者简介:

葛黎明(1993-),女,汉族,黑龙江大庆,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方向:马克思唯物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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