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禅宗公案对现代语用学的背离与超越

2020-05-09 09:47黄勋杰
青年与社会 2020年3期
关键词:大正藏公案背离

摘 要:文章将从语用学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两个层面来审视禅宗公案的独特表达,透析公案的语言表达对现代语用学的背离与超越。

关键词:禅宗公案;语用学;合作原则;得体原则

禅宗作为中国本土化佛教的代表,其言说教义也深具特点。而禅宗的公案即是其中的重要代表。所谓公案即指佛教禅宗祖师、大德在接引参禅学徒时所作的禅宗式的问答,或某些具有特殊启迪作用的动作。公案对于禅师接引学人,“宗眼”之传承有重要意义,而此类接引禅徒的过程,也往往成为后人判定迷悟之准绳。而禅宗公案本身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文本,它的对常规逻辑思维的解构,他的反常的非合作原则,他的反常的非礼貌原则,他的看似含混不清的表达,以及他的隐喻性、暗示性都让他成为一种特殊的表达形式。对禅宗公案的语用学研究有助于充实语言宝库。

但聂清认为,禅宗研究的语用学转向并未真正完成,而且似乎陷入僵局之中:一方面,语用学角度的研究对于理解禅宗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对禅宗的语用学解读,因为缺少禅宗理论方面的研究支持而无法深入。因此,文章的研究将为禅宗语用学研究工作的展开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语用学的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

(一)合作原则

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连串、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接受的方向。这样,就提出了一个要求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合作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的说话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有四大准则:1.量的准则:指所提供的信息的量。(①所说得话应当包含为当前目的所需要的信息。②所说得话不应包含多于需要的信息。)2.质的准则:所说得话力求真实。(①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②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3.相关原则:在关系范畴下,只提出一个准则,即所说的话是相关的。4.方式准则: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①避免晦涩。②避免歧义。③简练。④有条理。)

格赖斯指出:这些准则各自具有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在遵守各条准则上,不同的说话人,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侧重。

(二)礼貌原则

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包含六条准则:1.得体准则。(①最小限度地使别人受损。②最大限度地使别人受益。)2.宽宏准则。(①最小限度地使自己得益。②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受损。)3.赞誉准则。(①最小限度地贬低别人。②最大限度地贬低自己。)4.谦虚准则。(①最小限度地赞誉自己。②最大限度地贬低自己。)5.一致准则。(①使对话双方的分歧减至最小限度。使对话双方的一致增至最大限度。)6.同情准则。(①使对话双方的反感减至最小限度。②使对话双方的同情增至最大限度。)

二、经典公案对合作原则的背离与超越

《续传灯录》记载了这样一则公案:

荆门军玉泉谓芳禅师,蜀人。僧问:“从上诸圣以何法示人?”师拈起拄杖。僧问:“学人不会。”师曰:“两手分付。”僧拟议,师便打。宿州定林惠琛禅师,僧问:“如何是道?”师曰:“只在目前。”僧曰:“为甚么不见?”师曰:“瞎!”

从表面上看,“师拈起拄杖”对“从上诸圣以何法示人?”,“两手分付”对“学人不会”,“只在目前”对“如何是道?”禅师对学人的回答完全不相关,甚至是答非所问。问到最后,甚至棍棒相加,简直没法交流。

这显然是违背了合作原则中的“量的原则”:所说得话不包含为当前目的所需要的信息;违背了合作原则中的“相关原则”:所问所答是无关的;违背了相关原则中的“方式准则”:没有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

