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送养收养何时休

2020-04-30 17:09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16期
关键词:性关系监护监护人

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李星星(化名)事件最近持续发酵,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待于公安机关的后续调查。不过,这起事件牵出了不为人知的网络送养收养黑产链,也暴露出我国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那么,从这起事件中,法律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和改进呢?

鲍某明案牵出网络送养收养黑产链

4月10日,记者向百度贴吧里“未婚妈妈吧”的创建人宇文无艳(网名)提出一些关于民间送养的问题,她很快发来大段的文字。

“收养女孩的,多是鲍某明那种禽兽!”她写道。记者多方调查采访得知,在网络上,有一个隐秘且数量不容小觑的民间送养群体,送养者、中介、收养者已然形成了一根衔接紧密的链条。

“民间送养者包括无力抚养小孩的家庭或单亲(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妈妈等。一些人在重男轻女观念影响下送养女婴,此外还有亲属之间的‘过继型送养等。”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艳对记者分析了民间送养群体的构成情况。

在执业过程中,王小艳曾与许多送养者打过交道。其中,不少人有涉拐卖儿童案、养子女遗产继承纠纷案等。

记者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记者注意到,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她在头像旁边留下了自己的QQ号码。

记者以“咨询如何领养孩子”为名,加上述网友为好友。随即,记者收到了这位网友的信息。对方称,自己已经“领到”了女孩。

而为了得到这个“女儿”,上述网友称自己“花了4万元”。

在这位网友的推荐下,记者得以进入一个名为“爱心救助站二”的QQ群。据网友介绍,这个群专门“提供送养、收养服务”。

记者从群资料中看到,这个群建立于2019年12月,有3名管理员。

这3名管理员有着不同的分工。其中,一位名为“客户负责人”的管理员在群里发送了一份名单:“河北,孕,36周,女,低补……广东,孕,37周,男,中补……”

记者了解到,所谓“补”,意即“补偿款”。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送养者开出的“价格”。相应地,“低补”即为“补偿款”数额低。

记者向其中一名管理员询问:“请问是合法领养吗?”

对方的回答:“合法去福利院,别在这里找。”

随即,记者被移出了群聊。之后,记者又以咨询领养为名联系上一位“中介”群主。对方表示,自己的资源很多,不光有领养群,还有“假结婚给孩子上户口”群等。

据这位群主介绍,送养者不仅是一些未婚妈妈,还有生“二胎三胎的”。此外,被送养的孩子男女都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民间送养脱离国家视野,缺乏规范监管和充分支持,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均不明晰,往往会导致所涉儿童权益不保。

王小艳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民间送养可能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等,比如,因送养行为导致的性侵、虐待、遗弃等行为。

邓丽认为,近年来曝出的一些聚集性的、极端的私自收养案例就很说明问题。

比如2013年,河南省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收留无家可归儿童的处所发生火灾,7名孩子死亡;2018年,河北武安市“大爱妈妈”李利娟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照看的69名儿童全部转到当地福利院。

父母失职  孩子危险

李星星母亲把只有14岁的她交由单身男性鲍某明抚养,且母亲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和孩子在一起,该母亲在3年时间里,也未发觉孩子受到性侵一事。

很多网友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方式不合常理。

监护人的疏忽或失职,的确给了性侵者可乘之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曾在2017年3月发布了一篇题为《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的调查报告,其中显示大多数家长和孩子对熟人警惕性极低,37%的家长有时会把孩子托付给异性熟人照顾。

而就是不被警惕的熟人,恰恰是性侵的主角。2018年的317起案例中,熟人作案占比66.25%。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护得孩子周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如此。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那些导致未成年人遭性侵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法律制裁较少。

“我们应该学习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只有这样,监护人才不敢掉以轻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好的保障。”教育研究者胡乐乐说,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立法机关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监护的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表示,应从法律角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孩子受到性侵,监护人更应担责。在国外,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会被剥夺监护权,孩子改由社会或政府监护。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孟强告诉记者,目前,撤销监护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民法总则对可以撤销监护人权力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孟强建议,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监护制度的监督情况,规定更为明确的对监护人履行監护职责的监督,包括监督人、监督程序等。

法律有待完善

综合媒体介绍的鲍某明案情来看,鲍某明与一名14岁的少女同居一室,明明在网上以“收养”孩子为由认识李星星,又不承认“收养”关系,对二人发生性关系保持沉默,并竭力往恋爱结婚关系上靠。而帮助李星星的志愿者也对李星星的性格捉摸不定,甚至认为李星星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种种信息表明,由于李星星已满14周岁,要证明鲍某明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强奸性质,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鲍某明违背李星星的意志,对其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但由于二人同居一屋檐下,想要像普通强奸罪那样证明这一点,难度可想而知。

为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里的“利用”和“迫使”如何判断是个难题,一旦嫌疑人咬定对方当时是同意的,受害未成年人的指控就容易成为孤证,嫌疑人逃脱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很大。

如今,最高檢和公安部已介入此案,其结果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但此案及类似案件的一再发生,在警示社会的同时,不能不令我们反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是不是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

刑事法律固然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但面对一个个受伤的少女及受害的家庭,在被控告者具有明显社会优势地位的情况下,面对控告人甚至侦查机关举证之艰难,如何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立法或许真需要作出调整。

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认定强奸罪,而不要求公诉机关证明被害人的“非自愿性”。

比如,意大利刑法第609条第2款规定,如果未成年人(16岁以下)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等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

同样,德国刑法第174条规定了对被保护人的性滥用行为,该条规定,与不满18周岁的被保护人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为此,建议借鉴国外对于未成年人性权益实施特殊保护的立法,在我国强奸罪立法中,增加特殊关系人强奸罪。即类似刑法规定的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划分出三个责任阶段:一是绝对责任,即对于任何人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强奸罪,从重处罚;二是严格责任,对于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只要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控告的,也以强奸罪论处;三是普通责任但从重处罚,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处罚。

(本版稿件综合《法治周末》、《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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