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0-04-22 05:38宋思琪
河南科技 2020年1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豫剧民俗文化

宋思琪

摘要:自我国改革与发展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但由于在改革发展前期重点追求经济发展恢复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欠缺,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欠佳。民俗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传承意义,在经济发展的今天我们自然不能忘记对孕育中华五千年文明的传统文化的保护。豫剧是诞生于黄河流域的重要戏曲文化,凝聚了历史文化发展的记忆和脉络,同时也是我国的五大剧种之一,具有重要的传承意义。本文以豫剧为例,从民俗文化出发,探究在城市发展演变过程当中,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对传统民俗文化进行保护,以促进其更好传承与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民俗文化;豫剧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8-00027-04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以及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在知识產权的人才培养方面也有着很大的进步。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到今天经历了40多年的历史进程,不像很多西方国家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而是经历了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发展创新的过程,但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运用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传统的民俗文化作为历史进程当中人们生产生活的缩影,是我们研究与探究古代历史的重要资料。戏剧作品是特定地区依据其风俗习惯、历史传说、方言等文化因素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表演艺术,具有着浓厚的地方特色。戏剧作品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外国文学当中享誉盛名的《哈姆雷特》《奥赛罗》,还是作为我国文化名片的京剧、黄梅戏、秦腔等戏曲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历史的发展。豫剧作为我国五大戏种之一,诞生于中原大地,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全方位的保护,但是对于豫剧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

1.2 研究意义

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除了经济发展在提高国家地位中所发挥的优势作用之外,知识和技术作为国家强盛与发展的硬实力,在国家博弈与合作发展当中也逐渐显现出其重要地位。核心技术的争夺以及开发创新衍生出了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概念,其法制建设不仅能够调动人们创新技术以及对于智力成果保护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人们的科技文化素养,加快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因此,知识产权建设与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纳入我们研究视野当中。

豫剧不仅是我国戏曲艺术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我国当今所有戏曲剧种当中拥有最多表演团体、从业人员最多以及观众最多的剧种,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保护。同时作为民俗文化的重要体现,豫剧当中所展现出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以及表演中的方言都是我们重要的历史文化遗迹,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保护和传承,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研究。

2 民俗文化与知识产权

2.1 概念界定

2.1.1 民俗文化。民俗是在一定的区域内为该区域的人民在日常生活当中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以及生活文化。民俗文化是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习俗的总体概括,其内涵丰富。不仅包括民间传统文艺作品、集会庙会、传统节日以及相应风俗习惯,还有传统建筑以及戏曲文化等内容。[2]

2.1.2 豫剧。豫剧是发源于中原的传统戏剧,起源于明朝中后期,是在河南梆子的基础之上不断演变和发展而来的,与我国的黄梅戏、京剧、越剧、评剧并成为我国的五大剧种,因发源于河南,河南简称豫而得名。豫剧贴近现实生活,以日常生活现实为基调而创作,同时唱腔铿锵有力、高亢激越、曲调简洁明快,刻画了许多有血有肉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丰富且充满矛盾冲突。不仅具有幽默轻松的喜剧剧目,也有恢弘庞大的大场面,深得观众的喜爱。

2.2 民俗文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为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各种传统文化、礼仪、民俗进行保护。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知识产权是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客体是无形的财产和劳动成果,因此在文学艺术领域内创造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的专有权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民俗文化中所有智力成果的体现以及非物质性的劳动成果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3 案例阐述

3.1 豫剧保护现状

2009年5月豫剧被列为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豫剧开始得到了规范化的保护和关注。2009年第一个豫剧本科班在中国戏曲学院设立,豫剧正式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入大学,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于豫剧的关注,同时也为豫剧的传承和发展打下了基础,引导更多的年轻人关注豫剧、学习豫剧、推动豫剧的传承和创新。2013年河南豫剧院恢复建制,成立了四个团,分别是传统戏、新编历史剧、现代戏以及河南豫剧院青年团,这个团是以2009年中国戏曲学院第一个豫剧本科班为基础而组建的。在基本架构完成好之后,豫剧院在“下好全国豫剧一盘棋”的目标指引下,推动了豫剧的传播和发展,使得豫剧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得到传播。

除了成立剧团以及发展学校教育来对豫剧进行传承和保护之外,国家在对戏曲艺术进行保护时,将许多无形的戏曲艺术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载体进行保存,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整合成系统的数据信息,同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将戏曲表演进行保存,并出版相关吸取刊物以及编印豫剧资料。

3.2 豫剧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

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很多的基本特征,豫剧这种民俗文化艺術与知识产权知识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智力成果。豫剧是中原大地上孕育和流传的戏曲文化,是民众以其智慧和才华而创作出来的戏曲艺术,是社会风俗的体现也是智力所创造的成果。[3]因此,豫剧作为一种人类智力成果的体现,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内容。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与劳动成果。豫剧作为民俗文化的戏曲艺术,没有物质形态,它本身没有实体性,存在于民俗文化和表演当中,只有通过表演者的演出动作以及语言才能够将其表现出来。因此,豫剧所具有的非物质性的特点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范围。[4]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其是可以脱离创作者而存在的,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豫剧作为一种传统的戏曲艺术,能够经久不衰且被人们传承和发展,就体现了知识产权可复制性的特点,可以被无数次的复制与再现。

因此,豫剧的很多特点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共通之处,豫剧艺术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3.3 豫剧的保护困境

3.3.1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在列为非遗保护名录之后,豫剧的发展与传承得到一定的保护,但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予了豫剧的保护以新的问题。

