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村落矛盾调解体系的适应与重建

2020-05-03 13:48孟金德
青年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

摘 要:当前宗族村落在矛盾调解体系方面主要面临:族规族约等宗族传统式微,族长矛盾调节力失灵、法理情理冲突,冲突的法律调解难以奏效、乡情亲情不再,矛盾逐步累积等三个关键问题,以至于影响其调解力。对此进行原因探析并在建构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将原有矛盾调解体系的扬弃,重建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核心、文化为主脉、社会工作者为助力的新型矛盾调解体系,可为矛盾解决提供有力体系支撑。通过实例分析社会工作在该体系下介入矛盾调解的路径,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宗族村落;社会工作

在传统社会里,宗族是乡村矛盾调解的核心力量,通过族规族约能够对村民的行为进行规范,也能够借此进行乡村矛盾的调解与治理。学界关于宗族村落矛盾调解的研究,主要着重在规则和主体两方面。高艳芳、黄永林(2019)就族规族约的重要性进行说明,强调族规族约在家族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说明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族规族约有利于底层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稳定。吴祖鲲、王慧姝(2014)强调通过发挥宗族力量,使其以族规、族训为准则,排解各种社会矛盾,调节族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宗族内部实现自治。通过宗族力量参与调解,矛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但伴随着宗族的弱化,宗族力量在矛盾调解中的作用逐步削弱,为此也出现了新问题。

文章采取质性研究方法,以Q村作为分析载体,将Q村的村干部以及19个自然村的小组长和部分村民作为访谈对象,笔者于2017年7月在豫西Q村开展的田野调查为基础,主要采取观察法和无结构式访谈的方式搜集资料,共计访谈39人次。

一、当前宗族村落矛盾调解中的问题

(一)族规族约等宗族传统式微,族长矛盾调节力失灵

现如今农村族长在矛盾纠纷调解中越来越无力,他们的权威性日逐步丧失,越来越不愿意积极主动参与到纠纷调解中。即使是家庭内部的小纠纷,比如夫妻吵架、兄弟闹矛盾之类的事情,同一家族中的长辈也不愿意介入,更何况其他宗族的成员。目前,村民之间发生纠纷之后,要不就自行发展或搁置,要么就到村委会要求村干部解决。

(二)法理情理冲突,冲突的法律调解难以奏效

村民对法律了解不够,未形成必要的法律意识。一旦因利益问题而上诉法庭,就说明矛盾方已不顾“情面”,怎样即顾“利”,又留“情”,是矛盾调解面临的难点。在此困境之下,矛盾纠纷出现了无力解决的局面。

(三)乡情亲情不再,矛盾逐步累积

据村民讲:“两家人因为一只鸡吃了庄稼而大吵大闹,这种事很常见。”现如今矛盾调解的工作几乎都落到了村干部身上,Q村村干部每月平均调解3起纠纷,一例纠纷需要至少3次调解才能解决,多者要经过10多次、时间长达几个月的周旋说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很多矛盾,因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逐步恶化或累积。

二、宗族村落原有矛盾调解体系失灵的原因分析

(一)一个宗族村落原有矛盾调解的实例

豫西Q村为行政村,是典型的宗族村落聚集地,全村共有19个自然村(也是19个小组),各村落大小不一,少则百余人,多则上千人,定居于此时间不一,最少距今已有240余年,已有十几代人。Q村先前的矛盾调解体系是将宗族力量与国家力量联合发挥作用,由族长或小组长、村民理事会或村委会、乡镇调委会、司法体系四个层次组成:。矛盾由谁参与调解,依据矛盾大小和矛盾双方关系而定。不同層次,依据规则的侧重不同,通过不同调解主体的分工,及时将矛盾消解在村内,避免矛盾的扩大与外溢[4]。图1展示了该体系的层级结构。

(二)原有矛盾调解体系衰落的原因

(1)调解基础丧失,导致宗族调解力逐步弱化

宗族调解有赖于调解主体的权威和族规族约的效力。但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各种革命或改革以新的观念冲击着旧的传统思想。新中国成立前后,土地改革使许多村庄的宗族财产和宗族田被分割,宗族维系的物质力量弱化。农村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后,农村宗族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生活环境,在剧烈的社会运动和激烈的思想斗争中受到严重破坏,特别是在“文革”时期“破四旧”运动中,宗族制度存在的基础被严重损坏:祠堂牌位被砸,族谱文书被烧毁,墓碑被推倒作为建筑材料等等,宗族活动在城市和农村都失去了原有的合法性。宗族制度在社会全方位的抑制中走入低潮,其对矛盾调解的作用也随之丧失。

