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人与西方人对遗嘱的态度差异

2020-04-27 08:36车耳
世界知识 2020年7期
关键词:梅艳芳立遗嘱西方人

车耳

在对待遗嘱这件事上,中国人与西方人采取了不同的视角,有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长期以来形成的处世伦理和观念;遗嘱内容中对物质与精神的侧重;遗嘱执行以及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

理念的差异

中国儒家传统文化语境中谈生多、论死少。孔子曾经说过“未知生,焉知死”,他的意思是“活人的事情还没有弄清楚,哪有时间去研究死人的事情?”后人进行了延伸解读:一个人若不知道自己为何而生,就不可能知道自己为何而死,唯有知道生命的意义与目的,才会知道死亡其实只是一个界限。于是“论生不论死”成了国人世代的习俗。但国人也尊重逝者,认为死者为大,对葬礼十分重视,悼念场合要庄重肃穆。

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不仅歌颂生命的诞生,也赞美死亡,他们对待死亡的态度像对待新生一样平和。基督教主张拒绝现世欢乐、远离奢侈浪费,以免死后下地狱。死亡对于西方人而言不仅是一种摆脱现实赎罪的解脱,还是另一种世界的开始。这是为什么西方人在葬礼上不会像我们那样披麻戴孝并且持续多日,礼仪隆重而等级分明,也不会像我们那样哭天喊地。相反,他们在葬礼上可能用优美歌声送别死者,用鲜花装饰葬礼现场,甚至可能用调侃的语调来致悼词,无论送别对象是总统还是普通人,都是如此。

基于此,我们看到了人类对待死亡两种不同的态度。西方文化中,无论贫富、受教育情况,人们都有生前立遗嘱的意识,壮年时期早早立遗嘱的现象较为普遍。美国微软公司创办者、世界顶级富豪比尔·盖茨早在多年前就立下遗嘱,公开声明将其绝大部分财产捐献给社会,只给自己的孩子留下几千万美元和住宅。美国另一位金融家巴菲特也立下遗嘱,将其99%的财产捐出,用来资助贫困学生求学,支持人口计划生育研究。相比之下,在中国,鲜有富豪有如此行为。

在西方,许多美国人和加拿大人在孩子刚出生时就立好遗嘱,这是因为一份遗嘱不仅牵涉到孩子的抚养,还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从一个人的遗嘱里不仅可以看出他对家人的关心和爱护,甚至能看出他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西方人防患于未然,出发点是“为他人着想”。在中国,人们往往顺其自然,等到“最后一刻”,才以“财产该怎么分就怎么分”的心态面对。结果就是把纠纷留给家人,把矛盾推向社会,增加公共司法负担。

遗嘱内容的差异

2007年6月,中国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然逝世。由于生前并未订立文字遗嘱,其家人就因为遗产分配问题爆发冲突,对簿公堂。另一桩梅艳芳遗产纠纷案也令人扼腕叹息。梅艳芳虽然在去世前写好遗嘱,但是过世后,年迈的亲生母亲依然出面公开争夺遗产。相比之下,世界著名摇滚歌手迈克尔·杰克逊的做法则更为可取。在他去世后,他的家人很快找到了他多年前写好的遗嘱,这份文件准确清晰地表达了他的愿望:几个幼年孩子由谁来照料,财产由谁分配、如何分配等等。通过对两份遗嘱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中西方的差别,虽然只在细微之间,但其潜在影响很大。

首先,遗嘱受益对象指向不同。西方人经过多年实践,遗嘱撰写已经相当规范,他们会将需要表达的意思具体化,避免歧义。比如他们不会泛泛地写“我女儿”,而会写法定名字的全名“我女儿珍妮·李”。他们也会专门说明遗嘱是在思维清晰时的自愿行为,比如他会写“我,迈克尔·约瑟夫·杰克逊年满18周岁,头脑健全,并在没有任何胁迫、威逼、欺诈和虚假等不正当情况下完成遗嘱。上述所有条款均真实有效。”这样就避免留给后人打官司的借口。而在梅艳芳遗嘱官司中,其母亲作为原告所持主要观点就是认为梅艳芳立遗嘱时身在病中,意识不清楚,遗嘱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其次,遗嘱文本表达方式不同。西方人采用直来直去、毫不隐讳、爱憎分明的表达方式,在遗嘱文本中善用排除法。杰克逊在遗嘱中排除了自己亲生父亲接受遗产的可能,他未将父亲列在受益人名单中。此外,他在遗嘱中单独说明“除上述遗嘱条款中和第三部分排除的遗产继承人外,我特意排除一位我的遗产继承人——我的前妻黛比·洛尔”。这样一来,语义明确、证据确凿,无论发生什么,其前妻和父亲都无法参与遗产争夺。

再次,财产分配中原则与具体的差异。西方人大多在壮年时期立遗嘱,一般只写下财产分配的原则与比例。而中国人在写遗嘱时大多已经年迈,受社会环境影响,写得非常具体,例如哪个房产给儿子,哪个商铺给女儿。尽管中国人写遗嘱的意识越来越强,参与者越来越多,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那些在遗嘱库和公证处撰写遗嘱的老人只是在抄这些机构给他们的模版,遗嘱内容千篇一律,毫无特色,更像是财产清单和给付条。而在杰克逊遗嘱中,看不到具体财产金额、谁具体继承什么,能看到的是一种原则性的表达,一种爱憎分明的指向,以及一种心境平和的处置方式。

执行有效性的差异

如果说中西方在遗嘱内容方面的差异是文化的差异,那么对文本内容的执行更多则体现在社会层面。遗嘱不是遗言,它是白纸黑字留下来的文字证据,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条件,遗嘱内容以处理遗愿和遗产为主。立遗嘱人有充分的选择空间,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设立。当事人或是有感而发写下遗嘱,或是为了财产得以良好的继承,归根结底,遗嘱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最后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我们应确保其有效执行。

诚然,我们不能指望人们写的遗嘱跟法律文件一样,内容严谨,毫无瑕疵。作为执法机构,法官不能苛求,不能让大部分遗嘱作废或判之无效。如果字斟句酌,任何遗嘱都可能遭遇挑战。在西方国家,执法人员重视遗嘱的有效性,日本超过百分之九十遗嘱都被认作有效,而我国遗嘱大约有百分之六十被认定为无效。这显然不是立遗嘱人知识水平不足,而是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出现了偏差。将遗嘱判定无效就等于否定当事人生前的愿望,容易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从而使人们不再愿意立遗嘱,进而产生无尽的纠纷,让更多家庭破裂,社会不和谐。

法律不仅要伸张正义,还要体现良心。我们应该鼓励法官在尊重事实、尊重法理基础上进行良心判决,只要立遗嘱人处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在不違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该尊重遗嘱的表达,而不是轻易否定。西方国家从未有如此高的无效判定比率,这体现了对立遗嘱人愿望的尊重。实际上,任何立遗嘱的人都有知识也有责任感,应该鼓励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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