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措施”背后的法律依据

2020-05-06 09:29京凯所
中关村 2020年4期
关键词:防治法人民政府突发事件

疫情期间,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封锁疫区、交通管制、封闭聚集场所、隔离感染病人、延长假期、流动人口监测等等,这些“非常措施”有必要吗?政府为什么会实施这些措施?法律依据何在?……以下问题或许正是你关心的,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为你找到了“非常措施”背后的法律依据!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哪类传染病,为什么按照甲类传染病标准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的分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北京市启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是什么意思?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本市按照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本次北京市启动的是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为最高级别的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响应。

4、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办法,可以采取(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六)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八)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九)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十一)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十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该由哪个部门每天发布疫情数据?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全国性传染病疫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6、政府封锁疫区有法律依据吗?

应急条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7、为什么社区会给我打电话询问我是否坐过某个交通工具?这是否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

应急条例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因此,当乘客乘坐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了传染病病人后,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义务依法移交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该行为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形。

8、政府征用控制疫情的相关物资有什么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9、强制要求传染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有法律依据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0、有关部门要求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整体隔离有什么法律依据?

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11、政府对确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如何收取治疗费用?

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也就是说,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个人无需支付治疗费用。

12、政府为什么不公布所有患者的全部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据此,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相关机构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但患者个人的健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且具体到患者姓名、户籍地、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向社会公布不影响有关机构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政府不公布所有患者的全部个人信息。

13、被强制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的生活和工资报酬如何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14、疫情暴发时,政府有权封闭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15、疫情暴发时,政府有权要求停工、停业、停课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16、疫情暴發时,政府有权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社区、学校或医院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据此,疫情暴发时,如果某一社区、学校或者医院存在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封闭前述场所。

17、疫情暴发时,被政府征用、调用的物资,能获得返还或补偿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据此,在疫情暴发过程中被政府征用的物资,能够获得返还,无法返还的,有权获得补偿;被紧急调集的人员,有权获得合理报酬。

18、疫情暴发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是否应该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特别说明:本文中提及的“传染病防治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法律条文的引用有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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