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发展及其现状

2020-04-22 05:38刘治昊吴永丽
河南科技 2020年18期
关键词:垄断竞争

刘治昊 吴永丽

摘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重塑全球经济竞争格局,科技创新呈加速趋势。各国在人工智能、生物科技、通信技术等颠覆性技术领域加强战略布局,同时各国也增加最新技术的开发力度,争取在新一轮的科学技术比拼中占据先发位置。专利联盟逐步走向前台,为公众所熟悉,本文分别介绍了专利联盟及专利权滥用的现状,分析完善专利联盟制度的重要性,最后通过重点研究美国专利联盟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对我国专利联盟现状进行分析,并在规范和加强我国专利联盟发展方面给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专利联盟;专利权滥用;垄断;竞争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8-00055-03

1 专利联盟概述及专利权滥用

专利联盟是指多家企业以共同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用一系列相关的专利技术为连接而达成一种联盟组织,这种组织可以是正式成立的,也可以是非正式,内部各成员可以就联盟中的专利技术以低于外部市场的成本进行相互使用。[1]专利池是与其密切相关的专利技术,专利联盟成员因为拥有专利池的专利组合,有利于在商业谈判中形成主导地位,并且可以利用专利池中组合专利统一对外许可降低谈判成本。

由于上述特点,专利联盟在市场、经济和技术开发上都容易形成竞争优势,但随着各国反垄断法的日益完善,专利联盟面临滥用专利权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专利联盟中的专利滥用是指专利联盟利用其在市场上的优势,不合理地限制专利许可交易,利用不公平的交易手段行使权利,侵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专利权滥用始于美国,主要特征是专利许可时间和范围的不合理延伸。

专利联盟发展至今,专利滥用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阶段: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专利权被社会重视;六十至七十年代,社会中反垄断的呼声逐渐增强,相关的反垄断政策也被推行,導致许多专利被宣告无效;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关于专利权的反垄断政策逐渐放松,在关于专利权滥用的诉讼中更加重视本土企业的利益和国际竞争力。

2 建立专利联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专利权的实质是以公开换取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发明人可以得到排他权利,利益平衡是基础,只有发明人得到排他权利,通过法律形式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予以保护,才能不断地激励大众创造发明,由此带来技术发展,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当前社会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与专利相关的企业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果专利权没有受到一定节制而任其发展,尤其是在资本介入的情况下,一定会无限扩张专利权人的权利,侵占公众和社会的利益,进而形成专利垄断,阻碍科技发展,进一步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因此在现行的以公开技术方案的义务换取法定保护的权力的专利制度内,专利权人利益的不当扩张就会造成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减少。所以,从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角度来说,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联盟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3 国外专利联盟制度

3.1 美国专利联盟制度

自1894年开始,美国国家经济总量已经开始超越英国成为世界第一。1856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专利联盟,在之后的一个半世纪的工业发展过程中,其内部产生了各种专利联盟。随着专利联盟的发展,专利联盟在通过对内交叉许可,对外共同抵御威胁,逐渐壮大自身,慢慢形成垄断。所以美国在构建的专利联盟管理制时主要围绕的是对于专利法或反垄断法的选择运用。

1912年之前,美国的司法判例中对涉及专利权垄断的案件已经形成了共识,如果该垄断是因为专利法所赋予的专利权所带来的,则对其不适用反垄断法。所以虽然美国在1890年已经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法,但在最初涉及专利许可的案件几乎不适用。因为法院认为专利联盟统一固定价格是专利权人的自由,是自由之精神的体现。在此阶段,美国的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联盟的许可获得了超出市场平均回报率的专利许可收益。

1912年至1995年,经历了二战之后的大发展,美国经济逐渐走向黄金时代,尤其是抓住了第三次科技革命,美元开始制霸全球,世界经济的变化也逐渐影响美国内部对专利权垄断的态度,对专利联盟的态度开始转变,逐渐意识到专利联盟对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带来严重的垄断。

在1912年的标准卫生制造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定了专利许可依然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从此以后,专利联盟的发展开始受到各方面的限制。1917年的“Motion Picture ”案件中,专利权人要求不能在其生产销售的放映机上使用别家的胶片。初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强行的搭配销售而予以驳回,但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件不能通过反垄断法进行判决而应当通过专利法进行分析,认为该企业试图通过对其拥有专利权的发明产品之外的产品进行销售控制,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超出了专利法赋予的权利。

从1970年开始,美国联邦司法部开始实行了“九不”原则,包括搭售、强制要求回授、限制转售、不允许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对再行颁发许可的否决权、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对非专利项目收取使用费、对被许可人销售依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销售上的限制、固定价格。[2]只要专利权人有行为被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署认定为九种行为之一,就构成了垄断。这种新出现的原则标志着美国对专利权人行为严苛到了极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九不”原则过于严苛,并没有被完全应用。

1995年以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确立,标志着“合理性原则”成为了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审查的主要原则。“合理性原则”即必须经由法院评估某行为的促进竞争效果是否大于其抑制竞争的效果,如果促进竞争效果大于抑制竞争效果,则不违法,反之则违法。[3]

《指南》确立了三个一般性原则:一是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资产,但依然可以作为一种财产且与其他具有实体的物权具有同等权利,就是说对于拥有者来说,拥有知识产权和拥有汽车房产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不能预设立场认为拥有知识产权就会产生市场支配力进而产生垄断倾向,例如可商业化的专利在总的专利中占比非常小,因此获得专利权不能肯定就会获得市场支配能力;三是知识产权许本身就具有鼓励竞争和一致竞争的特征。