对合作原则的背离,貌似对会话双方产生了一定的障碍,导致会话难以按正常思路进行下去。但究实而论,禅宗以“明心见性”为要,强调“心行处灭,言语道断。同真际,等法性——我以此相观如来。”正常的邏辑交流反而令意念迁流不止,遮蔽空性的显发。所以,禅宗公案大多是一些没有理论的对话或怪诞的言行,目的就在于不给参禅者以思维的空间和思维的机会,在电光石火之间悟入“言语道断,心行处灭”的不可思议境。就拿上面的公案而言,僧问“从上诸圣以何法士人?”本来是想从禅师嘴里讨个答案,用自己的意识领解个所以然,没想到,禅师直接举起拄杖。用这无意义之答作答,显然断了僧人进一步思考的后路,所以僧才说“不会”。但此时仍有个“不会”在,还是落在一种状态里,所以师才说“两手分付”,令其打破这种状态,更进一步,本分相呈。结果,这僧人不争气,还有话说,又落在思维意识里,没办法,禅师只好棍棒相加。从头至尾,禅师都是以一种不合作的态度来处理的。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为了教化这位僧人,是为了启发这位僧人证悟,而不是儿戏。相反,如果禅师如果顺着僧人的意识回答,即在不违反“合作原则”的前提下与他交流,恰恰是害了他。

因此,禅宗公案对合作原则的背离,就禅宗本身而言,恰恰是证悟的需要,是达成宗教目的需要。如果,从宗教价值这个角度而言,这种特殊的交流方式恰恰是对语用学的超越,而这种超越的力量正是宗教所赋予的。

三、经典公案对礼貌原则的背离与超越

《续传灯录》同时记载了这样一则公案:

宿州定林惠琛禅师,僧问:“如何是道?”师曰:“只在目前。”僧曰:“为甚么不见?”师曰:“瞎!”

还有骂得更难听的,如《大慧普觉禅师语录》记载:

师才见僧人,便云:“诸佛菩萨畜生牛马,庭前柏子树,麻三斤,干屎橛,尔是一枚无状贼汉。”僧云:“久知和尚有此机要。”师云:“我已无端入荒草。是尔屎臭也不知。”僧拂袖便出。师云:“苦哉佛陀耶。”

像这两则公案的对话显然违背了礼貌原则。事实上,禅宗语录中,这类非打即骂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话甚至到了很难听的地步,简直没法交流。

从禅宗的语言规律来看,禅宗语言对礼貌原则的背叛,仍然是继承了“禅宗公案贵在阻断学人理路,启发学人证悟”的总原则,而且是再次之上的更进一步。

后世参禅人思维越发活跃,正是传统的不合作的“怼”的言语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阻断学人思路的目的,才进一步出现“怒”的言语方式,即背离礼貌原则的言语方式,此是“怼”的言语方式的更进一步。“怒”的言语方式,保留了非合作原则,断绝了学人把捉理路的机会,同时增加了威吓的效应,使得“顿断”的力量陡增,从而增强了接引效果。试想,学人被德高望重的大禅师一顿臭骂,不免心惊胆战,大气都不敢出,更哪敢动思维?但禅师并非素质差或有意跟学人过不去,这是另一种更高境界的慈悲,即菩萨金刚怒目般的慈悲。

因此,禅宗公案对礼貌原则的背离实际上是另一种超越,或者说高层次的超越。

四、结语

禅宗公案是一种特殊的话语体系,他看似对传统语用学基本原则的背离,实则是一种超越,这种超越更多来源于实现宗教目的的需要,因此不能轻易用现行语用学的价值观去衡量他。禅宗和语用学互相为用,最终探索出一套禅宗独有的语用体系和语用价值观评价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聂清.禅宗研究的语用学维度[J].世界宗教文化,2019(04).

[2] 索振羽.语用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05(01):56-57.

[3] Leech,G.N.1981(second edition):Semantics: The study of meaning.Penguin Books.1983:Principles of pragmatics,Londcxi and New Yoric:Longman.

[4] 续传灯录:卷九[M].大正藏,520.

[5] 仁王护国般若波罗蜜经:卷一[M].大正藏,第8册:836.

[6] 大智度论:卷二[M].大正藏,第15册:71.

[7] 续传灯录:卷九[M].大正藏,第51册:520.

[8] 大慧普觉阐述语录:卷九[M].大正藏,第47册:850.

作者简介:黄勋杰(1990.10- ),男,汉族,山东临沂人,硕士,泰州兴化市文正实验学校高中语文教师,研究方向:中国哲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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