(2)村委会工作繁杂,纠纷调解精力有限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着基层的各项工作。其工作内容涵盖乡村建设的各项内容,具体包括经济、文化、民生以及乡村治理等事项。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只是其众多工作中的一项。Q村全村总人口2563,有村委会和村党支委干部9人,这样平均每位村干部要管理近280人。但实际情况是,村中的矛盾纠纷调解多数是有村委会主任这样的一把手进行调解。除此之外,问题还在于,村干部解决矛盾依据的是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但在村规民约作用失效,村民们的法律意识又不强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调解的依据,即使矛盾集中到村委会,在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村干部也不易调解。再加上每个矛盾的调解都需要较多时间,这样一来,村委会矛盾调解的精力和效用就十分有限。

(3)法制建设有待强化

在乡村中,村民们一方面对法律政策等内容缺乏了解,另一方面其法律意识也没有树立起来。据调查,Q村在上世纪末,有很多妇女因长期遭受家暴而自杀的案例。但专门针对妇女权利保障的法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已经颁布,遭受家暴的妇女完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但多数村民对此并不知情。实地调查也显示,时至今日大部分村民法律意识还是极其薄弱。在乡村中,村民们一方面对法律政策等内容缺乏了解,另一方面其法律意识也没有树立起来。因此,针对村民的法律宣传及教育亟待加强。

三、建构理论下的调解体系与调解机制

建构主义实际上是一种解放理论和生产理论,旨在要求走出我们自己曾经创造的现实而重新建构新的对话性的知识与理论。通过建构理论的指导,基于宗族村落原有的多层次矛盾调解体系原有的优势,通过重构,不仅调解体系有了合理有效的支撑,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重塑乡土社会的淳朴民风,从而促进和谐乡村建设。

(一)矛盾调解体系的重建

在原有矛盾调解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宗族力量的合理强化、调解规则的制定以及社会组织专业力量的引入等手段,结合新时代的乡村环境,构建新型的多层次矛盾调解体系——“靶向”分层矛盾调解体系(见图2)。

“靶向”分层矛盾调解体系,即将矛盾置于调解体系的中心,通过五个调解主体地构建,使各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将矛盾进行合理归置,实现矛盾的精准调解。

调解主体:一是小组长或族长,主要职责是:和谐邻里,上传下达;二是村委会,主要职责是:集体事务,福利传送;三是乡镇调委会,主要职责是:行政工作,治理发展;四是司法体系,主要职责是:法律事务,维法普法;五是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专业服务,联合助力。

该体系的构建,首先强调,社会组织参与到族谱的修订与村规民约的完善中,通过该事项发挥专业优势,增强村民的血脉联系,加强相互协作。其次,将宗族权威人士或村落小组长组织起来,社会组织向他们进行矛盾调解方式与方法的培训,让其能够掌握合理的矛盾处理技巧,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制定调解规范,让这些“调解员”有规可依。最后,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链接其他主体,共同参与调解。同时组织开展活动,让村民参与其中,强化优秀民俗风情的影响力。

(二)矛盾调解体系的机制

通过社会工作机构的强力渗透,形成上下双向互动的“4+2+1”调解机制(见图3)。

“4”即除社工机构外的其它四体调解。

“2”即两向,矛盾处理的“两个方向”。这“两个方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动与被动”即从矛盾的调解体系出发,矛盾的调解可能是该体系下,各级调解人主动发现问题,并进行调解,也可能是矛盾双方主动寻求帮助,各调解主体被动调解。这里要说明的是“主动与被动”,都是相对而言的;另一方面这“两个方向”即“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这里代表调解的流程方向。“自下而上”一般表示,矛盾发现比较及时或者说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而“自上而下”则表示矛盾未能及时介入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这时有些矛盾双方已先进入司法体系等后续主体,在该层调解结束后,根据调查反映,此时虽然已在法律层面进行裁决,但矛盾并未化解,相反多数情况下会加深。这时就要就需要其他主体及时进行介入调解,逐步消解。

“1”即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参与到乡村矛盾调解之中。此环节是矛盾调解体系的优势和特色所在,它渗透到矛盾调解体系的各个主体之中,利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为更专业、更高效、更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坚实支撑。

四、社会工作介入矛盾调解的路径分析

在Q村,土地是村民物质财富的主要来源。2016年7月,Q村村民赵SZ与曾DW两家因耕地产生纠纷。

赵SZ常常抱怨自家“添人不添地”,曾DW家“去人不减地”;也因此两家常常闹矛盾,但大都经村民说和,矛盾暂时压制。这次赵SZ挡住了曾DW家出村的必经之路,这条路有一半以前是赵SZ家的耕地,因道路扩充而征用,两家在爭执的过程中,因言语激烈,最终大动干戈。两家皆有负伤,赵SZ受伤稍重并一气之下,将曾DW家孙子曾Y告到法庭,要求将他拘留。曾Y被抓到县里拘留了3天,回来后,两家矛盾加深,且一直僵持未决。