2017年,美国对《指南》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对上述三个一般性原则的看法,创新市场对竞争影响成为了新加入的概念。《指南》的此次修订将创新市场的概念加以扩大。创新市场,一般由发现和创造新型或跟商品有关的市场组成,此次修订把仅与发现产品有关的研发也吸纳入体系中来。《指南》正向着更加符合成文法和案例法的方向发展。

3.2 欧盟和日本的专利联盟制度

欧盟在《欧盟条约》中提出了“保障商品自由流动”与“保障共同体市场竞争自由”两个规则。这两个规则对专利权形成了规制,欧盟成员之间的自由竞争和贸易发展也是基于此规则,由此可知,竞争法是使用欧盟专利权的主要依据。

从知识产权的规制发展来看,上世纪六十年代,欧盟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作对对市场竞争造成的不良影响都是合法的。七十年代之后,欧盟为了提升欧洲市场内部经济活力和市场開放程度,开始更加重视市场竞争。欧盟的相关法院也开始对专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并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最后,形成了区分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权利存在和权利行使相区分原则主要为知识产权的存在和权力行使划分范畴,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属于成员国内法律的范畴,然而,它的权利的行使应该遵守欧盟的法律。而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具有专利权的产品被第一次合法售卖后,专利权人对于这个产品的专利权就消失了,这一原则后来被世界多国学习采纳,在我国也适用。

由于欧盟特殊的政治形态,其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易与非欧盟成员之间开展多有不同,所以在其制定专利联盟管理法律法规时,将专利联盟的许可作为技术转让协议的一部分,如此一来,在判断专利联盟对市场竞争形成的作用时,能够综合考量市场的属性、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等问题。能够考虑不同主体和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关系,是欧洲专利联盟的制度创新所在。

日本的专利联盟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反垄断领域,这一点与美国和欧洲多国相似。但在日本的《专利联盟指南》中给专利联盟的定义确与其他国家不同,主要指一个由多个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人向其他成员授权,或者是从其他成员那里获得授权。这里没有提及对外授权反而强调专利联盟内部的相互授权,从这里可以看出日本在制定专利联盟管理制度时候考量的侧重点是联盟内部关系,从专利联盟对外许可转移到了专利联盟内部专利池的构成和成员相互授权。近年来,以此为基础成功发展出了新的专利联盟类型,这种联盟的主要目的和盈利模式不是通过对外许可来实现,而是通过帮助联盟内成员消除有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以此降低联盟成员的运营成本和对外竞争风险,给专利联盟的组织经营模式带来了新的可能。

4 我国的专利联盟发展现状其建设建议

近年来,世界格局正在经历新一轮的重大调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兴起,使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从国内现状来看,我国社会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十四五”时期和更长时期的发展,对加快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从国际竞争来看,特朗普政府多次强调“美国优先”的外交理念,主张“大国竞争回归”,认为中国崛起将会影响美国的优势地位。知识产权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核心要素,是美国的重要竞争工具,在2019年的《美国年度知识产权报告》中,美国提出要通过有效利用所有法律手段和扩大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崛起必将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

在国际舞台中,涉及专利权滥用的问题上,我国目前是守势,所以在分析我国的专利权滥用问题时应从规范和发展专利联盟的角度着眼,以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中专利竞争方面的优势,以此角度来看,主要的问题如下:一是我国涉及专利联盟和专利权滥用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2008年,中国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这已经远远落后于欧美,但我国2020年《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颁布,则加快了追赶的脚步。二是在专利联盟管理方面制度不够完善,除了相关制度较少,在鼓励科技创新、提升效率方面没有新的尝试。三是在当前的国际大环境中,我国专利事业的主要任务是创新和效率,同时抵御欧美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为国际商贸保驾护航,所以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熟的国家模式进行借鉴,并明确专利联盟在竞争中的定位。

本文研究认为在完善我国企业专利联盟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4.1 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行业发展

由于现在国内的法律法规对专利联盟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很多时候管理过程中只需备案即可,可以考虑出台专项法规或者在已有的法律中增加相应条文加以明确。

4.2 明确组织形式,为行业发展提供引导

在这方面如果仅仅依赖政府引导组织的话,容易失去主动性和灵活性,很难对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做出合理应对。所以需要在当今以公司制为主流的市场环境中探索专利联盟的运营路径,以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来帮助确定联盟的运营规则。

4.3 畅通专利与经济利益之间的转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新技术不断涌现,相关技术方案也更加复杂,在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可量产的产品之间常常存在着专利挟持的情形,常常会因为其他专利联盟、公司、国家掌握个别核心专利就能破坏整个技术成果转化,这是专利领域的掐脖子现象。对此,我国应该着力解决国外专利联盟滥用专利权的问题,营造我国专利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通专利成果和经济利益相互转化的屏障,让我国的科技发展能惠及最广大人民。

5 结语

从经济贸易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创新竞争的主力场和国际贸易的压仓石。从宏观历史数据来看,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势必会涉及专利权滥用,如何防止专利权滥用也是今后研究的一个重点。本文对专利权滥用进行了简单分析研究,最后,在分析我国专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专利联盟组织形式,畅通专利技术向经济利益的转化等渠道来完善我国的专利联盟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韩秀成,袁有楼.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联盟构建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2] 王旎.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及其借鉴意义——以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为中心[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22).

[3] 李乃洪.美国行标组织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与专利池博弈模型分析[J].经济法研究,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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