首先是人们生活方式的变革对于豫剧表现形式的挑战。人们更多依赖于电子信息来获取信息,而传统的戏曲剧目则是将舞台作为最主要的传播途径,二者的衔接面临挑战。其次是全球化的浪潮淹没了传统的戏曲剧目的光辉,西方的文化、节日更受欢迎,人们更多追逐流行与时尚的社会趋势,忽视了传统的表演艺术的魅力。最后是传统戏曲大多都依赖于方言等语言艺术,当下的许多年轻一代对于方言的了解知之甚少,即使面对传统剧目仍然无法了解其内容或是故事传说的内涵。另外是豫剧的创作面临瓶颈,面对稀缺的演出资源,更多的剧团会选择经典剧目进行表演,导致剧目的创新以及新剧的创作受到约束。[5]

3.3.2 豫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除了社会生活的发展给予豫剧的全新挑战之外,在知识产权方面豫剧的保护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一是权利归属不明确。豫剧是诞生于中原大地的戏曲艺术,无法对其进行具体的权利归属认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主体身份不够明确。这会导致许多语句剧目因为缺乏明确的权利主体而无法被知识产权很好的保护。

二是保护期限较短。豫剧是在历史长河当中所形成的,往往是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经验积累,如果运用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几十年的期限远远无法达到对于豫剧的保护。另外由于发源时间的模糊性,也无法找到具体的节点进行保护期限的计算。

4 民俗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4.1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立法缺失

自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很大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延续也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使得更多的历史文化得到了很好的保存进而得以了解和研究。但这更多的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化的保存遗迹防止侵害,而对于其知识产权的侵权方面仍缺乏专项的立法保护。现阶段对于民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多依赖的是《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当中相应的条文进行适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规定立法内容对于相关民间艺术作品来说并不具有专项的保护力度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因此对于民俗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需要专项立法的完善与健全。[6]

4.2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

对我国现如今大部分的民俗文化来说,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并没有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当中进行保护,即使是遗产名录当中的民俗文化很多也并没有进行商标、域名等的注册,造成很多抢注商标专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很多不相关的领域内进行使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民俗文化的文化内涵。

另外对于很多的民俗文化企业来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进行救济的观念,往往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问题的解决,这样的解决方式往往会导致相关法律内容无法继续完善和进步,无法在社会当中形成运用法律、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社会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强化。

4.3 民俗文化的知识产权投入不足

如果在知识产权方面对民俗文化进行保护和创新,就必须投入相关的成本资金。而对于中国豫剧协会这样的机构来说,他们的经费与精力更多投入在日常的剧目演出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关注甚少。[7]这使得很多剧目抄袭以及相关邻接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民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5 民俗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5.1 加强与完善相关立法

在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方面,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仍存在局限,并没有专项法规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期限、权利归属等内容进行特殊的规定。因此在探究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时,最先的工作就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使得民俗文化的保护有法可依。

对于豫剧的保护来说,要在立法当中明确权利归属,对权利主体进行确认,同时也要对于豫剧的传承人进行确认,明确权利内容,使权利主体与传承人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维护二者利益。[8]其次对于豫剧这种在历史长河中积累而产生的民俗文化来说,要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期限规定,延长其保护期限,达到对于传统民俗文化的长久保护。

5.2 发展民俗文化文创产业

在对于民俗文化的发展保护当中,许多地方往往通过发展文创产业,设计卡通人物形象,通过动漫或者更多高科技手段来进行民俗文化的创新发展。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年轻群体关注民俗文化,关注历史文化,同时还能够通过周边文创产品的售卖取得经济方面的收益。[9]豫剧因其深厚的历史积淀,拥有许多脍炙人口的剧目,可以选取其中经典的人物形象来发展文创产业,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实现对豫剧的推广传播。

5.3 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投入

任何一个民俗文化面临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对于其保护方式、发展方向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规划和管理。为了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加专业化与专门化,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人才进行指导,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有效规划,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以故宫为例,2019年故宫研究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所,该所是故宫研究院下设的非建制科研机构,主要任务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分类、管理和应用以及保护展开工作,立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于故宫博物院已有的文物文化基础展开研究,并与相关的文博机构进行合作交流,定期组织相关的研讨工作会议,为故宫博物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应用保驾护航。[10]

除了传统的豫剧协会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作之外,可以在其组织构建内开设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部门,以专业的指导来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

6 结语

随着人们对于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益增多,传统民俗文化的地位不断上升,这些民俗文化在发展过程当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当中,因此对于民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護迫在眉睫。针对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问题,有关部门仍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加专项和具体的法律来对相关领域内容进行完善和规范,同时民俗文化产业在发展的路程中可以寻求文创产业方向的发展路径,扩大自身影响力,并设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组织,更好的因地制宜对民俗文化的发展进行规划和研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产业与法律的长足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邹彦蒙.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发展[J].投资与合作,2020(05):101-104.

[2] 林彦.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4(01):138-139、142.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20(03):15-23.

[4] 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77-82.

[5] 李宗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5(06):54-57.

[6] 井艳红.浅谈豫剧的传承与发展[J].戏剧之家,2019(14):19-20.

[7] 闫金晓.豫剧的生存现状调查与保护对策[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03):96-98.

[8] 刘春香.浅谈豫剧的传承与发展途径[J].北方音乐,2019,39(16):79-80.

[9] 何家艳.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戏剧之家,2019(30):26-27.

[10] 胡艳娟.论豫剧的法律保护[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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