(一)获得实际利益,初步缓解情绪

通过访谈,倾听矛盾双方诉求,了解基本情况。分析得出矛盾的实质在于SZ利益受损,将对土地政策的不满,转移到DW家。调节中,将SZ确定为纠纷主要责任方,以她作为化解纠纷的突破口。一方面,将村委会调解力量引入,提出因“修路占地”SZ利益受损的具体解决方案。经过社工、村委会和SZ的多方沟通,村里决定将几分预留地划于SZ家使用,使SZ过激的情绪得到缓解;另一方面,与DW沟通,建议在矛盾未完全化解的情况下,另辟小路外出,避免DW与SZ两家正面接触,DW对此表示支持。

(二)强化正向情绪,分散负面情绪

通过前期了解,社工得知DW和SZ的丈夫是同一家族的兄弟,因SZ凡事都“精于算计”,原本两家关系就不太好,但有本家长辈从中撮合,以及赵SZ丈夫能以兄弟之情加以调和,关系还不至于闹僵,自从SZ丈夫去世,两家关系开始崩裂。了解情况后,社工积极借助矛盾双方家人、家族长者和邻里乡亲的力量,进行说服劝解,并借用兄弟亲情、血脉相连、家族和谐等因素,不断强化正向情绪,分散不良情绪,唤起矛盾双方心底的血脉柔情,对化解矛盾十分有利。

(三)提升自我主动性,促进自我情绪释放

社会工作者通过开展个案工作,使SZ的不良情绪得到释放。在沟通中得知,SZ自我认为,子女对自己不够关心,常常很失落。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社会工作者及时开展家庭工作,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增进家人之间的相互支持。深入工作过程中还得知,SZ平时与一群姐妹们一起跳广场舞,有说有笑,很开心,借此,社工鼓励她多参与这样的活动。在“对内协调家人关系,对外鼓励结交朋友”的工作模式下,SZ的自我情绪得到释放,不良情绪的自我调节能力得到提升。

(四)知法明策,守住规则底线

在这个案例中,社工意识到村民的法律意识与政策意识可能不足,有待加强。因为SZ对土地政策不了解,采取不当的手段堵路。社工通过与法院和乡镇政府的合作,开展“送法下乡”和“土地政策大讲堂”等活动,增进村民对法律和政策的了解。在活动中,村民们有98%参与度,讲座受众较广。村民希望多参与这样的活动,能了解与自身切实相关的法律与政策知识,不至于在不知不觉中违法。

(五)增强尊重,加强团结

在调解的后期,恰逢农历十五,该村有祭祀的传统。社工与其他调解员们策划可以借助祭祀活动,由家族长者出面,对两家做一个正式和解。当天,赵、曾两家人坐在了祠堂接受村干部、小组长、宗族权威人士、社工等人的调解。在仪式上,家族长者做主持,赵曾两家互说好话,加强肯定他人与自我肯定,增进相互尊重。赵、曾两家还对社工、村干部等表示了感谢。

(六)强化族群意识,从源头预防矛盾产生

针对村民亲情淡化的问题,开展重修族谱、重订民约等活动,并结合传统节日与当地风俗开展相关活动,通过活动加强村民相互协作,强化族群意识。例如针对Q村庄稼收获季,缺乏年轻劳动力问题,社工组织动员村民组成志愿小组,将集中劳动与分工协助相结合,集中性参与庄稼收获。在工作中,将族群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得到发挥,使人们在劳动中增进感情,从而在源头上预防矛盾的产生。

五、结语

在现代化进程中,宗族力量存在的基础被破坏,其对矛盾调解的作用也逐步弱化或丧失。但农村社会还没有从传统社会的影响下脱离出来,农村仍保留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农民仍是传统文化思想的潜在的易受群体,宗族关系仍是农村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影响农村矛盾调解的重要因素,这是推动农村矛盾治理的重要優势。在现代矛盾调解体系的构建中,要善于从村落本身出发,调动失落的宗族力量参与到矛盾调解中来。除此之外,还应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使其发挥链接村委会、乡镇政府以及司法系统等多方主体,共同构建新型的矛盾调解体系。通过重视村规民约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宗族凝聚力。这样不仅能够整合乡村的资源,提高矛盾调解效率,重拾乡村淳朴友善的优良传统,而且可以进一步搭建村民相互交流的平台,增进了邻里感情,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 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J].开放时代,2008(02):10-29.

[2] 高艳芳,黄永林.论村规民约的德治功能及其当代价值——以建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视角[J].社会主义研究,2019(02):102-105.

[3] 吴祖鲲,王慧姝.文化视域下宗族社会功能的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3):133-135.

[4] 雷望红.动员型调解:乡村纠纷调解体系的适应与重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02):62-63.

[5] 赵晓峰.农村纠纷调解中的村治逻辑———对浙东先锋村的政治人类学考察[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173.

[6]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

[7] 贺雪峰.认识农村调解制度的基本维度:村庄原因[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05):135-139.

作者简介:孟金德(1996- ),男,河南洛阳人,浙江树人大学社会工作专业16级学生,本科,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农村社会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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